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当前“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现象的考察,发现合作社被包装成为下乡资本的牟利工具、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和乡村精英投机资本的载体,呈现出乡土实践与制度文本背离的异化状态。合作社制度的运行需要与乡土社会政治生态相适应。当前乡村的社会结构分化、基层治理方式之变以及乡村经济发展动力之变,导致权力与下乡资本的不同结合形态,即部门权力与下乡资本的结合、下乡资本与暴力权威的结盟、少数乡村精英的合谋。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这些结合的权力主体策略化运作,这构成了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下乡资本 乡村权力 农民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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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农村新型合作社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为“合作社”)60.01万户,比2006年的15万户多出了3倍。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被视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可行道路(黄祖辉等,2002)。从制度经济学的逻辑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中间环节、获得规模经济等优势(Sexton,1986;Fulton,1995)。然而,在当前合作社蓬勃发展的繁荣表象之外,合作社的乡土实践与其理想形态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值得冷静思考的问题。
首先比较典型的是合作社制度的“名实分离”问题(熊万胜,2009)。这主要表现为“伪合作社”争夺国家扶持资源挤压真合作社现象(张颖、任大鹏,2010)以及合作社制度的内卷化(樊红敏,2011)现象。其次是合作社内部组织机制的实践问题。社员结构的异质性与少数核心社员拥有主要的剩余控制权,由此形成的剩余分摊机制是目前合作社内部运营无法消除的(林坚、黄胜忠2007;邵科、徐旭初,2008)。某些合作社目前的剩余分摊机制被仝志辉和温铁军(2009)描述为“大农吃小农”的状态。而且,经验数据的实证调查揭示,在合作社主流形式中,绝大多数合作社呈现的是能人和大户主导的格局(张晓山,2009)。再次,合作社发展面临着结构性困境,例如农业产值比重下降和制度运行成本较高(赵晓峰,2013),以及不规范的合作社拥有结构性资本和部门权力优势(仝志辉、温铁军,2009),这些原因导致合作社并不会真正带动小农,也不能改变小农的社会市场地位,反而会强化小农的弱势地位。上述现象被应瑞瑶(2002)概括为合作社的异化。
由此,合作社能否带动农民发展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前提性问题,同时也提醒学界对待合作社的繁荣发展应持理性态度。面对合作社在乡村社会出现的诸多异化现象,潘劲(2011)指出,学界更多的关注点是指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没有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展开分析。通过对合作社增长数据和合作社类型的解读,她警醒学界不要放大合作社对农民的实际带动能力。杨军(2012)用四重维度来解释“合作悖论”,认为经济体制上的“制度遗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成长路径的“外生性”和政治因索的共同作用导致现阶段合作社在“路径选择”上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的“合作悖论”,即发展合作社的初衷是帮助农民形成自助组织,维护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然而,实践中合作社的形成与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具有相对强势地位的非农主体。
针对“大农吃小农”、强势非农主体主导合作社的格局,笔者发现这些农民合作社已经出现了“被包装”现象。合作社的发展需经历制度文本与乡村社会对接的过程,特别是多种乡村政治权力主体如何接纳合作社制度并进行自主性策略运作的过程,即合作社的“被包装”过程。在实地调查中,笔者发现不少某些下乡资本和乡村能人积极运作合作社、政府积极支持公司发展合作社的案例。他们名为发展合作社,实质上是下乡资本发展其公司的产业,或进行政策投机攫取国家惠农资源,这类现象被笔者表述为“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而考察合作社制度与乡村社会的具体对接过程,离不开对乡村社会政治生态的分析,具体来说,离不开对合作社“被包装”过程中下乡资本与权力结合形态的分析。所以,本文基于3个“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的案例,解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社会出现制度文本与乡土实践相背离的机制,以期揭示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
