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冤枉了张玉环?-激流网

4岁、6岁,这是多么美妙的年华!如朝露般脆弱而又璀璨的生命,却就在一瞬间被摧毁了。这是何等的悲剧?然而这又却只是悲剧的开始。我们现在所知道的关于这年幼的两个生命的,也就只有报道中这样一句简短的话了,“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然而从1993年10月24日到今天,近27年过去了,我们知道这一切,却并不是因为凶手的被发现、被惩罚,而是这件悲剧的延续的、被冤枉为凶手的张玉环被关押26年后被释放的冤假错案。

张玉环被羁押了26年,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的伸冤者。当初他入狱时只有26岁,而出狱时已年过半百了。在狱中的26年中,张玉环累计写了数百封的申诉信。到今年8月4日,他才因疑罪从无被无罪释放。

这已不仅仅是关于两位受害孩子和被冤枉者的悲剧,还是关于他们家庭的悲剧。

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关于两位受害的孩子的家庭的,是何等的悲凉。两个孩子分别来自两个家庭。“在孩子遇害后,刘荷花好几次哭的晕死过去,从那时候起身体一直不好。孩子遇害的第二年,另一个孩子掉到水里淹死。连续的失子之痛,让这个女人、这个家庭几乎无法承受。”这是其中一个孩子的家庭,而另一个也同样的悲惨,“儿子在6岁的时候被人害死沉尸池塘,让整个家庭蒙上了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这家人好惨的,这家男的骑摩托车撞了人,赔了人家10万块钱,几乎把家底都赔了进去。现在又脑溢血中风了,躺在医院里抢救。’村民张鹏指着张玉环家斜对面一处极为破败的房子,‘这就是他们老宅,都破成这个样子了。这家人太惨了,他们自己都顾不上了,更不可能去追究凶手了。说是不找凶手了,是找不到了,放弃了,没有办法。谁不想给自己的孩子报仇?’”[1]

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关于被冤枉为凶手的张玉环家庭的,亦是何等的悲凉。正是张玉环入狱那年,他的父亲离世了。此后,他的大哥张民强和前妻宋小女为他踏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他的前妻更是艰难地抚养着两个孩子,最后迫于生活改嫁,和现任丈夫“搭伙过日子”。关于张玉环家庭和他前妻的故事,最近的新闻媒体已经报道了许多。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对仍然逍遥法外的真凶一无所知。当初,张玉环被认定为凶手的主要依据是两份有罪供述、一个麻袋、一条麻绳和两道伤痕。在抛尸现场提取到的一个麻袋和张玉环穿过的工作服,都是黄麻纤维;张玉环左右手各有一道被认定为“手抓可形成”的伤痕,被怀疑是男童遇害时挣扎留下的。这被作为张玉环行凶的重要证据。但这样的物证无疑是简单而草率的,而有罪供述作为严刑逼供的产物更是缺乏可靠性。

也正因此,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江西省高院列举了改判张玉环无罪的理由:“其一,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其二,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其三,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对此也不免可悲地发现,当年案子面临的现实情况,很可能已经不能被查清了。一方面,案发已经过去了27年,当年有利于案件侦办的各种因素已然不复存在了。在当初办案时,警方只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本村人,并且没有留下可靠有用的证据。即使曾根据张玉环的供述,在他的家里找到了一根所谓作案用的麻绳,但这个本就为数不多的物证也没有被保存下来。而另一方面,当年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或退休,或高升,要查清当年张玉环“蒙冤”的过程,势必拔出的萝卜带出泥,即使张玉环仍能说出当年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警察的名字,判决书上仍印着审判长的名字,但当地能否审查追查下去仍是未知的。可见,我们对当年严刑逼供、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也近乎是一无所知的。

这正是冤假错案必然带来的几个后果。于受害者方面,是正义难昭;于被冤枉者方面,是沉冤难雪;而于真正的凶手罪犯,是逍遥法外;于严刑逼供制造冤假错案的断案者们,则大抵是因功升迁。

这些年来,已经报道出许多起冤假错案。判断为冤假错案的依据,要么“亡者归来”,如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要么疑罪从无,如胥敬祥抢劫案、张玉环案等等;要么真凶归案,如内蒙呼格吉烈图奸杀案、张绍友“奸杀侄女”案等等等。其中,对于真凶归案类型,正是冤假错案让凶手逍遥法外,从而更加肆无忌惮、丧心病狂地犯下了更多的罪行。这无疑是冤假错案带来的最恶劣的结果。例如内蒙呼格吉勒图奸杀案。

