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阳事件”发生的两个直接原因

1959年冬到1960年春发生在河南省的“信阳事件”是一起震惊全国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一事件的真相长期以来扑朔迷离,许多错误说法广泛流传。我们在研究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变动问题的过程中对这一事件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信阳事件”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有两个。

1. 百年不遇的大旱灾

据《驻马店地区志》记载:1959年“6月上旬至9月下旬,全区百日无雨,农村大部分地区严重干旱。各县全力组织干部群众开展抗旱抢种保苗运动。”“夏季严重干旱导致秋粮大幅度减产”。[1]

原信阳专区专员张书藩说:“到1959年,信阳地区出现了百年不遇的大旱灾,一百天不下雨,秋粮眼看着大面积歉收或无收。”[2]张书藩的秘书余德鸿说:1959年“夏秋间发生了严重的伏旱,从7月初开始至9月21日为止,80多天未降透墒雨,秋后继续干旱,全年缺水率达49%左右,不少沟河断流,塘堰干涸,有将近三分之一的大秋作物无墒播种或未能适时播种,已种者有三分之一的绝收,三分之一的严重减产,三分之一的收成较好。”[3] 这些都说明了信阳专区在这一期间遭受到百年不遇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严重减产。这是“信阳事件”发生的重要客观原因。

2.信阳地委高估产导致高征购,并且执行河南省委指示,错误发动“反瞒产私分”斗争

据统计,1959年信阳专区秋粮实际产量为10.035亿公斤,但是信阳地委高估产为32.085亿公斤。按上述产量全区安排征购秋粮5.2亿公斤,相当于实产的50%。[4] 在粮食征购计划难以完成的情况下,信阳地委又坚决执行河南省委主要负责人的错误指示,在全区范围内错误地发动了“反私分瞒产”斗争。[5]

关于高估产,毛主席在1959年4月29日发出的致全国省、地、县、社、队、小队六级领导干部的《党内通讯》中明确要求:“包产一定要落实。根本不要管上级规定的那一套指标。不管这些,只管现实可能性。例如,去年亩产实际只有三百斤的,今年能增产一百斤、二百斤,也就很好了。吹上八百斤、一千斤、一千二百斤,甚至更多,吹牛而已,实在办不到,有何益处呢?”“须知我国是一个有六亿五千万人口的大国,吃饭是第一件大事。”但是信阳地委严重违背了毛主席上述重要指示的精神,在大灾之年依然高估产。最终由于高估产导致了高征购。

“我说,什么瞒产私分,完全必要,这是我们的政策造成的结果。……是我们的政策要他们这么搞,叫他们磨洋工,叫他们外逃。我现在代表五亿农民和一千多万基层干部说话,搞‘右倾机会主义’,坚持‘右倾机会主义’,非贯彻不可。”[6]毛主席的这些重要观点为1959年郑州会议所接受。毛主席的这些话说明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当时在农村基层普遍存在着“瞒产私分”现象;第二,毛主席对“瞒产私分”是基本肯定的。河南省委和信阳地委严重违背了毛主席反复论述过的、并且已经被1959年郑州会议所接受的上述重要观点,错误地发动了“反瞒产私分”斗争,并最终导致了信阳地区严重缺粮的后果。

二、关于“信阳事件”的三次重要调查

1.1960年8月前的调查

“信阳事件”发生后中央有关部门和河南省委派出了若干调查组,对“信阳事件”中的死亡人数进行了调查。这些调查得到的数字广泛流传。我们对这些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些调查(特别是1960年10月李坚等人的第二次调查)都存在着重大失误,所得到的数字严重夸大了“信阳事件”中的人口死亡情况,极大误导了人们对“信阳事件”的认识,所以需要对这些调查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中监委李坚等人1960年上半年进行的调查。余德鸿说:1960年上半年中央监察委员会李坚等人“以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逐县进行了调查统计。他们在报告中说是饿死了105万人。”他的这一说法影响很大。我们对余德鸿的上述说法进行了查证,发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据李坚说:1960年4月12日中央监委决定派李坚等人去河南固始调查。[7] 考虑到李坚等人要进行必要的准备以及路途时间,李坚等人到信阳的时间最早也应在4月15、16日以后。关于这次调查结束的时间,李坚说:从信阳专区返回后“毛主席也在郑州”。据《毛泽东年谱》记载,毛主席1960年在郑州的时间是5月6日到5月11日。[8]这说明李坚等人最迟也应在5月8、9日之前返回郑州。上述情况说明李坚等人这次调查开始于4月15、16日以后,结束于5月8、9日之前,最多只有二十余天。这就否定了余德鸿关于李坚等人1960年上半年“以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调查的说法。