二、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的表现
在乡村各地兴起的合作社多种多样,类型众多,即使是同一类合作社,其内嵌于不同乡村社会政治场域的运行路径也会截然不同。若基于乡村本位视角考察不同合作社所面临的资本—权力形势,其共同的特点便是合作社包装社会强势主体的非农资本,即本文所指的“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这一现象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成为下乡资本谋利经营的工具
鄂中H市S镇,浙江省某苗木公司王老板为了扩大经营,进军鄂中H市S镇。为了自己的苗木基地能够顺利建成,他邀请当地有名的老板、村民公认的“混混”头目刘某入股合作,同时聘请当地L村的经济精英陈鹏做副总。三人合伙于2010年秋在S镇流转了约800亩土地,进行了土地整理、地块平整、道路修建和滴灌系统等现代化基础设施的建设。2011年春,新建设的苗木基地开始种植苗木,雇佣村、组干部负责苗木基地的工人管理和租金发放工作。2012年夏天,苗木公司利用与农民的土地流转合同申请成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争取享受国家优惠性政策下的免税经营。
在案例中的苗木合作社中,下乡资本占主导。S镇根本就没有苗木经济的发展,农民更没有苗木种植和市场营销经验,苗木市场和合作社的产业发展均没有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只是参与了土地流转。根据农民和王老板的协议,农民入社后在利益分配上仅获得固定的土地租金,不能分享苗木合作社的经营收入。王老板利用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只是以合作社为名,采用包装下乡资本的模式来经营苗木生意。作为合作社成员,农民并不具有主体地位。
(二)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
鄂中H市的某粮食公司与X县的农民采用订单生产模式成立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公司老板(曾是H市粮食局的局长,现下海做生意)在当地承包了5000亩土地,自己只耕种其中的600亩以形成示范区供上级政府检查,其余4000多亩以返租倒包的形式仍由农民自己耕种,农民每年固定把粮食卖给粮食公司。另外,该公司在邻县也发展了约10万亩的订单,为农民提供相应品种的种子和化肥,粮食收获之后,农民固定将其卖给公司,以保证公司的优质粮源。
该公司在当地申请了商品粮基地项目,国土、水利、财政等部门均进行了相应扶持,仅建泵站、修水渠、修路就投入了430万。2010年,H市政府批复了一项发展基金对其进行扶持;2013年4月,又向该公司新批了一个综合循环项目,这是粮食局、发改委的定向项目。作为X县县委和H市市委共同打造的目标产值上亿的企业,该公司获得的许多项目均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争相给予扶持的优惠包。同时,该公司与农民的订单生产模式也借用了农民合作社的牌子进行运作。公司门口挂了水稻种植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粮食加工合作社三块牌子,以合作社为名获得了国家的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然而,参与订单生产的农民却享受不到上述优惠项目所包含的廉价的灌溉和农技服务,而是需要向公司支付高昂的费用购买。
上述案例呈现了当下地方政府、涉农部门和资本共同下乡投资的情形。粮食公司戴着多个合作社的帽子,无论是地方政府出于政绩驱动的政策扶持,还是基于部门逐利逻辑的变相“投资”,在此虽无法深究。但其结果是政府相关利益部门和资本的耦合形成的多种合作社挤压了农民的利益空间,使得合同订单中的农民成了农业公司产业链中受剥削的群体(陈义媛,2013),把农民从独立的生产者推到了半无产化的境地。
(三)成为乡村少数精英包装投机资本的载体
皖北B村有三户农户与村干部成立了粮食种植合作社。三户农户中,一户是当地的经济精英,一直在外做建筑承包生意;另外两户是村里有名的富人党员。他们与该村的村书记和村长合作,在其他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的支持下,把两个村民小组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户口本收集起来(涉及约1000多亩土地),既非土地流转,也非农民入股,于2010年秋天申报成立了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正好当年冬天该镇下达了相关的水利和道路建设及农田综合整治项目文件,文件要求优先考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几个合伙人的积极活动后,该合作社获得了近400多万的项目。毫无疑问,作为经济精英的建筑承包商成为乡村项目的承建主体。水利建设项目要求打机井和兴修渠道,农田综合整治项目需要平整土地和整修机耕道。这些项目均需要先进行项目施工,上级相关部门按项目进度进行检查考评后再给予拨款。
第二年春天,参与合作社的农民可以从村里的合作社购买比市场价低0.1元或0.2元的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物资。对于田间的水利设施,农民普遍反映其是豆腐渣工程,机井没水,水渠表层的水泥太薄,漏水严重。机耕道沙子铺得太薄,一下雨就是烂泥坑,无法通行。平整的农田没有按规定进行表层剥离熟土再还田,只是在将田埂打乱之后的石块和泥土混合层上面撒了一层熟土,破坏了原有土地的土壤肥力。因此,农民的意见较大,于第二年秋收后统统退出了合作社。目前,B村只是空挂着一个合作社牌子,农民仍是自己种自己的田,卖自己的粮。
