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2日,是列宁诞辰150周年纪念日。列宁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理论家,他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学说,同时在资本主义发展为帝国主义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同第二国际伯恩施坦、考茨基机会主义及其在俄国的变种经济派、孟什维克等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思潮的斗争中,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为纪念列宁诞辰150周年,激流网将连载《列宁革命思想研究》一书,以飨读者。
列宁在1905年革命期间提出的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和争取通过工农民主专政来实现彻底革命的思想,回答了俄国革命的方式、动力以及前途问题。当然,列宁在1905年革命期间形成的革命思想并不止这些。革命期间,他对俄国革命任务和目标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俄国革命的三大任务及其关系有了更加成熟的认识,尤其是在土地问题方面,列宁在革命失败后最终确立了土地国有化纲领。如果说工农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可以看作是列宁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的完成的话,土地国有化则标志着列宁民主革命的经济纲领的成熟。在此基础上列宁开始把社会民主党的主张凝聚为“三条鲸鱼”[1]的口号,这一口号一直坚持到1917年初,因此它的出现也表明列宁民主革命理论的成熟。1905年革命期间列宁关于俄国革命与世界革命关系的思想也有了很大发展。他的这一思想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而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列宁关于俄国民主革命的理论是在激烈的理论斗争中发展起来的,研究列宁与有关的对立观点的交锋有助于我们更好掌握其理论特质,因此本章也专辟篇幅对此加以介绍。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与“三条鲸鱼”
在1905年革命之前,列宁已经初步确定了社会民主工党在俄国民主革命中的三大任务:民主共和国、八小时工作制和消灭割地。但是当时列宁并没有自觉地把这些政治要求浓缩为一个集中的政治口号,他对这些具体纲领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也有待完善,尤其是对土地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化。1905年革命证明列宁的上述土地纲领并不能胜任革命的需要,尽管它试图消灭农村封建残余,但并不完全符合俄国农村的实际状况,不能满足俄国农民的土地改革要求。因此在1905年革命开始后列宁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对自己的土地纲领进行了修改,从原先的收回割地转向没收地主的全部土地,并在第一次革命结束之后最终过渡到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国有化思想的确立,是列宁民主革命理论成熟的关键一步。
一、从收回割地到土地国有化
土地问题是俄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列宁对这个问题向来比较重视,不过对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和农民作为俄国革命基本动力的作用,他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1905年革命为列宁发展其土地革命思想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实际材料,他在总结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纲领。在这期间,列宁的土地革命思想经历了两次转变。
列宁土地思想的第一次转变发生在1905年革命开始后不久。之前他的土地纲领主要是收回地主在1861年改革中夺去的割地和赎金。这个方案的精神固然是要求消灭农村的封建土地制度残余,但是由于对俄国农村资本主义发展程度估计过高,它“对农民中这个民主主义的即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运动的广度和深度估计不足”[2],因而无法满足农民对于土地的需求[3]。因此随着1905年革命时期的到来和农民运动的迅速开展,列宁很快就对自己的土地纲领进行了修改。在1905年3月的《关于我们的土地纲领(给第三次代表大会的信)》中他提出了修改意见。在这封信中他提出,日益发展的农民运动把土地问题提到了首位,而收回割地的要求则已经不符合农民对于土地的更多的要求,应该代之以支持农民夺取地主全部土地这样的方案。这样纲领就往前大大前进了一步,不过列宁在这里仍然反对国有化,依旧强调国有化必须有一定的政治前提,“最主要的土地改革措施——土地国有化,在一个警察国家中必然会被歪曲并且会被用来模糊运动的阶级性质”[4]。