据李坚说,他们这次调查主要目的地是信阳专区的固始县,他们的行程为:信阳市(途经罗山、潢川)、固始(目的地)、商城(途经新县)、光山、返回信阳市。由此可知他们并没有对信阳专区所有县市(共18个)进行“逐县”实地调查。这又否定了余德鸿关于李坚等人“逐县进行了调查统计”的说法。

据李坚说:在对固始县进行了调查回到信阳后,“专员张树藩见到我哭了,我问死了多少人,张说40万”。“到郑州核对,也说信阳死了40万。”经查证这里的40万应是总死亡人数。李坚等人回北京后“写了一个书面报告”,如果这个报告中有死亡人数,这一数字应当是信阳专区总死亡人数40万,而不会是“饿死105万”。

综上所述,余德鸿的上述说法在几个基本的关键之处都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他的说法不能成立。

河南省委检查中心组桃林小组的调查。在“信阳事件”发生后河南省组成了一些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一个有代表性的是河南省委检查中心组桃林小组对潢川县桃林公社所进行的调查。该小组在1960年6月3日提交的报告(以下简称《桃林报告》)中说:桃林公社1959年9月有7645户、34897人,1960年5月剩下6953户、29438人,人口死亡5459人,死亡率为15.64%,绝户692户,绝户率为9.27%。[9]

由此可知,该报告中桃林公社的死亡人数是用“死亡人数等于人口减少数”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桃林公社“1959年9月有34897人,1960年5月剩下29438人”,所以这一期间桃林公社死亡“34897-29438=5459”人。该报告中的“绝户692户”也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的:该公社“1959年9月有7645户,1960年5月剩下6953户”,所以这一期间桃林公社绝户数为“7645-6953=692”户。

这个报告非常具有代表性,它清楚地表明了其中的死亡人数是使用“死亡人数等于人口减少数”的错误方法推算的,而不是对实际死亡人数进行实地统计的结果。

信阳地委在对路宪文的处分决定中说,“1960年5、6月间地委召开扩大会议时,有一天夜里路把梁德柱同志和马龙山留下,问死人情况。梁说:‘潢川没死那么多(当时说死人五万五千人),这是省检查组从原来人口减掉现有人口得出来的,原来人口也有虚假’”。[10]这说明河南省检查组关于潢川县的死亡人数也是用“死亡人数等于人口减少数”方法计算出来的,这与上述《桃林报告》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梁德柱(时任潢川县委第一书记)当时就对这种计算方法提出了质疑,并且指出“原来人口也有虚假”。事实上就这一问题而言,梁德柱的质疑是正确的。

关于于桑等人的调查。于桑、武人文在同一期间也进行了调查,他们在1960年6月18日以中共中央办公厅、河南省委工作组名义提交的报告中说,据地委6月8日统计,从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信阳地区死亡总数436882人,占全区原有总人口8042097人的5.92%,死亡人口中正常死亡155698人,占总人口的1.96%。[11] 这个报告中的总死亡人数与李坚上述调查中所说的“死了40万”是基本一致的。

这里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于桑等人的总死亡人数究竟是用什么方法得到的?《桃林报告》是1960年6月3日提交的,于桑等人的报告是6月18日提交的。那么于桑等人的数字是不是用与《桃林报告》相类似的方法得到的呢?于桑等人的报告提供了以下数据:据1959年9月底统计,全区共有人口8042097人,到1960年4月统计,全区实有人口7647874人。由这两个数字可知这一期间信阳地区人口总数减少了394223人。信阳专区1959年和1960年的出生人数分别为190840人和57695人,由此可以大致估计“信阳事件”期间(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的出生人数为4~5万人。[12] 如果考虑到这一因素,这一期间信阳地区的人口减少数约为44万人,这与于桑等人的“死亡总数436882人”也非常接近。据此我们认为,于桑这个报告中的总死亡人数应当是用“总死亡人数=人口总数减少数+出生人数”的方法推算的。这一方法比《桃林报告》中的方法“有所改进”,但依然是错误的。

于桑等人的调查得到的数字与李坚等人在1960年上半年调查得到的数字基本是一致的。按照于桑的数字,“信阳事件”中的总死亡人数为436882人,但是杨继绳在引用这一数据时把“总死亡人数”篡改为“饿死人数”。