上述案例的核心逻辑是少数乡村精英合谋进行典型的政策投机。承包商依靠村干部在乡村的强势地位和便利的政策信息渠道,利用乡村富人的社会资本架空了村庄内的个体农民,巧借农民这一“符号”资源,对国家的惠农项目进行政策投机,攫取国家自上而下输入的惠农资源。
上述3个案例均呈现合作社异化的迹象,合作社的建立与运营背离了制度设计初衷。案例1中的苗木合作社以外来老板为主体,而不是以当地农民为主体,更没有与当地农民形成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完全没有体现合作社制度的“农民参与”与“利益共享”两大基本条件。作为强势主体的公司将其下乡资本包装成合作社,在形式上将农民描述为参与主体,实际上享受利益的是苗木公司,合作社仅是下乡资本争取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幌子。案例2 的逻辑是政府将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作为吸引资本下乡的政策优惠包,将商业化的粮食公司作为支持和培育的对象,使国家对合作社的相应扶持资金都变成了公司的发展基金。在粮食公司与农民的订单生产模式中,农民需支付相应费用来购买农技服务,却被排除在合作社的分红对象之外。案例3中的地方精英以套取国家项目为目标,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投机。从这3个案例可以看出,合作社制度在乡村实践中存在“被包装”现象,合作社制度下乡遭遇“少数群体共谋,排斥农民主体参与”的异化困境。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上述合作社为何能够绕开农民而“被包装”,而且还能获得乡村基层组织的大力支持?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本文接下来考察合作社制度下乡的社会政治生态。
三、合作社运营的乡村社会政治生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试图建立农民自愿合作、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其与乡土社会结构的有效融合。而当前讨论合作社制度能否有效运行需首先分析乡村的治理状况,即合作社制度下乡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生态。
(一)乡村社会结构之变:农民分化
按照中国农村家庭经营的发展趋势以及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要求,农民有合作的需求,但存在合作的现实障碍(赵晓峰,2012)。目前,农民的生计方式已经在逐步改变,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已经转为非农行业,但土地仍是他们的最后保障。虽然不能失去,但也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就如鸡肋一般,弃之不舍,食之无味。农业家庭经营不能为农民提供足够的货币收入,但能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已不再是之前的命根子,而仅是规避社会风险、谋求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农民不再像过去一样都以土地为生,其家庭生计来源的多样化使他们对农业生产和土地的依赖程度出现了不同的分化。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共同生产合作纽带逐步淡出农民的生活。因此,在对合作社制度的关注程度、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对合作社的期望方面,农民已发生了内在的分化。
(二)乡村治理方式之变:以招商引资为行政目标
作为最贴近农民日常生活的组织引导者,农村基层组织在税费改革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由乡村利益共同体的结盟转向分离,而且出现了悬浮状态(周飞舟,2006)。同时,面对压力型(荣敬本,2009)体制的考核,基层组织还需要加入到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锦标赛体制中。它们完成考核任务的措施便是把工作目标锁定在能够带来GDP业绩的下乡资本上,即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为重心。
由于工作重心的变化,农村基层组织逐步脱离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亦不会关心农民的福利和真实所需,他们的工作重心是较好地完成GDP考核任务。行政性考核任务与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逐步脱离,基层组织为能带来GDP业绩的下乡资本服务,如案例2中所呈现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均为粮食公司服务,出现了国家资源集中扶持的现象。政府相关部门为粮食公司提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例如建泵站、修水渠等这类公共品,农民却享受不到,却需要向公司付费购买。乡村基层组织在体制转型中的工作重心不再是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而是服务于可以带来GDP业绩的下乡资本,他们为完成考核任务给下乡资本开通各种形式的“贵宾”通道。这种治理结构的转变根源是基层政权由“悬浮型”向以“招商引资”为工作重心的发展促进型转变,以包装项目作为筹码吸引下乡资本。
