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是人权理论乃至整个政治哲学中的重要范畴。但是,不同时代和不同政治倾向的人,往往对它作出不同的理解。对于这种不同,人们可以作出各自的评价,但正是这种不同才使得政治文明呈现出不断的丰富和发展。本文主要集中讨论列宁对于政治自由的理解。我们认为,列宁的理解透视出马克思主义政治思维的重要特质,应该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思想资源。

政治自由向来都是指涉人们在政治领域中的自由问题。因此,在讨论政治自由时,列宁往往把它与公民自由这一概念区分开来。他认为,所谓公民自由,指的是社会发展实现了政治领域与市民社会领域的二元化以后,公民在市民社会中所获得的自由。其具体所指是公民“在家务、私事和财产方面的自由”,如“农民和工人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家庭生活和私事,支配自己的劳动(选择东家),支配自己的财产”。(《列宁全集》第7卷,第114页)。概括地说,这种公民自由主要表现为人身自由(在俄国当时还突出表现为免受地主的体罚)、婚姻自由、家庭自由、迁徙自由、财产自由等。在这里,列宁所谓公民自由实质上是指摆脱了封建专制的人们有自由做某事的权利,在一定程度是对应于建立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经典人权观念之上的第一代人权中的公民权利的(诺瓦克,第430页)。

由于公民自由是保障个人免于国家和他人的干预而自由行事的权利,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为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国家划界,因此公民自由之于保障人的自由的实现从总体上看仍然是消极的。列宁认为,仅有公民自由还不够,还必须有政治自由。列宁指出,随着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工人和农民虽然已经逐步获得了公民自由,但是俄国人民还没有政治自由:“正像过去农民是地主的奴隶一样,俄国人民直到现在还是官吏的奴隶。……正像奴隶制下农民没有公民自由一样,俄国人民直到现在还没有政治自由。”(《列宁全集》第7卷,第114页)因此,政治自由成为列宁为之奋斗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于政治自由,列宁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阐释:有时在直接民主的意义上来谈论,比如,他说:“政治自由”就是“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自由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列宁全集》第2卷,第90页)有时在代议制民主的意义上来谈论,比如,他说:“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自己全民的、国家的事务的自由。政治自由就是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议员(代表)进国家杜马(议会)。一切法律都只应由人民自己选举的这个国家杜马(议会)来讨论和颁布,一切赋税都只应由它来决定。政治自由就是人民自己有权选举一切官吏,有权召集各种会议来讨论一切国家的事务,有权不经任何许可就可以随意印书报。”(《列宁全集》第7卷,第114-115页)他在谈及当时俄国面对沙皇专制统治的“政治自由”要求时,指出:“首先要求召开人民代表会议。让人民自己在全俄各地选举自己的议员(代表)。让这些议员组成最高会议,由它在俄罗斯建立选举产生的管理机关,使人民摆脱对官吏和警察的农奴制依附,保证人民享有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这就是社会民主党人首先要求的东西。这就是他们的第一个要求——要求政治自由的含义。”(同上,第117-118页)由此,我们可从如下几方面把握列宁视域中政治自由的含义:第一,政治自由的实质是人民处理全民事务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第二,政治自由的主要形式包括各种表达政治意愿的形式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罢工自由、出版自由、选举自由等等,并均需以法律予以保障。第三,实施政治自由的政体保证是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机关,管理国家。这是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以来一种普遍采用并被称为代议制的政体形式。总之,列宁视域中的政治自由主要是就公共事务领域的民主参与的意义上而言的,是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政治权利。

从抽象的意义上看,政治自由的要求并非始自于马克思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政治自由曾经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有力的理论武器和政治追求。俄国的资产阶级自由派也都把争取政治自由作为目标。然而,列宁视域中的政治自由有着不同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政治自由的特质。

