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主线索,同时也是马克思学说的基本命题,而国家则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国家理论构成了马克思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指出,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最多只能完成人的政治解放,并且现代国家进一步构成了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政治障碍,因此必须打碎现代国家以社会共和国取代之。社会共和国是社会重新把国家政权收回,使其成为社会自身的生命力的政治统治形式,它必须建立在社会解放的基础之上。虽然社会共和国并没有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但是它以此为目标和使命。

从现代国家到社会共和国:卡尔·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激流网

卡尔·马克思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因为他的学说具有世界历史意义。这种世界历史意义可以精要地概括为,马克思深入地揭示了现代化运动必然发展到共产主义运动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主线索,毫无疑问也是马克思学说的基本命题,而国家则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因此国家理论构成了马克思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最多只能完成人的政治解放,并且现代国家进一步构成了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政治障碍,因此必须打碎现代国家以社会共和国取代之。社会共和国是社会重新把国家政权收回,使其成为社会本身的生命力的政治统治形式,但是社会共和国仍然没有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它只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提供了政治基础。


一、阶级与国家


从社会出发解释国家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观点。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人类一旦结成社会开始共同生活,就会产生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也就会形成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但是这时的管理机构还不是国家。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里所谓的一定阶段就是指阶级社会的出现,只有当经济上占据了统治地位的阶级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据为己有,使其蜕变为捍卫自身利益的工具时,国家才出现了,所以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经济上的统治阶级照例是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但是统治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时会将自身的阶级利益宣扬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利益,于是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就获得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84)。

虽然国家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但是它仍然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对国家的解释必须从人以及由人的生产和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出发。人不是想象中的概念,而是构成历史上第一个前提的现实的个人。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67)有生命的个人就是现实的个人,也就是处在一定的生产活动和交往过程中的个人,现实的个人在生产活动和交往过程中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政治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十分经典地阐述了上述思想。他写道:“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71~72)

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现实的个人,是由社会关系总和来决定其本质的人,这样的人是阶级的成员。现实的个人结成一定的关系从事物质生产,这使得人能够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从而同动物相区别,但是实现这一点,现实的个人就必须进行分工协作,分工协作才能提高物质生产能力即社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剩余产品总量,剩余产品总量的提高使私有制成为了可能。马克思认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b:84)分工和私有制催生了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的利益,并且这种利益越来越同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矛盾。不同的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矛盾,使得相近的利益开始汇聚成为集团利益即阶级利益,此时分工和私有制就导致社会分化为阶级。阶级就是由于在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生产组织中的作用不同,故而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所获得份额不同的社会集团(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b:11)。

社会分化成阶级表明,现实的个人归属于不同的阶级,阶级的成员不可避免地带有本阶级的特征,同一阶级的成员有着相同的利益,而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利益。马克思认为:“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21)阶级的实质是剥削,即一个社会集团无偿占有了另一个社会集团的劳动,因此阶级意味着不同的阶级利益以及围绕着阶级利益而进行的阶级斗争。国家正是从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国家是从阶级斗争中“被发明出来”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07)。

国家虽然是从阶级斗争中产生的,但绝不意味着是凭空出现的,它是过去就已经出现的社会管理机构在阶级斗争中蜕变的产物。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当阶级利益作为一种不同于共同利益的特殊利益出现时,不同的阶级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作为特殊利益的阶级利益也与共同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时候经济上占据了优势地位的阶级就开始攫取社会管理机构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并且试图将自己的阶级利益上升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行为将遭到其他阶级的反对,故而引发更加激烈的阶级冲突。当阶级斗争严重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国家就作为第三种力量从控制阶级斗争的需要中产生了。这样的第三种力量就是国家,它在形式上保持社会管理机构的形象,而实质上则成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恩格斯在根据马克思的人类学笔记写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非常深入地解释了国家从阶级斗争中产生的过程。他写道:“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70)尽管国家在形式上表现为控制阶级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但是在实质上它已经是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这就是说,它不是全社会的利益代表,而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即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72)。

国家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它仍然在形式上保留了社会管理机构的形象,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社会管理机构的形象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84)。“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并不等于说它不重要,事实上“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是国家能够充当阶级统治工具的必要条件。而且,由于国家采取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因而国家在进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必须履行作为社会管理机构的社会职能。历史事实也充分表明“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王沪宁,2004:143)国家的政治统治与社会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实际上是国家的本质与形式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现代国家与政治解放