(三)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之变:合作社运营的亲资本性
乡村经济发展已不是主要依靠农民的劳动力投入来推动,而更多地是依靠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高新技术的运用,依靠国家惠农资源和涉农项目创造的便利条件来推动。然而,国家的惠农资源和涉农项目都需要大量资本投入才能获得。从合作社推动产业发展的路径来看,成立合作社是需要合作成本的,仅成立合作社前期的协商成本和跑项目的成本就不是个小数目,而这一笔前期投入资金是普通老百姓或村级组织无法承担的。案例1中王老板的土地流转启动资金就达300多万;案例3中的私人老板联合乡村精英、向上跑关系争取项目的前期投入也有10多万,再加上后续的工程垫付款,前期投入达到100多万。不过,这些投入是套用合作社名义所必须的,只有为合作社搭建好平台,才能获得政府项目的审批。正如粮食公司的财务副总所言,“用各种合同形式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国家的一点粮食补贴和种子补贴,这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需要获得国家的项目支持以及各种税费优惠。”
除资本外,成立合作社还需要建立广阔的人脉关系,这样才能在跑项目的过程中拿到具有优惠条件的项目。否则,申请合作社便是赔本的买卖。粮食公司和外来老板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在招商引资的政策潮流中能够便捷地获得政府的“贵宾”服务。下乡资本与农民是合作社的两大主体,但无论是在合作社成立过程中还是在其成立后,农民均未主体性地参与,只是以合同的形式加入合作社,既不参与合作社的红利分配,也不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合作社以公司的方式运营,农民的参与只是象征性的,农民只是下乡资本成立合作社的象征符号。合作社在成立前期所进行的土地流转以及与农民建立生产订单合同均需要雄厚的资本,合作社在成立后期与政府互动的过程中,借用合作社名义去申请国家政策性项目也需要资本的支持与投入。也就是说,成立合作社前后和以合作社名义申请涉农项目的全过程都表现出了亲资本性。
四、合作社异化的乡土逻辑:权力与下乡资本的结合
如前所述,合作社运营的乡村社会政治生态已经出现了乡村社会结构分化、基层治理方式之变和乡村经济发展的动力之变,使得农民成立以自己为主体的合作社成为空谈。虽然相关法律赋予了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宋刚、马俊驹,2001),然而,文本形式的法律在实践中却发生了不少偏差甚至出现相背离的现象。例如,上述3个案例中的合作社都是按照法律文本的规范要求、以合法程序操作的,现实中的伪合作社也无不在形式上以正规程序和合法形式为外衣,而在实质上有意挤压农民的参与空间。笔者从县、乡基层干部那里了解到,他们针对合作社的审查是按照程序性的文件要求进行的,不会去或根本没能力深究合作社的主体资质和运营状况。这也是当今基层组织工作科层化、文牍化(欧阳静,2010)的后果,对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只限于追求程序的合法和文本的规范而忽视乡村实践。在乡村社会中,合作社异化的核心逻辑在于合作社在不同的权力主体的策略运作下的“被包装”。
(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下乡资本和部门权力的结合
案例1中粮食公司的订单生产模式首先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吸引资本下乡的乡村环境中,以粮食公司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资本与部门下乡(仝志辉、温铁军,2009)共分乡村剩余的现象,粮食公司“戴合作社帽子”也只是这一现象诸多形式中的一种而已。各个政府相关部门把项目和政策优惠向当地的龙头公司如案例1中的粮食公司倾斜,这一龙头公司数千万的资本规模便成为各部门的招商引资业绩,各部门便能顺利完成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招商引资任务。在政府大力支持下乡资本的情况下,合作社变成了基层政府吸引下乡资本的工具,成为招商引资的新优惠包。政府往往想以支持龙头企业的方式来带动地方发展,带动农民致富,而实质情况则常常事与愿违。下乡资本创立公司的动力在于,可以利用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优惠包,套用合作社名义发展公司产业。因此,在利用地方政府提供的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包对合作社进行包装的过程中,下乡资本将广大的普通农民纳入控制范围,形成了资本控制的订单农业模式,这使得拥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农民成为了无异于保持“家庭”外壳的契约化的雇佣劳工(陈义媛,2013)。因此,由下乡资本和部门权力结合所成立的合作社表面上看似乎尊重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但实际上,农民完全被动处于政府支持的下乡资本进村所发展的“合作社”的控制之下,农民被动处于附属和利益受损的边缘化位置。
(二)下乡资本的谋利工具:下乡资本与暴力权威的结盟