列宁的这次转变奠定了日后土地革命思想的主要基础,不过仍然留下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处置没收来的地主土地的问题。它涉及到对俄国形势的把握和对未来的估计,以及理论上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最有利于未来的发展、最有利于无产阶级的问题。对此列宁在1905-1907年间的观点是不对其预先加以规定,他认为事先解决这个问题是不明智的。列宁之所以这样认为,理由主要有如下三点:
首先,列宁认为相对于怎么分配没收来的地主土地这个问题,没收土地更为重要,“首要任务是摧毁专制制度,而不是预先提出什么‘社会化’或者国有化的方案,没有前者,没有革命农民委员会,没有推翻专制制度,这些方案都是空的”[5]。在列宁看来,用革命的办法来没收土地之后(其中必然有农民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土地的分配情况再坏,也要比现在的好,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是这样”[6]。
其次,列宁认为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对于土地的具体处置问题不能预计,它将取决于具体条件。如他列举了几种可能的情形,“在奴役性的、农奴制的大地产占优势而实现大规模社会主义生产的物质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能是把土地转归小私有农民阶级掌握;而在民主革命完全胜利的条件下,可能是实行国有化;也可能是把巨大的资本主义地产转交给工人协会……”[7]
最后,列宁认为进一步的分配主要是农民的事情,无产阶级和农民在这个问题上必然要发生冲突。“至于如何处理没收来的土地,这是个次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将不是我们,而是农民。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农民中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将要发生斗争。”[8]列宁在这里提出了社会民主党在土地问题上的双重任务:“当农民运动是革命民主运动的时候,我们是支持它的。当它一旦变为反动的、反无产阶级的运动的时候,我们就准备(现在立刻就准备)同它作斗争。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实质就在于提出这一双重任务,只有不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才会简化这一双重任务,或者把它压缩为单一的、简单的任务。”[9]基于这样的判断,列宁在一段时期内把工作重心放在解决土地问题的革命措施上,他把主要任务确定为成立农村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组织农民革命委员会为彻底夺取地主而斗争,而不是花时间去设计处置土地的方案。
虽然列宁认为预先规定未来处置土地的方案是不明智的,但面对众多的土地处置方案他不能不表达自己的具体意见。为此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等文章中列宁对这些方案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写于1906年的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之前。1905年第三次代表大会虽然同意了土地纲领的变化,但是并没有对党的土地纲领加以修改,而革命期间纲领上的缺点会造成政治上的被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就是为大会修改土地纲领而写的。这次大会上由于孟什维克占多数,结果土地地方公有的纲领被写进党纲。列宁对地方公有的主张是持批判态度的,因此在会后他又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进一步阐明了自己关于土地问题的看法。
当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关于土地问题有很多种方案,列宁把它们归纳为如下四种:1,不应当要求没收地主土地,因为它是大经济;2,应当没收地主土地,然后平分土地;3,转让地主土地,实行地方公有;4,没收地主土地,并在一定政治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在这四种主张中,列宁否定了第一种和第三种,只留下平分土地和国有化两种供选择,他本人则倾向一定条件下的国有化方案。
第一种论点的错误在政治上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经济上有一个论据,即地主的地产是大生产,没收地主土地用小土地所有制来代替是一种经济上的倒退。这种意见列宁在1905年之前就批判过。他指出,整个说来俄国的地主经济主要是靠农奴式奴役制而不是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维持,因此不能以个别的已经转为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地主经济来替代整体。他写道,“对发展资本主义来说,没收全部地主土地所能提供的益处,要比分割资本主义大经济所带来的害处大得不可计量。”[10]列宁这里一方面强调地主经济的落后性,另一方面则强调算政治账。他认为土地平分的主张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方案,其论据有二。首先无论就其政治意义还是经济意义来说,分配地主土地都是“绝对进步的措施”;其次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在一定条件下即小私有主比租地者阶级可能是民主制的更加可靠的支柱。[11]他还进一步指出,这些论据相对于俄国1905来说不够了。列宁认为,在革命年代俄国农民会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农民在其反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反对地主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通过自己的先进代表,必然要提出并且已经提出了废除全部土地私有制的要求”,“农民中现在极其广泛地流行着土地全民所有制的思想,这是丝毫不容置疑的”[12]。他的结论是“反对地主所有制,而拥护农民所有制。在一定的政治条件下,反对土地私有制,而拥护土地国有”[13]。