2.1960年9月以后的调查

据《驻马店地区志》记载:1960年7~8月信阳地委连续召开会议,检查地委所犯的严重错误。“9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撤销路宪文的中共信阳地委第一书记职务”。[13] 从这时开始信阳地区原地、县部分领导干部的问题被逐步上升为敌我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李坚等人进行了第二次调查。

据李坚本人说:“1960年10月,我们第二次去信阳。我带了三个人(有中组部的陶陌生等),一共四个人。这次调查的数字是饿死人100万。”这次调查后李坚等四人写了调查报告。据《毛泽东年谱》记载,毛主席1960年10月26日“阅李富春十月二十四日报送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四名干部十月二十一日关于河南信阳地区大量饿死人和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等问题的调查材料”。[14] 由此可知这次调查是1960年10月进行的,调查报告是10月21日提交的。考虑到路程、撰写报告的时间等,李坚等人这次调查最多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这次调查的数字是饿死人100万”,这就是广泛流传的“‘信阳事件’饿死100万人”(或与此接近的数字)这一说法的直接依据。但是这一说法存在着一系列的重大疑问。

余德鸿说:对这个数字“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这个数字太大,理由是有很多人都是外出觅食去了,并没有饿死,在形势好的时候又回来了;一种说法是这个数字太少”。他的这段话提供了极为关键的信息,这就是:对于李坚等人的调查数字信阳专区的干部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这两种意见的出现说明了一个基本事实:李坚等人的数字并不是通过对饿死人数直接进行调查统计得到的,而是用间接方法“推算”的,这种方法没有考虑人口迁移(例如“逃荒”)因素的影响。如果李坚等人对饿死人数进行了直接统计,就不会出现这两种意见。

四川大学赵绍益在他的研究生论文中谈到“信阳事件”时说:“据本人在罗山县搜集材料时,有一位60年代初在罗山县民政局工作的老干部坦言:‘哪能死那么多人,好多人逃荒跑的没影子,还有一些生产队想多领救济多报死人数,这些假死人我见的多了,你还能信?大灾之后,必有大疫,真死那么多人不流行瘟症才怪哩。地委的报告也不一定真实,当时的统计很粗糙。’类似的说法笔者在查材料时听不少当事人讲过。据此,笔者认为,灾荒中实际死亡人口数字,应小于信阳地委报告中所言死亡人口数字。”[15]

和李坚一起去信阳专区进行这次调查的中组部陶陌生在1960年10月9日与其他人提交的报告中认为:第一,把统计死亡人数的时间段定在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是在“时间上掐头去尾,实际上10月以前就死了不少,1960年三季度还在饿死人。第二,正常死亡人数界限定得过高,不少非正常死亡纳入了正常死亡。”[16]

他的上述这段话提供了两个非常关键的信息:(1)“信阳事件”是在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期间发生的,陶陌生等人认为把统计死亡人数的时间段定在这一期间是“掐头去尾”,应当把“1959年10月以前”和1960年4月以后直到“1960年第三季度”的死亡人数都统计进去。这就表明陶陌生等人认为统计死亡人数的时间段应当是“1959年年初至1960年10月”。(2)由“正常死亡人数界限定得过高,不少非正常死亡纳入了正常死亡”这句话可以知道他们所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是通过从总死亡人数中扣除“正常死亡人数”的方法“推算”得到的,他们没有对非正常死亡人数进行直接统计。如果真的对非正常死亡人数直接进行了统计,就不需要考虑把“正常死亡人数界限定得”过高还是过低的问题。

陶陌生是和李坚共同进行这次调查并撰写报告的四个人之一,他的上述观点应当代表了李坚等人的观点。下面我们可以通过《河南省人口统计资料汇编》记载的数字大致还原李坚等人的“推算”过程。信阳专区1958年岁末人口数为816.44万人,1960年岁末人口数为741.13万人,比1958年减少了75.31万人。信阳专区1959年出生20.46万人,1960年出生5.77万人,合计出生26.23万人。这样在考虑到人口出生以后信阳专区1960年岁末人口总数比1958年减少了101.54万人。这正好与李坚等人所说数字大致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1)李坚等人这次调查得到的死亡人数(100余万)不是“信阳事件”期间(1959年10月~1960年4月)的死亡人数,更不是这一期间的“饿死人数”,而是1959年1月到1960年10月这一期间的总死亡人数;(2)李坚等人并没有对这一期间的死亡人数进行直接统计,上述死亡人数(100余万)是通过信阳地区“1959年1月到1960年10月这一期间的人口减少数”加上“这一期间的出生人数”“推算”出来的;(3)把这一数字说成“‘信阳事件’饿死100余万”是“以讹传讹”;(4)信阳地区部分干部当时就对这一数字提出了质疑意见,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意见并没有引起重视。