外来的工商业资本下乡必须与农民接触,在下乡资本投资于需要进行土地流转的产业经营时更是如此,他们需要与分化的农户开展琐碎的协商事宜。在基层治理缺位的情况下,乡村暴力权威成为下乡资本应对农户不合作行为的主要力量。案例1中的王老板进村看中土地、策划进行土地流转时,首先便结交了乡村社会的暴力权威(陈柏峰,2011)人物。乡村内分化的农民很难有一致的集体行动力。面对少数钉子户农民,下乡资本便需要借助乡村暴力权威所具有的威慑力量来“拔钉子”以降低部分农民的不合作与对抗行为。暴力权威成为下乡资本减少土地流转障碍的重要工具。下乡资本与暴力权威的结盟重组了乡村权力格局,使得农民在已经固化的权力结构中没有任何谈判的能力和资本,更不用说在后期的合作社剩余分摊机制中能有一定地位。农民的边缘化地位是由下乡资本构建的权力结构所决定的。这使得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走向形式化,与暴力权威结盟的下乡资本巧借“农民”这一象征符号而成立合作社产生的客观结果便是合作社实践与制度文本的背离。
基层组织的审批程序和文本管理的逻辑是,只要有农民签字画押的“土地流转合同”,只要见到白纸黑字的订单合同文书,便认为是农民主体性的参与,根本不会或无力深究合同订立背后下乡资本和暴力权力在其中的主导地位。下乡资本和暴力权威的结盟将分化的农民置于重组的权力格局之下,程序化的合作社审批制度使得外来老板可以轻松地绕开农民的主体性参与,利用农民的身份符号和土地资源将自已所经营的公司操作化为带动地方农民发展的“龙头”,为公司戴上合作社的帽子,争取市场竞争优势,下乡资本因而具有合作社之名、公司之实的特征。
(三)乡村精英包装投机资本的载体:少数乡村精英的合谋
乡村的社会分化改变了原本的政治权力格局,经济精英的崛起造就了新的社会权威。经济精英极易与具有正式权威的村级组织发生合谋,以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和获取项目扶持。在乡村权力格局中居于优势位置的富人和村干部往往能最先获得国家政策优惠和相关项目的信息,他们既了解政府权力的纵向运作机制,又控制着横向的乡村内部的权力格局。在分化的农村社区中,农民对合作社的关注与参与的积极性并不一致,这使得少数精英具有了支配合作社运作的能力和条件。乡村精英们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本就不是为了发展产业和组织农民,而是以合作社的名义套取相关的政策与项目扶持。乡村少数精英基于牟利目的的合谋行动造就了伪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不仅未实现组织农民、拓展市场、发展产业的制度设计初衷,反而攫取了国家投资于农村社区的公益项目资金。
上文案例说明了以“包装下乡资本”为典型的伪合作社,以资本的优势,用合作社名义套取国家相关的惠农资源和涉农项目的异化现象。目前,乡村诸多合作社的主导者和受益者普遍是下乡资本或非农资本。政府在审核合作社时,往往只关注申报程序和文牍的规范性,只要程序与文本符合规章制度要求即可审批。下乡资本通过合法的程序操作和文本处理,利用分化的农民,动用乡村各种力量和资源获取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成立合作社,并以公司制的运营模式来经营合作社。总之,在上述三种权力结合形态中,农民的话语权都没有得到体现,农民也没有获得主体地位。这些包装下乡资本的伪合作社都是借用农民的身份符号和土地资源,通过掌握权力的下乡资本的策略性操作而成立的。下乡资本同部门权力、乡村社会权力的结合催生了对合作社的包装行为,这构成了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
五、结论
合作社制度在乡村的实践呈现出与制度目标截然不同的异化现象,“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便是其在当前农村社会结构与社会权力格局下的异化典型。中国农村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国家相关惠农政策和鼓励乡村产业发展措施的频度与力度会持续增强,合作社制度处在农民分化与基层治理结构的双重变动中难免不出现异化现象,农民社会分化与基层治理之变成为合作社异化的基础。合作社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会被政府作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惠包,会成为下乡资本谋利经营的策略,会成为乡村少数精英包装投机资本的牟利工具。上述三种行为使得合作社的制度目标与乡土实践之间存在巨大偏差。以“包装下乡资本”为典型的伪合作社使普通农民成为形式主体,而实质的受益主体则是下乡资本、政府相关部门、作为“龙头”的产业公司和少数乡村精英。这些受益的非农主体不仅垄断合作社的剩余和国家自上而下输入的惠农资源,更重要的是攫取了国家投资于农村的涉农项目资金。
人民公社
因此,合作社制度要切实实现制度目标,需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需对合作社遭遇乡村社会权力主体的策略化运作有充分的应对预案。“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是合作社制度在乡土实践中的一种异化,通过进行严格的制度监管,它是可以避免的。在分化的乡村社会中,对暴力权威、下乡资本以及乡村能人、富人等占据乡村社会权力优势位置的群体应有所警惕。而作为农村发展及农业经营主体的普通农民,应真正成为合作社制度发展的主要对象。通过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的行为、加强合作社主体资质的具体审查仍然能破除乡村权力政治格局的干扰,实现真正将普通农民纳入合作社制度的实质目标群体,达到推动农民合作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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