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什·霍尔罗伊德(Josh Holroyd)
译者/激流翻译组
图片:古代历史百科全书
译者前言:此文来自捍卫马克思网(In Defence of Marxism,简称捍马网)。朝贡生产方式这一概念(Tributary Mode of Production)首次提出于1974年,由埃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萨米尔·阿明于其一篇题为《生产方式与社会构造》(Modes of Production and Social Formations)的论文中提出。而后由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与其学生美国作家希尔·盖茨(希尔·盖茨则将这个概念运用在对中国的分析上,于其著作《中国马达》一书中做出了“中国过去150年的政经发展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而现代中国的政经发展也并非社会主义也非资本主义,而是朝贡生产方式和小资本主义的缝合”的结论),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霍尔顿等人拓展研究,曾在学术界一度被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一次现代化。但是本文的作者乔什·霍尔罗伊德(Josh Holroyd)对这一理论意见相左,作出了自己的批判。他认为,“若是我们仔细审视这一理论,其方法论和来源都表明,这一理论若是要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不如说是面对学术界反动派敌人的攻击下,马克思主义的退步。”在批判萨米尔·阿明等人的朝贡理论的同时,文中表现了对托洛茨基主义的推崇,并不代表本站的立场。
乔什·霍尔罗伊德在此文中研究了所谓的朝贡生产方式。朝贡生产方式曾牵动过学术圈的关注,一度被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史观一次所谓的“现代化”。然而,若是仔细审视这一理论,其方法论和来源都表明,这一理论若是要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不如说是面对学术界反动派敌人的攻击下,马克思主义的退步。
卡尔·马克思的理念代表了一个人类思想史的根本转折点。马克思将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到了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中,抛弃了前人长久以来所强加的、灌输的各种奇异的概念,并将我们对社会的理解首次置于真实,科学的基础上:“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1]
而这一划时代的发现并不能使我们停止对历史的各种多样性与矛盾性的学习。其实,通过首次实现对历史的科学理解,这标志着这一奋斗的开端而非其终结。考虑到这一点,若是没了这一理解,社会自发的社会主义改造绝非可能。因此,每个马克思主义者都应将学习历史视为己任。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献身于艰苦的历史学习与对世界上其他社会的关注,但既然他们的重心集中在资本主义体系和其在封建欧洲之外的发展上,关于非欧洲社会中性质上和发展上的问题仍在引起人们的质疑和讨论。建立于他对印度文明的研究上,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区别于古代奴隶制与封建主义的,标志着生产力发展的早期阶段。
但是,在二十世纪,马克思的概念则遭到了相当大的攻击,既来自敌人,也来自于那些自称是马克思主义之友的人。最具破坏力的第一击并不出自资产阶级反对派对马克思主义的攻击,而是苏联的斯大林主义官僚机构,他们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从本质上废除了亚细亚生产方式,从而为其罪恶的与灾难性的“两个阶段理论”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掩护。
苏联的历史学家于是尝试将欧洲的发展模式(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转换成世界其他地区,而每个地方的成效非常不同。恰好,这给世世代代的西方学者提供了证据,他们表面上反对斯大林主义的严苛教条,将折衷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当作“复兴”现代马克思的方法。简而言之,斯大林主义者的修正主义是由学术界“残羹剩汁”般的(pauper’s broth)修正主义而代替的。
我们就是在这样的语境下首次发现了“朝贡生产方式”。朝贡生产方式,作为建立于马克思死后的新发现与学术研究上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现代化应用,已经在学术圈牵动了的相当大的关注,有些人甚至认为它对一些历史难题提供了一个吸引人的解决方案。然而,若是仔细审视这一理论,其方法论和来源都表明,与其说它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不如说它是使其与学术界的最新趋势,特别是在后殖民理论领域的最新趋势相协调的尝试。不过,这朝贡方式也引发许多重要的问题,值得批判性地探讨探讨,来更好地理解历史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朝贡生产方式