土地公有是孟什维克的主要土地纲领(普列汉诺夫后来支持这个纲领),在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上由于孟什维克的人数优势它被确定为党的正式纲领,因此列宁很重视对这个纲领的批评。他指出,地方公有的实质就是把地主的土地交给地方自治机关,或任何地方自治机构,而农民的份地和小私有者的土地仍归他们所有。“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土地仍归农民所有,而地主的土地农民可以向地方自治机关租佃,不过是向民主的地方自治机关租佃。”[14]列宁反对这一方案的理由有三:一、这个方案是不革命的,它说的是一般转让而不是没收;二、农民不会支持这个方案,如果革命胜利了,他们不会停留在土地地方公有的水平;而如果革命失败了,地方公有会成为一种类似于1861年的骗局,因为它会保留地主和官僚在地方的权力;三、如果不以共和制为前提,不消灭官僚制度,它是有害的。列宁认为民主制有好几种,有非共和的民主制,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的权力很小,土地地方所有就会落空,沦为不受人民监督的官僚手中的支配物。他还把土地分配与地方公有进行比较,认为“地方公有是错误的,也是有害的;分配作为一种纲领是错误的,但并不是有害的。”[15]分配不会有害,因为农民都同意这个办法,这是第一点;它用不着以彻底改组国家作为条件,这是第二点。而分配之所以是错误的,因为这个办法片面地看待农民运动,只考虑到过去和现在,没有注意到将来,不符合社会民主党对小私有制的态度。主张分配是从消极意义上来支持的,也就是,如果国家没有民主改造,不是共和制,不是由人民选举官吏,那么国有化就会让土地落到那些不受人民支持的官僚手中,这样农民不会同意,在这个意义上才赞成分配土地。而地方公有在革命不彻底的情况会沦为官僚地主的支配物,在革命彻底的情况下又显得不够。[16]
列宁比较多地正面论述了土地国有化的优点。他初步运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来证明土地国有化是最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方案[17],并针对土地地方公有论者对国有化的种种批评意见(如不利于民族自治,农民反对,会加强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力等)做了辩护,这些都是列宁日后正式主张国有化的思想基础,将在本节稍后部分介绍。在这个时期列宁仍然强调国有化需要政治条件,也就是说,他还没有把国有化和政治变革必然地联系起来。这样在1905-1907年间列宁的土地纲领只是明确到没收地主土地为止:“我们应该立刻要求没收地主土地和设立农民委员会,并且对这个要求不提出任何限制性的保留条件。”在这以后将按情况再采取后续措施:“它允许根据不同的政治形势或实行平分,或实行国有。”[18]
从主张没收地主全部土地到无保留地要求实现土地国有化,这是列宁在民主革命时期在土地问题上的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转变。这一转变是在1907年的《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的土地纲领》中完成的。
二、土地国有化是最彻底的资产阶级土地革命方案
1907年6月3日俄国第二届杜马被强行解散,革命时期颁布的选举法被废除,这标志着俄国第一次革命的彻底失败。不久列宁就写成了《俄国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以下简称《土地纲领》)一书,这是一部关于俄国土地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巨著。列宁在这本书中对俄国土地问题的经济基础、实质及各种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根据第一次革命的经验评价了社会民主党历次土地纲领的得失,在此基础上正式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列宁对土地国有化主张论证的完成,标志着他关于俄国民主革命理论的完全成熟。