国家从阶级斗争中产生之后并非一成不变,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阶级以及阶级之间的斗争也会发生改变,新的统治阶级取代了旧的统治阶级,因此国家也不可避免地经历了变化。就统治形态而言,从非直接统治的古代国家向直接统治的现代国家的转变,是国家形成以来发生的最深刻的变革。现代国家起源于中世纪晚期,资产阶级革命促成了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成。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使人摆脱了中世纪的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政治解放,这是现代国家带来的重大政治进步。但是,在实现了政治解放之后,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也彰显得更为彻底。

中世纪的国家与社会是融合在一起的,还不存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马克思写道:“中世纪存在过农奴、封建庄园、手工业行会、学者协会等等,就是说,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具有政治性质;在这里,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规定的。在这里,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只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284)在这个时期人还不是自由的人,人尚未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大多数社会成员还是统治阶级的私人财产。马克思在批评普鲁士王权时更为彻底地揭示了这一点,他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11)不言而喻,自由的个人同专制制度是不能共存的,而人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就是要使人成其为人,使人变成享有人权的自由的人。

当人还不是自由的人的时候,国家表现为统治阶级的专制权力,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贡献就是打倒了这个专制权力,使人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建立了自由民主体制。马克思说:“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它把市民社会分成两个简单组成部分: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构成这些个人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它把可以说是分散、割裂、分流在封建社会各个死巷里的政治精神解放出来,汇集起来,使它脱离这种分散状态,不再同市民生活混在一起,把它构成共同体、人民的普遍事务,成为一种不受市民社会上述特殊因素影响而独立存在于观念中的东西。”(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41~442)要言之,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带来了政治解放。

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它使得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了分离,而人的政治解放正是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马克思认为人摆脱人身依附关系成为自由的人,是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相对应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43)这就是说政治解放实际上使人获得了双重身份,即市民社会中独立的个人和政治国家中的公民,而双重身份则意味着“市民社会的等级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344)。因此,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政治解放的实质是剔除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进而使政治生活集中到政治国家中来。

当政治生活集中到政治国家时,自由的个人在国家制度上就集中体现为享有人权。马克思说:资产阶级革命铸就了人权,“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36)。独立的个人获得公民权利,特别是获得参与国家的政治权利,是个人获得政治解放的根本标志。但是,现代政治历史的经验则充分说明,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带来的政治解放和政治权利在最开始并非是真正普遍的,它最初只是从抽象的原则上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在具体的国家制度上却把政治权利局限于资产阶级内部,而工人阶级以及其他阶级则被排斥在外。当然,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在抽象原则上对于人民主权和政治权利的确认,为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享有者之外的工人阶级争取政治权利提供了基础。

当工人阶级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时,就不能认为工人阶级获得了政治解放,相反工人阶级充当了资产阶级获得政治解放的工具,此时工人阶级重新成为了现代国家之中的新的等级。西摩·李普塞特(Seymour Lipset)在分析工人阶级争取政治权利的历史时指出,被排斥的集团成为了一个新的等级,并且由宪法将其合法化,“这种等级代表模式与资本主义和自由主义普遍准则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为保障一人一票的公民投票制度而进行的努力,也推动了为争取自由结社特别是组织工会的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人们普遍认为,为普选权和结社权而进行的斗争,是针对等级阶层角色的,是为争取平等而进行广泛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李普塞特,2011:237)只有在工人阶级获得了政治权利的条件下,社会成员的政治解放才真正完成,只有在彻底地实现了政治解放的基础上,现代国家才真正成熟。

虽然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社会成员都获得了政治权利、实现了政治解放,但是它们彼此之间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仍然存在,获得了政治解放的工人阶级并没有同时实现社会解放,实现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仍然是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指出:“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当它从国家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一切因素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国家远远没有废除所有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地,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它才能存在,只有它同这些因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中共中央编译局,1956:427)在这里,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现代国家的矛盾,即政治解放与社会压迫的共存。

政治解放同经济不平等以及社会不平等的对立,充分地揭露了西方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统治本质,因为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现代国家里面,私有制仍然决定了社会成员分化成为不平等的阶级。马克思指出:“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制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32)由此可见,实现了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依然是经济上占据了优势地位的资产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国家。即使现代国家采取了自由民主体制也不能改变这种阶级统治本质,阶级统治青睐于扩大经济不平等,而经济不平等的扩大将会侵蚀和扭曲自由民主体制(汪仕凯,2016)。