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自由概念的内涵有其与古代的政治自由概念不同的特质。古代的政治自由主要指诞生于古希腊城邦民主中的自由。它是一种参与城邦生活的自由。由于古希腊时代还不存在截然不同的公域和私域之分,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个人观念,因此,古希腊不仅没有形成个体意义上的自由概念,而且古希腊政治自由的经验没有也不可能包含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与古希腊的政治自由主要表现为参与集体行使权力、人与公民之间不存在区分的观念不同,近代以来的政治自由主要是在自由主义的民主意义上使用的。尽管它也包括参与政治事务的自由,但它的核心要义是防止任意的和无限制的绝对权力,特别是限制和防范国家的公共权力。这一点使西方的政治自由概念内涵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双重意义。并且,西方政治自由特别强调政治自由之于其他自由的重要意义,认为要实现其他自由,就不能绕过政治自由。(萨托利,第319-328、338-345页)相比之下,由于列宁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使无产阶级摆脱被剥削被压迫的命运,所以列宁的自由逻辑关注的焦点首先不是如何防范国家对个体私域的侵犯,而是如何从根本上彻底变革整个不公正的社会制度,以确保广泛的人民大众真正参与国家事务,进而使国家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列宁的政治自由概念与西方政治自由概念的重要区别。也就是说,在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政治中,政治自由既被理解为公民权利,又在其功能上同时被理解为政治权利。而列宁则主要强调政治自由的公共意义和政治上的意义,而较少从公民权利(为公共权力划界)的视角去看待。(诺瓦克,第431页)

人类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政治自由是通过保障人民的一系列政治权利而得到具体贯彻和落实的。政治自由的特质也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政治权利的实施去实现。揭示列宁对政治自由的理解,需要具体地把握他对一系列政治权利的理解。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表征政治自由的一项带有根本性意义的政治权利,它是近代走出神权政治和封建世袭制政治以来国家政权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任何一个民主制度,如果它的政治决策不是通过召开公民大会的方式来实现,那么它就必须依赖于议会、议事会或类似机构中代表的选举,否则就有悖于民主制的政治自由及其意义的限度基本意义。因此,承接这种对于选举权的意义的理解,列宁不仅强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于人民的重要意义,而且重点强调真正的选举应该遵循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等原则。他说:“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直接、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普选制,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民主的委员会。从民主制的一般的、基本的、起码的道理出发,无疑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列宁全集》第22卷,第53-54页)根据列宁对于选举权的一系列阐述,他所理解的体现民主要求的选举应该是突出以下特点的:

1. 选举应该是普遍的。虽然普遍选举权原则早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就被提出来了,但是当时的妇女、仆人和其他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并没有参加选举的机会。因为在当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看来,一个享受民主参与权利的人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个人成熟性,以便能够为国家承担责任,因此,那些文盲、妇女和社会地位低下者理所当然就被排除在外。可见,西方社会的普遍选举权并非一个绝对的准则,而只是一个由它们各自对民主参与的理解所决定的相对原则。(诺瓦克,第439页)列宁坚定不移地捍卫普遍选举权原则,认为这一原则意味着选举权不应只限于某些群体或阶级,而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主张不仅应该全面禁止各种歧视,而且还应该禁止基于财产、教育、信仰或种族等条件对选举的限制。普选原则不仅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交给广大的民众,而且还意味着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步骤,确保这些人能够真正行使他们的选举权。

2. 选举应该是平等的。普遍选举权涉及谁有资格或权利选举的问题,而平等的选举权原则意味着每张选票是否都具有同等的价值。这一原则主要是针对选票的平等数量价值而言的,因此,所谓等级投票制或一人多选票制,在列宁看来都违反了平等选举权的原则。

3. 选举应该是自由的。列宁认为,真正的选举还要遵循自由选举的原则。自由选举原则保护选民在形成和表达其意志的过程中不受到压力或其他不能接受因素的影响。只有各个不同的政党和候选人之间自由的——即未经审查的并且不受操纵的——竞选活动,特别是在大众媒体上的竞选活动,才能够保障选民意志的自由形成。自由选举原则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诺瓦克,第443页)