由此可知李坚等人第二次调查得到的数字和于桑等人调查得到的数字之所以出现重大差别,是因为他们推算的时间段不同:于桑等人推算的是“信阳事件”期间(1959年10月~1960年4月)的死亡人数,而李坚等人第二次调查推算的则是“1959年年初到1960年10月”这一期间的死亡人数。但他们推算所使用的方法是基本一致的。

李坚、于桑等人的推算方法存在着两个重大失误。首先,在三年困难时期我国出现了全国性户籍统计人口总数大幅度减少的情况,“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种情况是在极为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1949~1959年期间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处于一种逐步建立起来的过程之中,户籍管理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重大缺陷;我国这一期间的某些重要政策规定也存在着有利于“多报人口”的因素;同时这一期间“多报人口”会给广大居民、基层组织和地方带来各种政治和经济的利益。由于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我国这一期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多报人口”现象。例如,山东省在1959年9月后进行的农村人口普查中发现全省存在着多报人口152万余人,[17]占1959年全省人口总数(5402.5万)的2.81%。再如,湖北省黄陂县1953年人口普查时实有719000人,县长示意报为819000人,多报人口高达10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比例高达14%左右。这些“多报人口”到1960年才被查出纠正。[18]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在1958年、1959年的人口总数数字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多报人口”。这种情况同样也适用信阳专区。如果按照李坚、于桑以及“桃林报告”中的推算方法,这些虚假的“多报人口”就会被计入人口死亡的数字之中。这是李坚、于桑等人的第一个重大失误。

其次,我国在1956~1960年出现了以从农村到市镇的人口迁移为主流的人口大迁移活动,这一活动在1958~1960年达到了顶峰;并且在一些灾荒比较严重的地区也出现了逃荒这类现象(例如,据《驻马店地区志》记载:1959年入冬以后“灾民大批外流逃荒要饭”)。在这种情况下人口迁移的影响是必须考虑的。李坚、于桑等人在推算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一重要因素,这是他们的另一个重大失误。事实上这一点在当时就已经被信阳地区的一些干部所指出。由于出现了以上两方面的重大失误,李坚等人第二次调查得到的数字是错误的,严重夸大了“信阳事件”的死亡人数。

1960年9月以后原信阳专区地、县部分领导干部的问题被逐步上升为敌我矛盾,死亡人数已经成为这些干部的主要“罪证”之一,而对这些死亡人数的质疑很容易被看成是阶级立场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些死亡人数是很容易被严重夸大的。例如中共信阳地委在1960年12月《关于整风运动和生产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称“正阳县原报去冬今春死一万八千多人,现初步揭发已达八万多人;新蔡县原报去冬今春死三万来人,现在增加近十万人。”[19] 经查证,正阳县1959年、1960年的死亡人数分别为10015人和47809人,两年合计死亡约5.8万人。这就说明上述的正阳县“去冬今春”死亡“八万多人”是严重被夸大了的。新蔡县的情况也是一样的。

所以对信阳专区1960年9月以后出现的那些死亡人数(包括1960年的户籍统计人口死亡数据),人们都必须慎重地加以对待。

3.关于“信阳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调查

第一,根据各种文献数据统计出的死亡人数

信阳专区行署专员张书藩的说法。张书藩认为在“信阳事件”中“饿死人数可能在二十万到三十万之间”。他也提到了李坚等人的数字比他的估计“要多好几倍”,但他并没有对李坚等人的数字作出肯定评价,显然他对李坚等人的数字是有保留意见的。张书藩作为当时信阳专区的行政负责人,经历了这一事件的全过程,同时他又是抵制“反瞒产私分”的,所以他的估计应当引起人们的注意。

按照《息县志》提供的数据估计。息县1960年的人口死亡率为135.20‰,[20] 是信阳专区死亡率最高的四个县之一。对于1959~1960年4月各种疾病的发病、救治和非正常死亡情况,《息县志》作了如下记载:“1959年,全县流行17种疾病。2月,县建立消灭疾病指挥部。5月,患者达72099人……11月中旬,路口公社小胡庄首发浮肿病,后全县蔓延,患者3万之众。县委、县人委发出防治浮肿病的紧急通知,县,社分设24个临时救护医院,同时抽调医务人员311人,护理员465人,于人口密集之疫区设临时门诊部,收诊浮肿病患者。至1960年4月,疫死者16572人。”[21] 这里的“疫死者16572人”应当是指从1959年至1960年4月由于浮肿病等“17种疾病”而死亡的人数。这一数字占息县1959年岁末人口数(47.74万人)的3.47%。信阳专区1959年岁末人口数为821.04万人,如果以息县的比例估计整个信阳专区这类死亡的人数,得到的数字约为28.5万人。由于息县是“信阳事件”中的重灾区,同时上述的“疫死者16572人”包括了死于浮肿病之外的其他疾病的人数,所以信阳专区在“信阳事件”中死于饥饿的人数应当少于28.5万人。