虽然现代国家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公共事务的委员会”(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274),然而政治解放则是保障资产阶级在现代国家中的政治统治的重要条件,因为“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资产阶级一旦掌握了这个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变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d:120)。进而论之,现代国家实现政治解放,正是以确保私有制、维持经济不平等以及社会不平等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以确保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为前提条件的。只要资产阶级维持着经济上的统治地位,那么它就能进一步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而只要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那么赋予工人阶级以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利,就无关宏旨了。因此,现代国家实现的政治解放反而进一步构成了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政治障碍,工人阶级在现代国家中实现的政治解放还不是真正的解放,工人阶级要想实现真正的解放必须寻求新的政治形式。


三、社会共和国


工人阶级的真正解放,不仅包括政治解放即实现政治平等,而且包括社会解放即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而要实现工人阶级的真正解放,就必须打碎现代国家代之以社会共和国。作为替代现代国家的政治方案,社会共和国是在实现社会解放的基础上设计的新政治形式,它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无产阶级实现政治统治的国家类型。社会共和国的实质内容就是社会解放,其要义在于社会把从社会之中产生并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国家——重新收回,使之成为同社会自身融合在一起的力量。社会共和国将劳动解放作为伟大的目标,于是对物的管理就取代了对人的统治。

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了无产阶级的剩余劳动即剩余价值。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行为就是阶级剥削,阶级剥削将工人阶级推向贫困和异化,也激发了工人阶级的反抗,因此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将围绕着国家政权进行总体决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简要地刻画了这一过程,他写到,随着“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马克思,2004:874)所谓“剥夺者就要被剥夺”,无非是工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统治地位的经典表述罢了。

工人阶级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自身上升为统治阶级,即推翻资产阶级在现代国家中的政治统治,从而夺取政权。但是工人阶级不能通过简单地掌握现成的政权,即现代国家,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工人阶级在革命中必须打碎资产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现代国家。因为马克思在现实政治经验中认识到,现代国家已经发展到对现实社会进行“超自然控制”的地步,它“以其无处不在的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似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1)。要言之,现代国家脱离了社会,并且独立于社会之外决定着社会。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集中分析了现代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同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之间的契合性。现代国家是按照中央集权原则组织起来的、有着庞大官僚机构、履行着广泛职能的机器,它最初是在专制君主制时代得到发展,并且进一步在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中发展壮大,“也就是使国家政权更集中更有组织,并扩大国家政权的范围和职能,增加它的机构、提高它对现实社会的独立性、加强它对现实社会的超自然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取代了中世纪的超自然控制。”(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1)工人阶级在过去进行的革命行动并未触动现代国家的根基,现代国家反而在镇压人民大众革命的过程中更加完备了。马克思写道:“所有的革命只是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善,而没有摒弃这个令人窒息的梦魇。轮流争夺霸权的统治阶级中的各集团各党派,都把占据(控制)(夺得)和操纵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看作胜利者的主要战果。”(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2)由此可见,现代国家符合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的需要,资产阶级将越来越完备的现代国家看成是自己取得了统治地位的果实。

现代国家的特性是与社会共和国截然相反的,巴黎公社是社会共和国的原型。马克思认为:“公—03—《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18年第5期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5)如果工人阶级在取得统治地位之后只是简单地掌握现代国家,那么其后果将是工人阶级受到现代国家的腐蚀而发生蜕变,这就仍然没有摆脱马克思所说的“革命只是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善”的定律。社会共和国是社会决定国家的新国家类型,要实现社会决定国家,工人阶级就不能在取得统治地位后简单地掌握现代国家,而是必须打碎现代国家,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对社会的决定关系。

马克思很早就确立了无产阶级必须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巴黎公社为马克思思考社会共和国的政治方案提供宝贵的经验。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可以将社会共和国的内涵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共和国必须在打碎现代国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所谓打碎现代国家就是要废除庞大的官僚机器,特别是要废除常备军和警察,代之以工人组成的民兵,因为现代国家作为压迫机器主要就是依靠组织化的暴力。废除庞大的官僚机器之后,所有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法官)都由选举产生,并且能够随时撤换,接受人民的监督,公务人员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因此,社会共和国必须是廉价的、透明的。