(萨米尔·)阿明:“朝贡生产方式是最常见、也最广泛的前资本主义阶级构造。”而这一广泛的概念又会为我们对历史的理解带来什么?/图片:公共领域
朝贡或是“上贡”的生产方式之概念最先出现于一篇1974年的论文,题目为《生产方式与社会构造》(Modes of Production and Social Formations),来自于埃及学者萨米尔·阿明。此论文中,阿明将朝贡生产方式定义为“与乡村社会的存在,以及以强征贡品的形式来剥削【乡村社会】的社会和政治机构相并列的【生产方式】”。[2]
表面上来看,似乎是可以将其当做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再包装。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具有拥有村社这一特点,而这些村社通常来说以上交剩余产品的方式作为税收来支持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但是阿明走得更远:“这样的上贡的生产方式是最常见、也最广泛的前资本主义阶级构造;我们建议将各种早期形式和各种先进形式区分出来,比如说封建生产方式,其中,村社以放弃土地征用权的方式来为地主牟利,而村社则保持为一个家庭的集合体。”[3]
照阿明这么说,在公有财产制关系被土地私有制所消解的地方,所发生的并非是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到来,而是一种朝贡方式中更先进的形式:在欧洲即是封建主义。迷惑的是,阿明继续将封建和朝贡“方式”称作更广泛的生产方式,同时却将封建主义视为后者的一种更先进的表达方式。
阿明同样假设“外围”方式(例如奴隶生产方式和小商品生产方式,这两种都被马克思所提及过)的存在,但他强调,在主要情况下,朝贡方式占主导地位,其他模式在其中作为次要形式出现。
对于阿明,朝贡方式,包括封建生产方式,有以下的关键要素:
1. 生产力的重大发展——例如久坐型农业,不仅可以保证生存,还可以创造出充足而可靠的剩余,同时利用知识和各式的工具(机器除外)开展非农业(手工业)活动;
2. 发展了对应其剩余量而对应的非生产性活动;
3. 建立与这一经济基础上,社会阶级的分裂;
4. 以及一个能够超越乡村的存在之限制的发达国家。[4]
这些标准在几乎可以每个阶级社会的历史上都找到,然而正如阿明所补充的“除了机器”,资本主义社会则除外。简而言之,若是有国家而没有机器,那就是个朝贡社会。
后来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阿明又推翻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其实欧洲封建主义并不是“朝贡生产方式”的先进形式,而是其“不完整的”、“原始的”、欠发展的形式,“以封建分裂和权力分散”和一种“未完成程度的”[5]国教意识形态表现为标志。阿明解释道,“原始的封建形式逐渐演变为先进的朝贡形式”。所以对阿明而言,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分类只是在与一个或多或少“发达的”朝贡形式作对比[6],其发展水平由集“权”(意识形态上由国教形式表现)的程度而决定。
沃尔夫
同样的概念之后也被以为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Eric Wolf)在其1982年的著作《欧洲与无历史的人民》(Europe and the People Without History) 所使用。沃尔夫列出了三种生产方式:资本主义方式,朝贡方式,以及亲缘关系方式(亲缘关系相对阶级关系占主要地位的地方,比如“原始共产”或“氏族”社会)。
沃尔夫对马克思的生产方式之概念进行如此剧烈的再组织,其理由很简单:“既然我们想应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传播和其对社会劳动分配不同的世界各地的影响,那我们就应该以最节俭的形式,只构建那些能允许我们来展示这样的遭遇的方式。为这一目的我们应该只定义三个:资本主义方式,朝贡方式,亲缘关系方式。这里并不是在论证这以说三位一体的说法会概括所有可能性。至于其他问题,可能构建其他的模型来划清区别,亦或是以不同的方式将此处划分的区别归为一组更有用处。”[7]
沃尔夫将他的朝贡方式这样定义:“这些国家代表了一种生产方式,其中主要的劳动者,不论是农民或是牧民,都能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而贡品则会以政治或物理方式被勒索。”[8]考虑到各个社会中,劳动者都必须能“使用”生产资料,无论生产资料是否属于他们,那么所以能将朝贡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区分出的,便是在前者的统治下剩余是被强征的,而不是交换。
沃尔夫便继续为朝贡方式假设了两种不同的“极端化情景”:“一种是其权力高度集中在权力体系最顶层的统治精英手中;而另一种则是权力大部分被当地封建领主所掌控,而顶层的统治相对脆弱。这两种情景定义了权力分配的连续。”[9]“权力体系”没有定义,但其使用方式表示沃尔夫在这里是指国家、政治权力。
沃尔夫接着说:“广义上,我们所刻画的这两种情景与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之概念是相对应的。这些通常被视为持久不变的对立面。其中一个词被用来描述欧洲,另一个用于亚洲。但是,前面的论述应该清楚地表明,我们正在处理的是非劳动者阶级之间的最高权力竞争的可变结果。某种程度上,这些可变的结果都锚定在施加“经济压力以外”的机制中,它们对互相而言展现出一种家族的相似性。”[10]