1996年6月10日10点,作为报案者的呼格吉勒图,却被当成了凶手被执行了死刑。两颗冰冷的子弹在他的太阳穴和后脑勺留下了两个枪眼,在殡仪馆美容的时候,“呼格吉勒图的右眼始终闭不上”。而只在短短两月前的4月9日,是另一位无辜的生命的被残害,也是这个案件的开始。1996年4月9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强奸并杀害在了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而正是后面路过此处的呼格吉勒图报的案。当时,《呼和浩特晚报》发表的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中这样提及了案件的侦破过程,“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于是,屈打成招,严刑逼供,很快,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被做成了凶手。

如果不是真正的凶手因为其他案件被捕后的交代,呼格吉勒图冤死的生命,不过化成了办案的冯志明们升官的一块垫脚石,除了在他年迈的父母那里,将永远无声无息,不为人知。而案件的真正凶手,在这次案件后的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这是何等的穷凶极恶,这是何等的丧心病狂!显而易见,首次犯罪后的逍遥法外助长了他不断犯罪的心理,从而犯下了更多穷凶极恶的案子。而当初办案的冯志明们,实质上成了他犯罪的帮凶。

试想,当初办案的警官们如果能为了实际的案情而不是火速破案的升官功劳,这种丧心病狂的罪犯很可能就被抓住了,还会有这个案件之后的“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吗?即使当初没能及时破案,不断的追查也必然能震慑住真凶,使其不敢再犯。即使再退一步,真凶还是如此丧心病狂,但起码也不至于这样冤杀了一条无辜的生命。

可见,每一起冤假错案在实质上就是对真凶的包庇,就是对真凶的放纵,就是对受害者生命和被冤枉者生命的亵渎。在张玉环案中,就是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张玉环却被无辜地遭受了26年的牢狱之灾。

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起冤假错案呢?原因有很多,在众多的原因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官僚主义。一方面,是唯上不唯下的责任制和考核机制。每一层下级机关在政治中的绩效、前景乃至政治生命,都是取决于上一级。而下级也只直接对上级负责。例如在90年代严打时期,在“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下,产生了不少的冤假错案。另一方面,许多干部有着浓厚的当官做老爷的官僚主义思维,在其眼里,自然是自身权威大于司法公正,自身政绩大于人民利益,只有犯错的百姓,没有犯错的政府。因此,不唯事实,只唯破案速度,不唯办案公正,只唯政治政绩。

在这种办案导向下,火速破案成了第一要务,自然就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但在这种草率粗暴的办案方式必然会缺乏可靠准确的证据。这时候,严刑逼供、屈打成招就派上用场了,通过刑讯逼供,制造一份符合快速破案要求的证据。但刑讯逼供既不能保证口供的事实可靠,也极易产生冤假错案,更何况其本身就是一种非程序正义的粗率行为。

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明令在审讯中严禁肉刑:“对于已经被捕的犯人,都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1940年,又一次提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建国后,他在镇反、肃反等运动中,一直强调,要讲标准,讲规格,要实事求是,“不可过分,过分就是错误”。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也是被禁止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可见,刑讯逼供是需要被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刑讯逼供追诉的时效是五年,大部分申诉案件都可能经过这五年。同时,刑法中还规定了追诉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在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早在毛泽东时代,除了坚决反对严刑逼供外,就同时强调要“有错必纠”。例如在1951年3月关于镇反工作曾指示:“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错捕错杀。”近些年来,已经有不少冤假错案得以重新审判,那么对于这些冤假错案,依法审查并追究当初刑讯逼供制造了冤假错案的人员的责任,不是应该的吗?

参考资料:

[1] 央广网,真凶究竟是谁?张玉环无罪释放后,受害者家属离开了村庄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4433596466114154&wfr=spider&for=pc

[2] 默存格物,作为张玉环案报道者,我对他未来的命运并不乐观

https://mp.weixin.qq.com/s/X2EAR3sahz_tOB4ThjvhGg

[2] 百度百科,呼格吉勒图案

https://baike.baidu.com/item/呼格吉勒图案/9877190?fr=aladdin

[3] 抽了中国法治耳光的十大冤案!

http://m.kdnet.net/share-12843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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