按照《上蔡县志》提供的数据估计。上蔡县1960年的人口死亡率为104.58‰,稍低于信阳专区这一年的死亡率(107.81‰)。据《上蔡县志》记载:1959年入冬“由于营养不良,浮肿病流行,到1960年3月……患者达十几万人。县委成立防疫指挥部,全县建立病院382处,对重病患者进行免费治疗,”1960年4月“国家拨款近百万元,救济粮15000多吨,对患病群众集中进行治疗。”“1959年冬到1960年春,全县非正常死亡人数达到14372人。”[22] 这一非正常死亡人数占全县1959年人口总数(72.33万人)的1.99%。如果以这一比例估计整个信阳专区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则“信阳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约为16.3万人。

按照于桑等人数字分析。于桑、武人文的数字是从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信阳地区死亡总数436882人,死亡人口中正常死亡155698人。按照这一说法,“信阳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约为28.1万人。但是如前所述于桑等人的数字是推算的,其推算方法夸大了人口死亡情况,由此可以判断“信阳事件”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应当小于28.1万人。

由浮肿病的发病情况判断。据《信阳地区志》、《驻马店地区志》记载,1960年“1月上旬统计,全区有各种疾病患者121.5万人,其中浮肿、子宫脱垂、闭经患者占62%”。[23]1960年1月是“信阳事件”非正常死亡情况最严重的时候。由上述记载可知这时信阳地区“浮肿、子宫脱垂、闭经”这类疾病的发病人数约为75万人。子宫脱垂和闭经这两种疾病的病死率是很低的。关于浮肿病的病死率,根据我们对全国三年困难时期许多地区浮肿病病死率的综合分析,在我国大多数地区浮肿病的病死率在2%以下,对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病死率在5%~10%左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非常严重的地区,病死率才会达到10%以上。注意到“信阳事件”中非正常死亡情况最严重的时间是在1959年12月到1961年1月期间,并注意到重灾区的人口约占全区人口总数的24%左右,由上述浮肿病的发病情况和病死率容易知道,所谓“饿死100万”的说法是非常不合理的,而非正常死亡20万人左右则是比较合理的。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初步估计“信阳事件”中非正常死亡人数应在17~25万人左右。这仅仅是一个初步估计。要想得到更准确的估计,还有待于关于“信阳事件”许多档案的解密。在这些档案解密以后人们必须对档案中的各种数字进行认真的鉴别工作,判明这些数字究竟是怎样得到的,搞清它们究竟是实地统计的结果,还是用错误的方法推算出来的,它们是不是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必要的时候还要借助于数理统计学和人口学的工具和方法。

第二,“信阳事件”中人口死亡情况的不平衡性调查

在“信阳事件”中一些县、一些公社出现了严重的非正常死亡现象,这些是事实。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信阳事件”中人口死亡的情况是不平衡的。信阳地委在1960年4月的检查报告中说:“信阳事件”中“问题严重的公社60个,占全区公社总数的31.25%;问题严重的大队1100个,占全区大队总数的24.4%。”据《驻马店地区志》记载:1960年7月“召开信阳地委常委会议,检查信阳地委去冬今春在粮食等问题上所犯严重错误。会议指出:1959年秋粮比1958年减产46%,重灾区人口达192万人”。[24] 信阳专区1959年岁末人口数为821.04万人,重灾区人口为192万人,占全专区人口总数的23.4%。

上述情况说明,在“信阳事件”中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重灾区”的人口约占信阳专区人口总数的23.4%;而占信阳专区人口76%左右的地区非正常死亡情况则应当是比较轻的,或者基本上不存在非正常死亡现象。

三、“信阳事件”发生信阳地方及党中央的态度措施

“信阳事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件。目前关于“信阳事件”的许多文章都片面地只强调了这一事件中存在严重非正常死亡情况的一面,忽视了这一事件中还存在着其他的重要方面,这样就不能对这一事件作出全面的完整评价。下面我们对“信阳事件”中几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论述如下。