阿明对于封建性质与朝贡性质的方式的联系也就因此得以保留,而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则能被“权利关系的延续”所解释,似乎在国家层面,从同一统治阶级的一翼中的成功出现,甚至国家的一翼在另一翼之上,取决于对“顶端非劳动者之间竞争”的解释。
这些社会之根本并无区别,在村庄与封地的层面上来说,不论它们是财产所有权或是剥削关系,都属于沃尔夫的解释;对生产资料那简单的“使用权”就已经足够了。所需要的就是用武力取得“贡品”,不顾这种贡品是如何产生和由谁生产的。所以任何拥国家的农业社会一定就有朝贡性,既然它所需要的只是直接劳动者和武装的“勒索者”。
霍尔顿
英国拜占庭历史学家约翰·霍尔顿在他1993年的著作《国家与朝贡模式》中,采用了一种类似的方式。就如同标题所暗示的那样,这本书的重点就在于,将朝贡模式这个概念运用于许多前资本主义社会当中,并且去讨论国家在这些社会当中所发挥的作用。
对霍尔顿而言,朝贡制和封建制没有什么区别,这两者是一样的,“朝贡”是一种更加普遍表达封建社会基础的方式,但它缺乏欧洲封建制内涵。就如霍尔顿所解释的那样,“‘封建主义’(我将暂时使用这个传统的术语)能被理解为在阶级社会当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模式。 当然,封建主义与其他的模式一起共存,但是,从历史上看,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11]
上述所说的“经济关系”,如下文所列:
“任何组织和机构(无论是税收还是贡税)在封建制度下的政治经济学中,提取租金都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常见的,作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对经济独立的农民的剥削的形式下的封建收租,并不依赖于法学意义上的房东对房客的收租,但统治阶级或其通过这种非经济性的强迫,占有了农民的剩余价值;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关系是剥削性和矛盾性的。”[12]
霍尔顿认为,在所有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农业的剩余价值都由农民生产并且被地主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占有;除了基于奴隶制的古希腊和罗马/图片:公共领域
霍尔顿接着指出,在所有前资本主义社会,农业的剩余价值是由农民提供并且被其他人所占有(地主,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这些社会都是由同样的“一组经济关系”所主导。不同社会的差距和随时间的变化,于霍尔顿而言,都是可以通过国家“统治阶级”与其代理人之间占有剩余价值的斗争来解释。
然而,这里有两个明显的例外:“奴隶制可能在罗马共和国后期以及罗马帝国早期(主要定居在意大利)和公元前5到4世纪的希腊(在某些城市)主导了生产关系”。在这些社会,这种生产方式的剥削是建立在对奴隶的剥削上的,但是奴隶本身属于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而不是和农民一样,占有生产资料。
从前面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个模式:一个社会要变成朝贡社会,就需要有农民生产者和武装剥削者的存在,这实质上要求在所有前资本主义社会里,大部分的人口都在所属的地域里工作。因此,尽管霍尔顿有提到奴隶制的例外,但马克思关于亚洲,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分类却被划分到前资本主义这个模式里。
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如此宽泛的概论,让我们必须质疑此概论是否真的是可以让我们理解世界历史的有用工具。在对这个概论内涵做出评论之前,有必要去考虑它和马克思观点之间的关系。
生产方式
为了考察朝贡模式是否确实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一种生产方式,当然就有必要首先厘清“生产方式”的含义。生产方式不仅仅是一个总括性的术语,在这个术语下,我们根据一份列有或多或少武断的标准的清单,将相似的社会组合在一起。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应该始终是,现实的、可实践验证的、人类生产其生存资料的组织:“这些个体的一种确定的活动形式,他们生活的一种确定的表达形式,对他们而言一种确定的生活模式。”[13]但是,如果我们把自己限制在仅仅收集和描述经验数据,我们将不会对我们所正在描述的事物有进一步的洞见。通过提取,我们可以不去考虑形式更偶然的方面,以便更全面地把握实际、基本的内容,这样能够帮助我们了解现实的、历史地发展着的社会运动,以及它们相互的内在联系和随着时间的发展,这比单单实证研究获得的认识要充分得多。
因此,生产方式的概念是为了抓住本质,各种具体的生产方式、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的本质,而它们构成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的所有人类社会的基础。那么,关键的问题是,是什么构成了这种“本质”?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例:
“资本主义生产不仅仅是商品的生产,它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生产,不是为自己,而是为资本。因此,他仅仅生产已经是不够的了。他必须创造剩余价值。”[14]