由于口头的和公开的投票难以充分保障自由和不受影响的选举,因此,为了确保自由选举,尤其是保护少数人不受多数人的影响,列宁提倡秘密的无记名的投票原则。比如,在列宁参与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明确规定:“一切选举都采取无记名投票”(《列宁全集》第6卷,第195页)。他认为,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秘密投票。

上述思想还明确体现在列宁对1905年俄国沙皇专制制度举行的杜马选举的分析中。1905年沙皇俄国爆发大规模的人民革命,迫使沙皇政府不得不作出让步,召开“国家杜马”。但在列宁看来,这次杜马选举的反民主的性质却是明显的:首先,杜马选举没有遵循普遍选举原则。列宁针对当时杜马选举出现的排斥穷人的状况,指出:“整个的城市工人阶级、所有贫苦农民、雇农和无家可归的农民都根本不能参加任何选举。”(《列宁全集》第11卷,第174页)选举实际上成为主要是地主、资本家和一小撮富裕农民的政治游戏。其次,杜马代表的选举不是平等的。选民被分成四个选民团,即所谓的土地所有者选民团、城市(资产阶级)选民团、农民选民团和工人选民团。在这些选民团中,地主和大资本家的代表对工农代表占绝对优势。再次,杜马代表的选举不是自由的。“所有选举都要服从警察局的严格监视”(同上)。而对于农民户主,参与选举还要受到其他社会阶层所施与的影响。所以对于农民户主来说,“只有在贵族代表、地方官和警官的监视、协助和训示之下经过四级选举的筛选,才能算作人民”(同上)。此外,杜马代表的选举也不是直接的,而是多级的。农民选举被设计为四级选举。首先户主选举乡会代表,然后每个乡会选出两名乡初选人,接着乡的初选人再选出省复选人,最后农民的省复选人才同地主和资本家的省复选人一起选出国家的杜马代表。在全部省复选人中,几乎在全国各地农民都占少数。他们得到的保证只是每省必须从农民当中选出一名国家杜马代表,就是说,在412席中农民有51席(俄国欧洲部分的51省)。列宁由此认为,尽管沙皇口头上鼓吹俄国的国家政权是居于人民的一切等级和阶级之上、高于贫富之分、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但是,沙皇所说的“人民”经过特定的选举规则的筛选,实际上只是指可以参加二级选举的地主和资本家,再加上一小撮富裕的农民。(《列宁全集》第11卷,第169、173-174页)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后还提出了罢免权原则,进一步完善了选举权原则。列宁在1917年11月19日起草的《罢免权法令草案》中指出,必须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罢免权是民主的选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正民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页)罢免权真正地体现了人民对于代表的监督,其目的是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他指出,“拒绝实行罢免权、阻挠行使罢免权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同上)

(二)言论和出版自由

自由的选举活动与其他一系列选举行为相关联,比如召开选举会议、被选举人向选民游说施政构想等,因此,选举权与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密切相关。列宁不仅重视选举权,而且还特别关注选举权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的结合,认为“没有这种自由,选举纯粹是一出滑稽剧”(《列宁全集》第11卷,第174页)。列宁从参加革命时起就痛感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缺失。在当时沙皇俄国极端专制的统治下,俄国人民毫无出版自由可言:“一切出版物、一切报刊都处于奴隶的地位,得不到政府官吏的许可,它们就不敢刊载任何东西”(《列宁全集》第1卷,第216页),任何非官方许可的出版活动都被看成是政治罪而受到刑罚。列宁革命早期在国内从事的写作和报刊活动也不得不处于秘密状态,甚至多次被沙皇警察破获而坐牢和流放。列宁1896年在流放地起草的社会民主党最低纲领中所提出的政治自由的九条具体要求中就包括言论和出版自由。在1899年和1903年起草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中,出版自由被列为党的奋斗目标之一。(《列宁全集》第4卷,第195页;第7卷,第427页)1903年俄国工人运动急剧高涨,自发的农民起义不断扩展,沙皇却发布诏书,要对人民的游行示威进行迫害。列宁针对这个诏书写了三点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求立即无条件从法律上承认集会自由、出版自由,要求大赦一切`政治犯'和一切教派信徒”(《列宁全集》第7卷,第107页)。列宁指出:“只要这点做不到,任何关于宽容异教、关于信教自由的言词就始终是一种毫无价值的儿戏和卑鄙的谎言。只要不宣布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对非官方的信仰、非官方的意见和非官方的学说横加迫害的可耻的俄国式暴虐就不会消失。”(同上)他还鼓励俄国觉悟的无产阶级为这些自由战斗到最后一滴血。