1.“信阳事件”发生时信阳地方党员干部的自救措施

“信阳事件”中许多干部以各种方式为群众解决缺粮问题。在信阳地委发动“反瞒产私分”斗争后,部分领导干部以各种形式对“反瞒产私分”进行了抵制,为群众解决缺粮问题。

信阳专区行署专员张书藩说:“我分工到西平、遂平两县开展反瞒产工作,先到西平县安排了一下,即到遂平县……我就下到两个公社看了一些生产队的群众生活,确实已经没有粮食,仅吃点红薯、野菜等,不少群众脸上已出现浮肿。我看到问题很严重,当天晚上就回到县委召开常委会议,提出了征购已透底,人民生活无着落,已出现浮肿和外逃现象,不要再逼大家报瞒产了。我说瞒产可能有,但当前急需安排好群众生活问题,然后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我知道他们县超征购了700万斤粮食,就让他们先拿出这些粮食解决群众生活问题。有人提出动用国库粮食需请示省里批准,我说来不及了,等请示批准后再拿出来会饿死人的,你们不要怕,一切问题由我负责。我跟县委商定后,一方面让我的秘书余德鸿给路宪文写报告,一方面开仓放粮,安排群众生活,使这个县基本上没有饿死人。”

中共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在《“信阳事件”始末》一文中说:在“信阳事件”中,“由于新县县委没有积极执行地委反瞒产的决定,发生病饿死人人数就较少”。

据《平舆县志》记载:“1959年冬,弓治英调任平舆县委书记,他顶着反右倾的压力,向地委要到统销粮3382.5万公斤,抽调县直机关干部247人下乡安排社员生活,收容外流人员,医治浮肿病人,生活紧张情况逐步缓和。”平舆县1959年岁末人口数为49.6万人,[25]弓治英要到统销粮3382.5万公斤,人均136斤。这些粮食再加上原有的口粮和采取其他措施,该县是基本上可以度过灾荒坚持到夏收的。

张向持在对“信阳事件”进行了几年调查后认为:在“信阳事件”中许多共产党的官员觉醒了,他们勇敢地站在百姓一边,设法保护群众;他们冒着丢官、坐牢的风险,恪尽着对百姓、对共产党的忠诚。[26]

固始县的情况是一个典型实例。按照当时的政策,地方在兴修大中型水利工程时可以动用储备粮。在固始县开始出现缺粮情况时,该县县委第一书记杨守绩提出并组织兴修“百里大堤”工程。他这样做的真实目的就是要以兴修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名义“合法”地动用储备粮,以这种特殊方式解决固始县出现的缺粮问题。[27]

以上情况说明,信阳地区一些地县领导干部面对已经或即将出现的缺粮情况,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各种“合法”、“变通”等方式解决群众的缺粮问题。

因此,信阳地委发动的“反瞒产私分”斗争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也与毛主席的观点背道而驰,势必遭到广大农民(包括队长、小队长)各种方式的抵制。如前所述,信阳地区许多干部对“反瞒产私分”也是抵制的,这种态度与广大农民的抵制行为结合在一起,就为广大农村基层以各种方式(包括瞒产私分、生产自救等)解决缺粮问题并度过灾荒留出了很大空间,实际上减小了缺粮问题所造成的危害,降低了由此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程度。

就“信阳事件”而言,在那些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并且“反瞒产私分”斗争比较激烈的公社和大队,非正常死亡现象就会严重一些,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对那些遭受自然灾害相对比较轻,并且“反瞒产私分”斗争比较平和,甚至走过场的公社和大队(这是信阳专区的多数地区,见本节后文所述),非正常死亡现象就会比较轻,或者基本上不存在,在研究“信阳事件”时这是一个必须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杨继绳在《墓碑》中极力渲染“信阳事件”中少数公社和大队发生的严重情况,竭力把它夸大为所有地区都发生的情况,则是完全错误的。

“信阳事件”期间信阳地委采取了一系列“亡羊补牢”的措施。信阳地委一方面犯了极其严重的错误,最终酿成“信阳事件”;另一方面在非正常死亡现象发生以后信阳地委也采取了一系列“亡羊补牢”的紧急措施,安排群众生活,救治疾病,努力遏止事态的发展。