其次,社会共和国必须建立在社会解放的基础上,也就是必须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马克思指出:“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58~59)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首要的内容就是实现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而要实现劳动在经济上解放就必须剥夺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地位,废除资产阶级的个人所有制,建立联合起来的工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在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免费的公共教育将得到普及,宗教信仰成为纯粹私人的事务,科学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偏见的桎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122)。

再次,社会共和国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类型。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成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314)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少数人的专制统治,它的主体只能是联合起来成为了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其要义在于“无产阶级大多数不顾资本主义的反抗,坚决地利用其权势”(库诺,2006:332)。不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就不能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更不可能推行无产阶级的纲领,这同资产阶级在现代国家中对无产阶级实行的专政是相似的,根本的差别只是在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主体是代表着历史前进方向的占社会大多数的工人阶级。

复次,社会共和国必须在无产阶级中实现民主。社会共和国中的民主是大多数成员在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之上共同行使政治权利的民主制度,不仅公共权力机关必须由选举产生,并且议事机构要同时是执行机构。同样至关重要的是,这种民主制度不仅是中央层面的制度形式,而且是整个社会共和国所有层次的制度形式。马克思指出,公社是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56)不难发现,马克思为社会共和国设计了一种层级选举的代表制度,这种制度将基层置于相对优势地位,体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

最后,社会共和国必须以实现劳动解放作为核心目标。虽然社会共和国以社会解放为基础,但是社会解放并不等于劳动解放,劳动解放是社会共和国的“伟大目标”,社会共和国所采取的经济改造和政治改革只是开辟了劳动最终获得解放的道路(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8)。劳动解放必须使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不再是人谋生的手段,所以劳动解放必须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马克思强调指出,无产阶级在社会共和国实现政治统治之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293)。因此,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使之不断向更发达的程度迈进,是社会共和国的中心工作。社会生产力越是发达,联合起来占有生产力的工人阶级就越是发展,社会共和国的性质也就越真实。


四、统治与自主


马克思强调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本质上它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是马克思同样注意到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具有自主性。国家的自主性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如果国家能够以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行事,那么就可以说国家具有了自主性。马克思关于国家具有自主性的思想是同国家不过是“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的判断相一致的,可以说,国家之所以能够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原因就在于国家具有自主性。自主性是国家的固有属性,现代国家使国家自主性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社会共和国取代现代国家之后,国家自主性仍然会以特定形式存在。

国家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这就是说,国家是不同于社会力量的另一种力量。只有当国家不同于社会时才能讨论国家自主性的问题,因此国家作为另一种力量存在就构成了国家具有自主性的前提。当然,国家作为不同于社会的另一种力量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具有自主性,只有当阶级斗争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致使国家作为超然于正在进行殊死斗争的两大阶级阵营之上的第三种力量,从而努力控制阶级斗争、维持社会秩序时,国家就获得了自主性并采取了“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是脱离并驾驭阶级社会的力量。这样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脱离社会而相对独立;二是国家作为相对独立的力量,驾驭着阶级社会。国家与社会这两方面的关系,是国家相对自主性的全部基础。”(王沪宁,2004:152)进而言之,国家作为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和作为代表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是同时出现的,两种角色的共同基础就在于国家独立于社会成为了第三种力量。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和具有自主性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必须脱离社会而独立,只不过此时它脱离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专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统治阶级必须将自身的利益说成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马克思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00)将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时,国家就在形式上表现得脱离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转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此时国家就确实变成了“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的第三种力量了(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c:169)。换句话说,如果国家不作为第三种力量存在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那么国家就不可能压制阶级冲突、限制阶级斗争,也就不能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了。因此,国家自主性是阶级统治的条件。

国家的自主性在现代国家时期得到了提高,集中体现为现代国家最终实行了自由民主体制,并且履行了一系列能够保障包括工人阶级利益在内的社会利益的公共职能。现代国家自主性的提高是资产阶级占据政治统治地位的结果,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产阶级不能直接充当统治者,它必须需求代理人进行政治统治,资产阶级间接从事政治统治必然导致现代国家产生更高的自主性(陈周旺,2012)。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直接进行政治统治“同资产阶级的安全和生存是不相容的”(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661),因为“只有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上注定同其他阶级一样毫无价值,个别资产者才能继续剥削其他阶级,安逸地享受财产、家庭、宗教和秩序;要挽救它的钱包,必须把它头上的王冠摘下,而把保护它的剑像达摩克利斯剑一样地悬在它自己的头上”(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628)。换言之,资产阶级不能在保持社会权力的同时直接行使政治权力,它必须通过代理人将两种权力联系起来,而这种中介因素就成为了现代国家自主性提高的触媒。

