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外卖员、同城速递员等新经济下的城市工人,作为互联网经济的引擎,似乎在一夜之间涌现出来,在改变了城市生活形态的同时,也不断改变和塑造着自身的认同。随着这些城市工人所涉的劳动争议数量的上涨,这架高速运转、不堪重负的引擎才进入了大众的视野。他们承载的所有的伤痛和压力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不能承受之重。我们之前多次强调,作为劳资双方激烈博弈厮杀的校场,确认劳动关系,成为这些城市工人打响权益保卫战的第一枪。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互联网经济中的用工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的争论,是现实中劳资利益博弈的理论反映”。对于此问题,常凯老师和郑小静博士在论文《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互联网经济中用工关系性质辨析》考察了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对新经济的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分析,认为雇佣关系仍然是平台经济基本的用工形式,平台经济的劳动者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论文是极好的,内容引起极度舒适。小义斗胆对论文做了简单梳理,对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做了一个清新活泼的摘要,以飨诸位!

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人大教授常凯这样说-激流网论文题目概览

在第一部分里,常凯老师和郑小静博士首先指出了雇佣关系和合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雇佣关系(狭义上仅指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对象,呈现出劳资双方的力量不对等的特点;而合作关系的双方地位平等,是独立的财产的所有者。在互联网经济中一些劳动者如互联网设计师、技术总监、资深网络媒体人 (大 V)、自由撰稿人、音乐创作者等拥有不可替代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对于雇主有特殊的谈判优势,可以与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从而形成合作关系。但是这类劳动者在互联网用工中比例非常小,互联网经济中大多数的劳动者的工作都是技术含量低、专业能力要求低、可替代性强的岗位。

此类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成为司法裁判中的焦点问题。例如全球最大的打车软件公司——Uber公司(就是类似于我国的滴滴平台)就频频遭遇司机们的诉讼。英国与美国的法院先后裁判司机与平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中国,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则倾向于“淡化劳动关系”,倾向于认为这种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那么如何分析这个问题呢?平台公司与平台劳动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就像小义在之前的文章指出的那样,核心在于这种劳动是“从属劳动”。作者认为考诸中外的法律裁判,在判定是否属于“从属劳动”上主要有三个维度,分别是:“雇主是否控制着整个劳动过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处于从属地位;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对比关系是否平等。”

一、劳动过程中是否存在控制?

平台公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日程等规定比较宽松

常凯等但雇主在实现预期结果的方式和方法方面的控制力却并未放松,而且凭借先进的科技手段不断得以加强。企业以此为抓手不但可以精简其对工作细节的冗繁管理,而且实现了用高科技控制劳动过程并深刻影响绩效产出的目的。

平台公司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亦对工作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像独立承包人那样选择并决定自己的工作日程,与互联网平台公司共同分享对工作过程的控制,这是 “双向控制”,我才不是雇主。

常凯等这种双向控制徒有虚名,劳动者对关乎其工作的重要决策难以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影响力。仍旧是企业在对影响劳动者工作持续性和收入情形、关系绩效产出的关键要素发挥操控作用,工人并没有改变其从属性的身份和地位。

二、劳动者是否处于从属地位?

平台公司“合作关系”的支持者认为,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是独立的业务承包人,其不依附于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喜好和自我判断,决定何时何地工作以及如何开展工作。据此,有人认为“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地位得到了提高”。

常凯等互联网经济中的用工关系不但没有弱化,反而加强了劳动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经济从属性增强。互联网经济创造的工作多具有“低技能、低门槛、低收入”的特点,工作不稳定,劳动保障缺失,劳动者随时面临失业风险,工作伤害风险抵御能力不断也退化。

二是人格从属性增强。平台企业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劳动者的整个工作过程的时刻控制。以同城速递业和外卖行业为例,平台劳动者的对于平台劳动过程由计算机程序规划,精确定位劳动者的位置、系统强制进行派单、对于送单时间精确到秒的控制以及不符合实际距离的直线距离计算,都彰显了企业对劳动者的强有力的控制。平台规划的路线甚至会违反交通规则。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人格权中的重要部分——人身自由权,受到了平台企业更加严格的管控和限制。

三是组织从属性增强。常凯老师和郑小静博士认为“互联网经济中的劳动者在企业信誉评级系统的作用下,并不具有实质的、有效的雇主选择自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由此制造了劳动者对平台企业强有效的依附关系。”

三、权利关系是否是平等?

最后,关于平台公司和平台劳动者的关系。常凯老师和郑博士认为两者之间并非具有平等的权利关系,且在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模式下,劳资权利关系不断向企业倾斜,劳动者的权利弱势地位愈加突显。

一是互联网企业具有权利优势。主要是相对于劳动者来讲,平台具有信息获取和规则制定的优势。平台公司根据获取的全面信息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调整,主导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平台公司单方面制定规则的方式剥夺了劳动者的决策权,劳动者难以产生影响。

二是平台劳动者处于权利弱势地位。互联网经济创造的就业岗位,门槛低,仅需要基本的技能,劳动者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而由于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导向,社会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且放松了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这些都削弱了新经济的劳动者的市场谈判权权利。此外,由于这部分劳动者的分散、个体化的工作特点,很难像传统的产业工人那样形成有效的组织,这进一步削弱了他们的集体谈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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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人大教授常凯这样说-激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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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人大教授常凯这样说-激流网(作者:小义。来源:城市工人在路上。责任编辑:黄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