路宪文说:1959年“12月中旬,省委召开地市级干部会议,宣布停止征购,全面转向生产救灾……会后,省财贸书记宋致和带领数十名机关干部到信阳来帮助救灾,每个县委都有一个厅局级干部蹲点。我向省委要了四亿斤粮食,又从地委粮食局管的城市指标中调了5000万斤粮食,召开县委书记会,分配了救灾粮款。还派县区级干部到公社里帮助生产救灾。”[28] 中共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在《“信阳事件”始末》一文中说:“1960年1月11日和13日,信阳地委分别在潢川、汝南两地召开县委第一书记紧急会议,检查自贯彻河南省委关于安排群众生活的紧急指示以来群众生活安排情况。截至会议召开之前,全区拿出统销粮1.7亿公斤,救济款240多万元,贷款400余万元,抽调大批干部深入农村,安排群众生活”。

中共信阳地委1960年4月向河南省委提交的检查报告中说:信阳地委“对缺粮地区,先后拨了57234万斤粮食统销指标,把粮食统销指标和购粮证一律发到食堂”,“并且大抓了蔬菜生产(全区共种蔬菜260万亩),大制各种淀粉(共8000多万斤),大量采集各种代食品。对缺款购粮的地区,先后拨救济款、贷款、调整定金、穷队扶植款5621.5万元”。[29]

信阳地委对浮肿病等各种疾病也采取了积极的救治措施。信阳地委1960年4月检查报告中说:“据今年三月底统计,全区发生浮肿病、紫疳病和其他疫病累计596176人次”,“全区现有浮肿病和其他疫病79627人,都已经全部集中,正在积极治疗”。信阳地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全区抽调了20817名干部,7195名医生,14939名护理人员,投入了防疫灭病的工作。”“不论轻重病人,一律采取了集中免费治疗的办法,重者集中到县,轻者集中到公社,一般轻微的集中到大队”。“在治疗期间,特别强调了休养,对病人的生活,作了特殊照顾,规定每人每天吃到一斤粮食,二两肉,一两红糖,二斤青菜,四钱食物油。”

除此之外,信阳地委还多次会议安排生产救灾工作。其主要措施有:坚决贯彻执行“以生产自救为主,国家辅助为辅,自力更生消灭灾荒,迅速发展生产”的生产自救方针;努力开展秋季增产运动,千方百计争取秋季大丰收;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保证群众吃好、住好、休息好、生产好、身体好;切实加强疾病治疗预防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这些情况都说明,“信阳事件”中信阳地委对当时存在的严重缺粮现象和各种发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人口非正常死亡的程度。在研究“信阳事件”时这也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信阳事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件,人们对它必须全面地加以研究。一方面我们必须要看到“信阳事件”中某些干部严重违法乱纪、一些地区因此出现了严重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许多干部对信阳地委所犯错误的抵制,必须看到这些干部以及广大农村地区居民以各种方式为解决缺粮问题并度过灾荒所做出的各种努力,还必须看到信阳地委虽然犯了严重错误,但也及时采取了一系列“亡羊补牢”的紧急措施为百姓解决缺粮问题,同时还必须看到“信阳事件”中非正常死亡现象的不平衡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信阳事件”的真实情况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判断。

2.得知“信阳事件”后党中央采取的果断措施

1960年10月“信阳事件”以及山东、甘肃、贵州等省发生的严重情况被揭露。面对严峻的形势,毛主席和党中央立即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了12项政策,其核心就是要求全党用最大努力坚决纠正“共产风”。这封紧急指示信的发出成为扭转农村严重形势的开端。在1961年1月召开的八届九中全会上毛主席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为了系统解决农村人民公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毛主席主持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这个重要文件对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随后毛主席又以极大的精力把农村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小队,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体制。

为了克服重大困难,中共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强调在发展国民经济时必须以农业为基础,把农业放在首位,加强全党对农业的支援;并采取了大幅度减少粮食征购量、提高粮食收购价以及大规模精简市镇人口等一系列重大措施。为了解决粮食严重短缺的问题、顺利度过灾荒,中央和各级政府紧急动员全党全面开展生产救灾运动和代食品运动,在全国范围内紧急调运粮食,动用有限的外汇从国外进口和转口粮食,并全面开展对浮肿病这一类疾病的抢救工作。

通过果断采取上述一系列重要措施,全党和全国人民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经过艰苦努力,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扭转了严重形势。尽管1961年我国又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但是这一年的非正常死亡现象明显轻于1960年。1961年下半年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非正常死亡现象基本被控制,并且在1962年下半年非正常死亡现象在全国范围内被控制。