出版是言论表达的重要方式,真正的出版自由是以思想和创作自由为其前提的。因此,列宁在捍卫出版自由的同时,也高度重视思想和创作自由。他说:“无可争论,写作事业最不能作机械划一,强求一律,少数服从多数。无可争论,在这个事业中,绝对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列宁全集》第12卷,第94页)他十分厌恶俄国专制制度下的新闻出版状况,把它斥责为“伊索式的笔调,写作上的屈从,奴隶的语言,思想上的农奴制——这个该诅咒的时代”(同上,第92-93页)。

1917年6月列宁为党的六大所写的修改党章的材料,再次重提“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列宁全集》第29卷,第487页)1917年9月,即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再次谈到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列宁全集》第32卷,第政治自由及其意义的限度230页)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对出版自由身体力行。尽管彼得格勒革命军事委员会查封了一些刊登临时政府号召反对苏维埃政权呼吁书的报纸,但是,其他没有参与反抗的资产阶级商业报纸和政党报纸照常出版。列宁于11月9日签署的“苏维埃政府关于查禁敌对报刊的法令”,虽然指出“临时革命委员会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反对形形色色的反革命报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文献史料选编》第4卷,第117页),但也要求“即使在紧急时刻,对新闻自由的限制也要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同上)。法令宣布关闭三种类型的报刊,是出于维护新生苏维埃政权的政治需要。法令还承诺“一旦新秩序得到巩固,所有不利于报刊的行政措施都将废止;根据这方面最广泛最进步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新闻将得到充分的自由”(同上,第118页),并宣布“本法令是临时性的法令,在公众生活恢复正常后将被一项特别法令所撤消”(同上)。

(三)集会、结社和工会自由

集会自由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化的表达自由形式。集会自由的意义在于它在形成、表达和实施政治意见的过程中体现了民主的价值。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紧密相关。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与表达自由一样,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处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叠区域中。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它们保证的是:在一个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希望与他人结社或已经如此行为时,该行为面对国家或私主体的干预而受到保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集会和结社自由对民主的存在和运行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人们只有在能够与他人联合成为一个政党、职业利益团体、组织或其他追求公共利益的团体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主张其政治利益。结社自由是个人与具有类似想法的人建立一个社团或加入一个既存社团的主体性权利,它也包括一个既存社团为追求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而进行活动的集体权利。组织和加入工会的自由只不过是结社自由的一种特殊情况。(诺瓦克,第368-392页)

列宁十分重视集会和结社自由这一政治权利,明确主张集会、结社和工会自由。这在由列宁起草的《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的文件》中就有很好的体现。(《列宁全集》第6卷,第194-195页)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西方社会在法律上规定了人们享有集会、罢工和结社自由,但从其概念中,国家并不具有提供行使这些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义务(诺瓦克,第368-373页)。但列宁认为,仅仅在法律上保障人民享有集会和结社等自由还不够,国家还应负有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这些权利的义务,包括允许自由使用集会场所、重新安排交通或针对政治反对者的干扰提供警察保护等。因此,列宁不仅一般地在形式上宣称这些自由,而且主张给这些自由提供物质条件。比如针对集会自由,他说:“如果说过去要求保证集会权利特别重要,那么现在我们对集会权利的看法是:现在谁也不能妨碍集会了,苏维埃政权只需要提供集会用的大厅。对资产阶级来说,重要的是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原则,他们说:`所有公民均有集会权利,但是只能在露天集会,我们不提供会场。'而我们说:`少讲空话,多做实事。'必须夺取宫殿,不仅夺取塔夫利达宫,还要夺取其他许多宫殿,关于集会权利我们则不谈。这一点也适用于民主纲领的其他各条。”(《列宁全集》第34卷,第48-49页)