另一方面是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是建立在比过去的统治阶级更为宽广的利益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指出:“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00)在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中,无产阶级是重要的参与者,资产阶级是借重了无产阶级的力量才成为统治阶级的,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不仅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存在利益牵连,而且无产阶级最终获得了政治解放。因此,资产阶级将政治统治建立在了比较宽广的利益基础之上,它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利益的公共职能。

虽然更高的自主性对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来说都是有利的,但是它存在一种巨大的政治风险,这就是现代国家蜕变成为以集权化行政权力为基本特性的“超自然怪胎”(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3)。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治下的法国赫然发现了这种由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现代国家蜕变而来的“超自然怪胎”。马克思用尖锐的语言刻画了这种蜕变后的现代国家:“它甚至于践踏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用它自己挑选的立法团和由它自己出钱供养的参议院来代替统治阶级摆样子的议会;它的无限权势得到了普选的批准;它被公认为维护‘秩序’亦即维护地主和资本家对生产者的统治的必要条件;它用昔日的破旧面具掩盖今天贪污腐化之盛行,掩盖最腐朽的寄生集团——金融骗子们的得逞;它放纵过去的一切反动势力,形成一个万恶之渊薮……事实上,这只是那个阶级统治的最后的、堕落的、唯一可能的形式,它既给统治阶级用这种统治形式加以束缚的工人阶级带来屈辱,也给统治阶级本身带来屈辱。”(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93)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超自然怪胎”并非是现代国家具有很高自主性的体现,它只是具有很高自主性的现代国家畸变的证明。

既然发生了畸变的现代国家是资产阶级最后的统治形式,那么取代这个“超自然怪胎”的正是社会共和国。马克思认为:路易·波拿巴帝国是资产阶级丧失统治能力而无产阶级尚未获得这一能力时唯一可能的统治形式,而“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就是公社”(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e:55)。社会共和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新政治形式,它同样具有自主性,并且由于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政权了”(中共中央编译局,1995a:194),它所具有的自主性可能比现代国家更高。社会共和国的自主性集中表现为,它不是按照任何阶级的特殊利益行事,而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行事。

无产阶级是社会共和国的统治阶级,它本身就在社会成员中占据了大多数,因此社会共和国已经不再是“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它正在接近自由人的联合体,这就意味着社会共和国相比于现代国家而言具有更为宽广的利益基础。这种宽广的利益基础具体表现为无产阶级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趋于重合,因此代表阶级利益的政治统治与代表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的自主性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得到了最大程度上的扩大。由于劳动解放是社会共和国的伟大目标,所以社会共和国要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跨越。而要实现向自由王国的跨越,社会共和国就不能局限于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是必须致力于实现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这种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归根到底就是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社会共和国的自主性就体现在它对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追求上。

由此可见,社会共和国的自主性相对于现代国家的自主性来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共和国的自主性不再存在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中,而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与历史规律之间的关系中。如果站在路易·波拿巴帝国的对立面来思考,既然帝国汇聚了人类社会的一切污秽与丑恶,那么社会共和国作为帝国的对立面,它的自主性就必须聚集人类社会的一切精华。简单来说,这种精华就是历史发展规律所展现出的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而社会共和国必须以此为原则进行设计,并以此为基本使命。


五、结语


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是马克思思想体系的核心内涵,也是马克思政治学说的核心命题,而国家理论则是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和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是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所以阶级确实是马克思建构国家理论的基石,但是实现社会解放并以此为基础寻求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才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落脚点和精髓所在。正是因为有了后者,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才获得了穿越历史的光辉。国家只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劳动解放的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取代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共和国仍然属于必然王国的范畴,因此过往的政治发展史并未超越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马克思的思想和我们生活的时代同在。


文章来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作者简介:汪仕凯,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陈周旺,2012:“马克思国家学说的演进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109—115。

王沪宁,2004:《政治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汪仕凯,2016:“不平等的民主: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治的演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5:4—31。

中共中央编译局编译,19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b:《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c:《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d:《列宁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e:《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德]亨利希·库诺,2006:《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袁志英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德]马克思,2004:《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2011:《共识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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