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一句简单的“杀人偿命”,在现实中,无论事出有因,还是自首悔罪,都会在法庭上予以具体考量,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薄谷夫人谋杀案例、事后还通过公权毁尸灭迹……如此恶劣的情节也能酌情免死。
而因维权无果愤起寻仇的青年贾敬龙,却被有关部门钦定“罪该处死”——这个生硬的词组来源于古语“罪该万死”,所有人都明白其中包含的切齿恨意。
然而任何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都不会惧怕贾敬龙,这个青年不曾滥杀无辜,而且有着令人唏嘘的前情背景,其中包含全国百姓闻之色变的强拆主题……或许也正因为这个,另一些人却对贾敬龙的“精准寻仇”瑟瑟发抖,不杀不足以令他们心安。
这些人掌握着土地,也掌握着权力,于是在无数“刀下留人”的呼吁声中,青年贾敬龙还是被押赴刑场,成为继胡文海、杨佳、夏俊峰之后的又一位“抗暴英雄(烈士)”。
不是所有严刑峻法都会有正面效应,假如犯偷窃者一律死罪,那么无数小偷小摸可能一夜之间变成杀人劫匪,这叫“一不做二不休”,如果法律不考虑酌情轻重,必然导致更可怕恶果。
既然法律不考虑“情有可原”,那就只剩下“横竖是个死”,寻仇何必再瞻前顾后?
没想到“贾敬龙效应”会来得这么快——据《华商报》,昨日陕西延安延长县发生重大持刀杀人案件,三人身亡、五人受伤,报警称其中包括一名村长被捅。
陕西网(记者张亦弛)报道称,事件起因疑为“土地补偿款纠纷”,当地政府曾介入协调。受害者为曹渠村新任村主任曹英海一家,包括妻儿老小,现场惨不忍睹……
虽然也有类似的土地纠纷背景,但这样的滥杀不会再像贾敬龙一样收获同情。然而也必须追问,都是冤有头债有主,有哪些因素促使寻仇者放弃“精准狙杀”,选择了“一不做二不休”的残忍灭门?
法律要让好人心安,在某种程度上也要让罪犯心安,在铤而走险时还能留一些理性,为日后争取宽大留下空间,在达到“自给说法”的目的之后,也能靠明确的预期来换取救赎,譬如事后选择自首而不是逃逸,譬如绝不扩大化滥杀,譬如在复仇前留下对方侵害的举证……我们不能忽视普及这些犯罪认知的正面效果,虽然无法解决天下恩怨,但却可以有效缩小伤害范围,在良性的法治环境和过往判例引导之下,能够给罪犯一个更加理性的预期。
尤其是这种“官民矛盾”,由于现实中明显的强弱势差异,当事人常常在成为凶手之前,饱受权势一方的欺压,而且在一定范围内申诉无门,从而形成“全社会针对我”的压抑镜像,最终选择对更大的范围进行报复——包括公交纵火案在内的很多震惊全国的惨案,无非都在这个模式中兜转。
公交纵火必定万众唾弃,与“精准寻仇”背后的舆情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甚至会被相当数量的人群目为“英雄”,假如这些争议极大的人停留在监狱里,日后取得“罪犯”的共识并不难,虽然情有可原,毕竟杀了人。而一旦力排众议、人头落地,这对立的舆情就再无机会调和。
现实中,大部分引发轰动的涉官、涉警、涉城管的报复杀人案,都在广泛的质疑声中,毫不留情地判处了立死,给公众留下一个印象:无论是否事出有因,杀官者必死。
这一预期可能会令少数自私的权势者心安,但绝不会令他们的亲属心安,从不断涌现的案例来看,他们妻儿老小被连累的风险并不比公交车上的百姓更低。
文章来源:纸上建筑
基本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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