尽管产品的种类和生产它们的方式几乎无穷无尽,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使一种生产方式成为“资本主义”的,是剩余价值的生产。
剩余价值的生产有其前提,即“两种截然不同的商品所有者必须直面和相互接触”:[15]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和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这种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剥削关系,马克思称之为“资本关系”,它决定资本主义的生产,而不考虑讨论中的具体劳动过程(如烘焙、编织等)。确实,资本主义关系占据一个产业部门的程度越高,其对劳动过程本身的改变就越大。
同样地,“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特殊的生产居于支配地位,从而这种生产关系分配其他生产关系的等级和影响。这种生产关系是一个总光源,浸渍了其他所有的颜色并模糊了它们的特殊性;它是一个特殊的以太,决定了每一个已经在其中物质化的存在的比重。”[16]
因此,马克思所说的“奴隶社会”并非用于表示社会的整个人口——甚至不一定是多数——分为主人和奴隶(这样将人口两极分化为“两大阵营”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征,而且即便在资本主义社会也不绝对如此),而是指一个由奴隶的社会生产主导的社会,并且奴隶的生产给被考察的社会构造中的其他形式“决定比重”。
由此可见,虽然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方式、在一种或多种标准下(例如王权或国教的存在与否)对社会进行分组,但每种生产方式本质上是不同的,具有不同于其他生产方式的运动。例如,以狩猎-采集方式组织起来的生产,其本质特征与任何阶级社会(更不用说资本主义社会了)几乎没有相似之处,并且演变也会截然不同。
在阶级社会中,剩余产品的生产是中心问题。马克思写道,“无论任何时候,社会的一部分人垄断了生产资料,那么劳动者不管是自由还是不自由,都必须在维持自己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之外,额外增加工作时间,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7]
因此,在阶级社会中,一种生产方式与另一种生产方式的区别就在于,榨取剩余劳动力的方式的本质特征。马克思在下面这段话里,对自己的思想作了明确的解释:
“这种从直接生产者中榨取无偿剩余劳动力的特定经济形式,决定了支配关系和奴役关系,因为这种关系直接由生产本身产生,反过来又作为一个决定因素反作用于生产。在此基础上,由实际的生产关系决定,建立起了经济共同体的整个结构,进而也产生了具体的政治形式。生产条件的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在每一种情况下,其特殊形式总是自然地与劳动类型和劳动方式的特定发展水平相一致,因此也与社会生产力相一致。在这种关系中,我们发现了最深处的秘密、整个社会建筑的隐藏基础、继而主权和独立关系的政治形式,简言之,每一种情况下的国家的具体形式。这并不阻止相同的经济基础——在其主要条件上相同——外观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化和层次,这些变化产生于无数不同的实践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产生外部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并且只能通过分析这些实践给定的条件来理解。”【我的强调】[18]
这一概念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直接的剥削关系,在其中我们发现“整个社会建筑的隐藏基础”并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历史地演变,并最终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让我们能够对社会形态进行分类,更重要的是让我们理解它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在整个人类社会进化中的位置。
马克思运用这种方法,确定了阶级社会历史上的几种基本生产方式:
1、“亚细亚”模式,以从大量的村社中作为税收强制征收的剩余产品为基础;
2、“古典”模式,以奴隶生产为基础;
3、“封建”模式,以农奴制为基础;
4、“小商品”模式,由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小私有者组成;
5、最后,资本主义模式,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
尽管马克思对于在历史及生活中可以找到的“无穷无尽的变化和层次”提出重要警告,(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一定的规律:)所有这些模式都被发现可以与其中的其他模式共存(如20世纪早期的沙皇俄国),但是一种特定的模式往往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决定了该社会潜在的运动与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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