此外,列宁还高度重视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他指出,宗教信仰自由问题的解决是“政治自由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列宁全集》第12卷,第133页)。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应当宣布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情”。(同上,第132页)依据这一基本原则,必须实行教会与国家、学校与教会的完全分离,使教会和宗教团体成为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同时,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使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都成为私人可以自由裁量的领域。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就是说,像通常任何一个社会主义者那样做一个无神论者。”(同上)并且他还强调:“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公民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在正式文件里应当根本取消关于公民某种信仰的任何记载”(《列宁全集》第12卷,第132页),从而确保宗教信仰问题完全成为私人事务而归入公民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

上面的分析表明,列宁是高度重视和评价政治自由的意义的,而且其理解的政治自由的内容从总体上看是与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的形式相一致的。这体现了列宁对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积极政治遗产的继承。但若据此把列宁的政治要求与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的要求等同起来,则是错误的。实际上,列宁始终是在历史维度内去继承和肯定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这一遗产的。

基于对俄国国情及俄国资本主义发展形势的判断,列宁一度认为资本主义是俄国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资本主义民主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前夜。据此,列宁认为,争取作为表征资本主义民主革命的价值诉求的政治自由,无疑是无产阶级无法回避的历史发展过程。他说:“如果认为,资产阶级革命不代表无产阶级利益,那就是十分荒谬的想法。这种荒谬想法归根到底不是陈旧的民粹主义理论,便是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前者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同无产阶级的利益是矛盾的,因此我们不需要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不应当参加资产阶级革命,不应当参加资产阶级议会。在理论上,这种想法是忘记了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发展起来这个马克思主义的起码的原理。”(《列宁全集》第36卷,第154页)由于列宁一度认为,俄国的无产阶级要争得自由与解放,首先必须推翻沙皇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宪法基础上的共和国,因此,最初列宁也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即资本主义民主革命)来肯定资本主义政治自由的。

但是同时,列宁又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自由之于无产阶级的解放虽然是必要的,但其意义却是有限的。他说:“对工人的经济压迫,必然会引起和产生对群众的各种政治压迫和屈辱,使他们在精神生活方面变得粗俗和愚昧。工人固然可以多少争得一点政治自由来为自身的经济解放而斗争,但是,在资本的政权未被推翻以前,任何自由都不会使他们摆脱贫困、失业和压迫。”(《列宁全集》第12卷,第131页)可见,列宁认为资产阶级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只能使工人阶级获得某种有限利益的改善,但不能够根本改变工人阶级因经济地位上的被动局面而受压迫的处境,因此,列宁明确反对无产阶级政党“将自己的阶级要求淹没在一般的民主主义词句的大海里”(《列宁全集》第9卷,第113页)。列宁曾经指出,承认资本主义在俄国经济发展中的历史作用,“与完全承认资本主义的消极面和黑暗面,与完全承认资本主义所必然具有的那些揭示这一经济制度的历史暂时性的深刻的全面的社会矛盾,是完全一致的”(《列宁全集》第3卷,第548-549页)。这里的逻辑仍然是:既要承认资产阶级政治自由较之中世纪特权制度而言的历史进步性,又要看到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占有制条件下对于广大贫苦大众来说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甚至是虚伪的。因此,列宁指出:“对无产者来说,资产阶级社会里的争取政治自由和民主共和制的斗争,只是为推翻资产阶级制度而进行的社会革命斗争的必要阶段之一。”(《列宁全集》第9卷,第12页)