列宁直到1907年第一次革命失败之后才正式主张土地国有化并不是偶然的。首先,他对俄国革命的基本经济问题和基本动力的认识有个深入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最为重要的发展动力是革命实践。在1905年革命中俄国农民表现出了空前的革命性,革命期间此起彼伏的农民暴动严重动摇了沙皇的统治,俄国农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再次表明自己是革命的基本力量。而农民的主要要求是土地,是消灭仍然对农民进行奴役的封建土地制度残余,因此革命也使列宁深刻认识到俄国革命的真正基础在于土地问题,并将其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他后来写道;“土地问题是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它决定了这场革命的民族特点”。[19]而斯托雷平改革正是试图从土地问题着手消除俄国革命的经济根源。其次,革命提供的新材料促使列宁修正自己的观点。对此列宁在《土地纲领》一书的开头这样写道:“1905年秋天到1907年秋天这两年的革命,提供了大量有关俄国农民运动、有关农民争取土地的斗争的性质和意义的历史经验。几十年的所谓‘和平’演进时期,无论在农民群众同地主直接作斗争方面,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稍微自由地表达农民要求方面,都不可能像这两年那样提供如此丰富的材料,来说明我国社会制度的内部机制。因此,根据这两年的经验来修改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是绝对必要的。”[20]我们知道,在革命初期列宁顺应形势的要求,提出了没收地主全部土地的纲领,但是对于如何处置没收的土地,他拒绝预先给予回答。第一次革命失败之后,各个阶级对于土地问题的态度已经明朗,尤其是革命期间俄国农民通过其政治代表(主要是劳动派,还有部分社会革命党)在两届杜马关于土地问题的辩论中都公开表达出消灭全部土地私有制、实行国有化的要求,这促使列宁对这种诉求进行深入的分析。当然,列宁主张土地国有化并不完全是在迎合农民的需要,他的这一主张也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土地理论运用于俄国民主革命的结果。列宁证明,土地国有化是最彻底的资产阶级土地革命方案。在列宁那里,土地国有化是把俄国农民的利益、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利益和俄国整个资本主义发展的利益最佳地结合在一起土地纲领。
(一)俄国土地革命的历史背景
在《土地纲领》一书中列宁首先对俄国的土地占有情况进行了研究。他根据1907年的统计资料指出,在俄国总计1230万农户中占有土地低于15俄亩的为1010万户,他们共占有7290万俄亩土地,这些农户过着半饥半饱的生活。而28000个贵族和地主则占有6200万亩。列宁用图表把俄国的土地占有状况表示如下:[21]
列宁把这种土地关系简单归纳为一句话,“1000万个农户拥有7300万俄亩土地。28000个贵族大地主和暴发户大地主却拥有6200万俄亩土地。”[22]这成为他以后说明俄国土地状况的主要依据。[23]他把这种土地占有的极不平衡状况看作是农民革命斗争的主要背景,而斗争的实质就是要剥夺地主土地。他指出,地主占有的土地多数仍然按照中世纪的方式进行耕作和剥削,成为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俄国要发展资本主义,就必须消除残存的封建土地关系对俄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同时他也指出,俄国农业的资本主义演进有两条途径,即前面介绍过的普鲁士式道路和美国式道路。“六三事变”后的斯托雷平改革代表着俄国的普鲁士道路,而社会民主党则主张消灭地主土地,走美国式资本主义道路。
在正面论述自己的主张之前,列宁先对社会民主工党历史上的土地纲领进行了述评。在他看来,党历史上的纲领对这个问题解决的并不好。1903年的纲领只是试图制造中间的解决方式,“它不是把实现资产阶级变革的两种方式——彻底的农民方式和彻底的容克方式——对立起来,而是人为地杜撰某种中间办法”[24];“1903年土地纲领的基本错误,至少是对于在俄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土地斗争为什么可能而且一定会开展起来这一问题缺乏确切的认识,对于在这种或那种社会力量在这一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几种资本主义农业演进的方式缺乏确切的认识。”[25]列宁指出,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纲领承认要没收全部地主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处置没收来的土地上发生了分歧,是实行土地平分、地方公有还是国有化?他认为对这个问题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的利益”来回答。1906年党代表大会通过的纲领采取了混合的方式,它赞成把没收来的土地变成公有财产(森林、水域和移民所需的土地国有化,私有土地则地方公有化),而在“形势不利”的情况下,赞成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归农民私有。农民以至一切小土地占有者现有的土地仍然归他们所有。这样纲领规定革命后的资产阶级俄国存在两种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以及以地方公有和国有为形式的公有制。列宁认为,一些人支持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原因是他们主观地认为农民会坚守他们的小块土地,他们担心社会民主党人带着国有化主张到农民中去,“农民运动就会避开我们或者反对我们,我们就会被革命所抛弃”[26]。列宁指出这个说法虽然在理论上不可辩驳,但是现实却否定了这种主张。他列举了革命期间农民政治代表的多次发言,表明农民的政治代表都主张一切土地国有化、消灭土地私有制。也就是说,在现实中俄国农民并不支持小土地私有制。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俄国的小私有者为什么不主张巩固自己的小土地私有制,而是要求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呢?他们是受了民粹派的蛊惑,还是因为这种选择确实有其深厚的经济基础呢?