就信阳地区而言,“信阳事件”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和中南局的领导同志专门到信阳专区视察工作,抽调大批干部到灾区安排群众生活,调查处理问题,全面开展整风整社运动;并提出“保人保畜,生产渡荒;半日劳动,休养生息;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整风整社,纯洁组织;端正政策,转变作风”的工作方针。

为了支援灾区重建工作,国家陆续给信阳地区增拨统销粮指标,到1960年5月底先后统销信阳地区农村的粮食共4.24多亿公斤,支援信阳专区大批药品,发放救济款3.9亿多元。武汉军区、广州军区和河南省的医疗队也先后奔赴信阳,为群众防治各种疾病。经过多方努力,到1960年8月全区疫情基本得到控制。

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全区人民的努力,“信阳事件”造成的困难局面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扭转,信阳专区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也迅速得到了恢复。

“信阳事件”是三年困难时期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我们相信经过进一步努力后,笼罩在“信阳事件”上的重重迷雾终将散去,历史的真相终将显现出来。

注释:

[1]驻马店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驻马店地区志》(上),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399页。以下引用此书时简称《驻马店地区志》。三年困难时期驻马店专区属于信阳专区,1964年分出。引文中的“全区”指信阳专区,下同。

[2]张树藩:《信阳事件: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百年潮》1998年第6期。本文所引用的张书藩的话均见此文。

[3]余德鸿:《痛忆“信阳事件”全程》,原载《中国农村研究》2002年卷,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版。本文所引用的余德鸿的话均见此文。

[4]中共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信阳事件”始末》,见中共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南“大跃进”运动》,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该文以下简称《“信阳事件”始末》。

[5]张向持:《圣殿(1959~1961信阳大饥荒沉思录)》,线装书局2015年版,第53页。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22页。

[7]杨继绳曾就这一问题对李坚进行了采访,并把采访情况写进了《墓碑》。本文所述李坚的话均转引自杨继绳:《墓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73~75页。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87~393页。

[9]河南省委检查中心组桃林小组:《关于潢川县桃林公社因生活安排不当发生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1960年6月3日;转引自杨继绳《墓碑》,第50页。

[10]中共信阳地委:《关于路宪文在“信阳事件”中所犯罪恶的处分决定(草稿)》,1962年7月10日。

[1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河南省委工作组于桑、武人文:《关于河南省信阳地区人口死亡和粮食问题的调查报告》,1960年6月18日。转引自杨继绳《墓碑》,第56页。本文所引于桑等人的数字均见该文献。

[12]1959、1960年出生人数见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编:《河南省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8)》(内部资料)1989年版。如果以1960年出生人数估算信阳专区1959年10月到1960年4月的出生人数,数字约为3.37万。

[13]驻马店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驻马店地区志》(上),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67)》(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69页。

[15]赵绍益:《六十年代初期河南省救灾渡荒工作初探》,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15页。

[16]中央和省委调查组李振海、陶陌生、贺棣忠:《关于息县情况的调查》,1960年10月9日。转引自《墓碑》,第59页。

[17]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山东省志·人口志》,齐鲁书社1994年版,第230~231页。

[18]转引自洪振快:《关于大饥荒的新谬说》,《炎黄春秋》2014年第11期。

[19]转引自:章重《信阳事件揭密》,《党史天地》2004年4月15日。中共信阳地委:《关于整风运动和生产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1960年12月22日。

[20]如前所述,这个数字应当是夸大的。下面引用的上蔡县和信阳专区的人口死亡率数字也应当是夸大的。

[21]息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息县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5页。当时“饿死”人数是列入“疫死”人数之中的。

[22]上蔡县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上蔡县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5、132页。

[23]信阳地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信阳地区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6页。

[24]驻马店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驻马店地区志》(上),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页。

[25]本文所使用的信阳专区以及所辖各县的人口总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数据,除另有说明者外,均见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编:《河南省人口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8)》(内部资料),1989年。

[26]张向持:《圣殿(1959~1961信阳大饥荒沉思录)》,线装书局2015年版,第78页。张向持的这部书提供了关于“信阳事件”的许多重要历史资料,但是该书的一些基本观点是我们不能赞同的。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这些观点做出评论。

[27]张向持:《圣殿(1959~1961信阳大饥荒沉思录)》,线装书局2015年版,第79~174页。

[28]路宪文:《“信阳事件”的历史、社会根源及经验教训》,1993年8月11日。http://znzg.xynu.edu.cn/a/2017/07/12264.html。

[29]中共信阳地委:《关于发生浮肿病、紫疳病和其他疫病造成死人情况的检查报告》,1960年4月4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0248.html。该文以下简称“信阳地委1960年4月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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