列宁对资本主义政治自由既有适度诉求,又保持审慎的批判态度。这与他对资本主义政治自由的理论特质的把握有关。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时代产物的政治自由,通常保障的是消极意义上的“免于……的自由”,而不是积极意义上的“做……的自由”,后者是人们可以不受役使、限制和干涉地自由行事的条件。消极自由的意义实际上就是为个人划定一个独立地自行其事的领域。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说:“一般地,从没有人或由人组成的机构干涉我的活动的程度上来说,我是自由的。政治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不过是一个人不受他人阻碍的行动领域”(转引自阿巴拉斯特,第73页),因此,“无干涉的区域越广泛,我的自由就越广泛”(同上)。这种意义政治自由及其意义的限度上的消极自由仅仅是消除人们行动的外在社会束缚,至于人们是否具有权力或能力去实现这种自由,则不是它所要关心的问题。显然,这种消极自由顺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发展自由主义经济的要求,它主要表现为一种竞争的自由和权利,它最有利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和强势群体,因为只有他们才具有优势的权力或能力去实现在竞争中的胜利和自由。这种状况正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指出的:“贫困者不是自由者”(转引自艾德,第14页),而且,如果一味地片面强调这种自由,必然会出现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局面,以致最终分裂社会,并危害到自由本身。针对这种状况,列宁曾明确指出:“充分自由,一切官吏直到国家元首完全由选举产生,这并不会消灭资本的统治,并不会消灭少数人富有和大众贫困的现象。”(《列宁全集》第12卷,第90页)

正是基于对问题的这种理解和把握,列宁及其所领导的政党显然不会仅仅满足于这种消极自由的价值诉求及其阶级立场。随着列宁变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观点的形成,列宁开始积极探求赋予形式的政治自由以实际的内容。列宁认为,与资产阶级一般地宣布冠冕堂皇的政治自由的原则不同,苏维埃政权不仅在原则上支持政治自由,而且为人民群众切实享有政治自由提供物质条件。他说:“重心从形式上承认自由(如在资产阶级议会制度下那样)转到在实际上保证推翻了剥削者的劳动者享受自由。例如,从承认集会自由转到把一切最好的大厅和场所交给工人,从承认言论自由转到把所有最好的印刷所交给工人,等等。”(《列宁全集》第34卷,第68页)列宁还明确指出,把各项权利从形式的规定转到实际的执行,“这一点也适用于民主纲领的其他各条。”(同上,第49页)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政权的十个要点》中明确写道:“在民主制的问题上,把重心从形式上承认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穷人和富人的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使被剥削劳动居民群众能实际上享受自由(民主)。”(同上,第67-68页)可以说,列宁所反复强调的这一思想,既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于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所主导的政治自由的偏狭性的批判,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自身所具有的政治价值向度。这种价值向度昭示于我们的是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仅仅恪守于形式上的平等权利而漠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权利的享有,是口是心非的、抽象而且虚伪的权利观,至少是与马克思主义风马牛不相及的。尤其是在社会出现严重的贫富悬殊以及受教育情况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沉湎并满足于进行形式上的平等政治权利的安排与设计,是对穷人的无情嘲弄,对富人权利的实在保障。从这方面看,这种做法不仅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价值取向相背离的,而且由于其实际上保障了富人的政治权利并失却了对穷人的政治权利的关注,它同时还具有与人类文明发展要求相冲突的性质。尽管在列宁时期及其身后,马克思主义在政治自由的实践中出现了种种挫折和困难,但是这种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享有为宗旨的政治思想,仍然是人类值得珍视的重要遗产。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现代哲学》 编辑部)

参考文献

阿巴拉斯特,安东尼,2004年:《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吉林人民出版社。

艾德,2003年:《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文献史料选编》,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列宁全集》,1986年,人民出版社。

诺瓦克,曼弗雷德,2003年:《民权公约评注》,三联书店。

萨托利,乔,1998年:《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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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及其意义的限度——列宁的理解与启示-激流网(作者:徐俊忠 黄寿松。来源:《哲学研究》2006年第2期。责任编辑:克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