(二)俄国的小私有者为什么主张土地国有化
列宁通过理论分析得出结论,是俄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促使农民选择土地国有化,劳动派作为农民代表主张土地国有化是在“用农民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27]。
他首先指出,俄国当前的土地占有关系中,不仅地主的土地是封建性质的,农民的份地同样也是中世纪性质的,是徭役制存在的基础。他这样写道:“在土地关系方面,首先是在旧的土地占有制方面‘清扫’中世纪废物,主要应涉及到地主的土地和农民的份地,因为这两种土地占有制在目前的状态下都只适合于工役制,适合于徭役制的残余,适合于盘剥制,而不适合于按资本主义方式自由发展的经济。”[28]把农民的份地看作是徭役制经济的基础,无疑是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因为以前往往只把封建残余同地主土地联系在一起,至多把割地也看作是封建残余,而列宁的这个分析则把农民的份地看作是封建关系的一部分,这不能不是一个突破。
列宁之所以把农民份地也看作是封建的,因为在他看来,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只能“按旧习惯、旧传统来经营”[29],而这种旧的经营方式正是农村宗法经济的基础。列宁这里强调的是狭小的份地占有制度对个体劳动方式的保护和支撑作用。他认为在份地基础上产生的是农民的小生产劳动,而小生产阻碍生产的扩大,阻碍资本主义生产技术的运用,因而阻碍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这样,旧的份地连同地主的封建性的大地产一起(而不仅仅只是封建大地产),成为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因此必须同时加以消灭。列宁用俄国的实际经验来证明这点。他指出俄国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正在自发地突破份地的限制:“在改革后的俄国,中世纪的农民份地上的资本主义演进过程表现在进步的经济成分逐渐摆脱份地的决定性的影响。”[30]它的表现就是农业无产者出租自己的份地,或者抛弃份地让土地荒芜起来,而这在列宁看来对无产者自身也是一种解放。
列宁对份地性质的这一判断,使其对土地国有化之外的各种土地方案的取舍一下子变得明晰起来,因为无论是实行平均分配还是土地地方公有,其共同点都是要保存农民原有的份地所有制,而在列宁看来,“保存份地所有制,也就是保存愚昧、落后和盘剥”[31]。在保存农民的份地占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无论是补足到统一的土地份额,即实行平均分配,还是按照新旧之间的某种比例或是按照其他标准来分配”,其结果都只会巩固旧的封建宗法式的土地制度而不会改变其劳动方式,“都不但不能保证分配的地块符合资本主义农业技术的要求,反而会巩固这种显然不相符合的情形”。[32]因此列宁认为,“按照旧的土地份额即按照旧的份地占有制来实行分配,那就不是清扫而是永远保存旧的土地占有制,那就不是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33]。唯一剩下的可行的、最能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土地方案,只能是土地国有化。
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创造新的、适应自由的商业性农业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要适合农业资本主义技术的要求,也就是适合于资本主义机器生产技术的运用和资本的投入。资本主义要求把所有土地类别一概取消,要求土地上的任何经营一律适应市场的新条件和新要求,适应农业技术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地主土地占有制还是份地占有制都不应该存在,应该存在的只是新的自由的土地所有制。”[34]在列宁看来,土地国有化就是用革命农民的办法来实现这一要求,它使人民最快地完全摆脱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腐朽货色”。因此,只有实行土地国有化才是真正的解放,才能造就农场主,才能使农场主经济在不受旧经济束缚、不受中世纪份地占有制任何牵连的情况下形成起来。因此他得出结论,土地国有化是激进农民的口号,它“最忠实、最彻底、最坚决地表达了资本主义的要求,表达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尽量发展土地生产力的要求”[35]。
在上述基础上列宁指出,大多数俄国农民之所以普遍地坚决要求土地国有化,并不是由于他们受了民粹派的煽动,而是现实的经济发展需要使然——“这种情形所以发生,是由于小农即农村小业主的现实生活条件向他们提出的经济任务,不是用把土地分归私有的办法来巩固业已形成的新农业,而是为了在‘自由的’即国有化的土地上创立新农业扫清地基”[36]。在他看来,在农民要求国有化时继续鼓吹分配土地就是不识时务。这样俄国的土地问题就只剩下两种方案,“要么是斯托雷平式的土地改革,要么是农民革命的国有化”[37],而社会民主党当然只能支持农民的国有化要求。他甚至激烈地认为,“一切中间的办法,从孟什维克的地方公有化到立宪民主党人的赎买,统统是市侩的局限性,统统是对学说的愚蠢的歪曲,统统是拙劣的臆造”[38]。
当然,列宁也指出,农民要求土地国有化,主要是消极意义上的,即它表达的是农民对于残余的封建土地关系不满,他们希望把地主土地转到自己手中,但是他们遇到了花样繁多的中世纪的土地所有制,因此在经济上必须消灭地主土地的同时也必须消灭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农民的土地国有化表达的就是这样的消极的含义。[39]就国有化的积极意义而言,在农民那里国有化是同“自由”“平等”,同“人民生产”等观念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些正是小资产阶级空想的体现,至于消灭这些阻碍土地自由使用的中世纪制度之后,采用什么样的新制度来利用土地,“国有化”这个概念并不能回答。[40]
(三)土地国有化与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对土地国有化列宁并不满足于上述的论证,他还试图用经济学理论来证明,土地国有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土地制度。
列宁指出,在俄国当前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不消灭商品流通和货币,也不消灭已经发展起来的雇佣劳动,因为“以经济现实为依据的土地国有化概念,是商品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而“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无非就是把地租交给国家” [41]。土地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载体,其经济范畴是地租。这样研究土地国有化条件下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问题就离不开对地租的研究。[42]
