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这一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要按照价值量进行交换,即要求等价交换。只要存在着商品经济这个条件,价值规律就必然要发生作用。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这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尽管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交换的比例是不断变动的,交换双方的两种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量)不可能恰好相等,但是作为一种长期的趋势来看,商品交换必然是等价交换,双方交换的价值量应该是相等的。

为什么商品交换的客观趋势必然要求等价交换呢?这是因为,商品生产者都非常关心用自己的产品能换取多少别人的产品。由于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交换的比例不断变动,这时,人们对于比较有利的那种商品,就会尽可能地去扩大生产,而对于比较不利的那种商品,将会缩减生产。结果,前一种商品产量增加,供过于求,交换价值下降;后一种商品产量减少,供不应求,交换价值上升,各自向着相反的方向转化过去。商品交换比例的这种不断变动,正巧说明,等价交换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货币出现以后,商品交换都以货币为媒介,价值表现为价格。价值规律要求等价交换,就是要求价格和价值相符。当然,价格和价值相符,也是作为一种客观趋势来讲的。事实上,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由于生产的盲目性,市场上商品供给和需要是经常脱节的,因而引起价格时涨时落的变化。虽然供求变化引起价格上下波动,但它总是围绕着价值这个轴心转的。所以,这种供求关系引起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不是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正是价值规律借以发生作用的必要形式。

价值规律对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主要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这些作用是通过市场竞争的自发力量实现的。

第一,价值规律是生产的调节者,它自发地调节着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是在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中进行的,谁都无法直接知道社会上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但某种秩序、某种调度和安排,却是社会生产继续进行所必需的。这种调度和安排就是靠价值规律的调节,依靠市场价格涨落的自发作用来实现的。某种商品如果供给不能满足需要,价格就会涨到价值以上,生产这种商品就特别有利可图,于是这种商品的生产就会扩大。反之,某种商品的价格就会跌落到价值以下,这种商品的生产就会缩小。价值规律就是这样地指挥着商品生产者的活动,调节着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

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节;虽然使私有制的商品经济能够建立某种秩序,但这种秩序,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实现的,它不断地被盲目的竞争所破坏,又重新自发地形成新的秩序。这种秩序的建立是以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为代价的。正如马克思说的:“这种无秩序状态的总运动就是它的秩序。”

第二,价值规律刺激生产技术的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是拿单位时间中所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衡量的。用公式来表示,就是:劳动生产率=产品数量/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主要有:劳动的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它在生产上的应用,分工和协作的发展程度等。根据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商品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来售卖的,因此,谁在技术上比较先进、劳动生产率比较高、个别劳动时间愈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利也就愈多。这种状况就促进商品生产者关心技术的改进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是,在私有制下,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是为了追求更多的收入,那些拥有新技术的商品生产者就必然要保守技术秘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会受到阻碍。

第三,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两极分化。这是因为,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不一样,生产同一种商品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千差万别。但是,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卖。这样,那些生产条件较好的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获利较多,发展就快。相反,那些生产条件差的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竞争中就要遭到失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商品关系蕴藏着资本主义一切矛盾的胚芽

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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