列宁援引马克思关于地租的理论,区分了两种地租,即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并指出了二者产生的不同条件和基础:前者的前提是土地私有制,是土地垄断的产物,它阻碍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后者则同资本主义竞争有关,同不同地段的条件有关,只要有资本主义,就会存在级差地租。列宁把绝对地租称为非资本主义地租(因为它的存在不依赖于资本主义关系),而把级差地租称为资本主义地租。[43]在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由于消灭了土地私有制,绝对地租就不存在了,但是级差地租还保留,地租的所有者为国家。这样“国有化一方面是资本主义范围内的局部改良(更换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另一方面是取消阻碍整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垄断”[44]。当时主张土地地方公有的马斯洛夫在理论上否定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只承认相对地租,列宁认为这样他就看不到土地私有制和消灭私有制的国有化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从而“必然会否定国有化这一措施具有任何加速资本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等等的作用”[45]。在列宁看来,理论上否认这两种地租的存在,“是产生地方公有这种土地问题上的二元论(即一方面保存旧的过时的份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实行废除私有制的公有制)的错误理论基础”[46]。
列宁分析了土地私有制与国有制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意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私有就意味着土地买卖的自由,就意味着投资购买土地,而这造成资本深入土地的障碍。他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关于土地问题的论述指出,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资本要同土地结合,首先必须购买土地而不是投入农业生产,这就相应地减少了小农在他们的生产领域本身中可以支配的资本,从而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此外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小农尤其容易遭到高利贷的盘剥,因为小农缺少信用。而实际上“在土地上的这种支出实际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矛盾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土地所有者是否负债,整个说来是没有关系的,无论他的土地是继承来的,还是购买来的,反正都一样”[47]。从这个角度讲土地私有制造成了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而在土地国有化的条件下,这个障碍就不存在了。因此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国有化的不同意义就归结为,资本能够完全自由地直接流入农业,还是要经过高利贷者和信贷机关。“废除土地私有制就是在资产阶级社会可能做到的范围内,尽量铲除一切阻挠资本自由地投入农业、阻挠资本自由地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入另一生产部门的障碍。”[48]让资本自由地无障碍地同土地结合,这就是土地国有化对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土地国有化是最能促进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土地制度。[49]
列宁还顺便指出,俄国资产阶级革命所处的时代有利于土地国有化的实现。当时有人提出土地国有化只有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时代才可能,列宁则认为,土地国有化本身是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时代提出的要求不是土地国有化而是土地社会化(它包括整个农业生产资料的国有化而不仅仅是土地的国有化)。列宁知道马克思曾经提到土地国有化有两个障碍,一是资产阶级因担心国有化会导致对其他私有制的攻击而不支持国有化;二是资产阶级已经居于统治地位变得保守,不会同意这样的措施。列宁据此反推道,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这两个条件恰好都不具备:“总的说来,这两个障碍只有在资本主义开始的时代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终结的时代,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前夜才可以消除。”[50]也就是说,列宁认为俄国处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因此资产阶级反而可能有勇气要求土地国有化。
(四)土地国有化与政治革命
在1907年之前,列宁讨论土地国有化时总是强调要加一个政治前提:民主共和国,因为当时他认为,土地国有化可能在其它政治条件下、在非民主共和国的情况下,在革命没有取得完全胜利的情况下实现。这曾经是他反对土地国有化纲领的一个理由。[51]但是在《土地纲领》中他指出,土地变革的规模与政治革命的规模是相适应的,即,作为最激进最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土地国有化是内在地与民主共和国,甚至是与无产阶级和农民的民主专政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列宁得以确立土地国有化纲领的又一认识前提。
1907年第一次革命失败以后,随着斯托雷平改革的推行,列宁关于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两条道路的思想得到证实。在列宁看来,俄国农业资本主义演进的两条道路中,斯托雷平改革作为不彻底的普鲁士式道路是同地主贵族权力的残留(列宁称之为波拿巴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土地国有化则是激进的、彻底消灭封建残余的道路,这条道路同激进的政治变革联系在一起。“马克思主义应该坚决反那种认为在俄国没有激进的政治变革也可能实现激进的土地变革的观点。”[52]具体来说,要按农民的愿望实现国有化,就必须有农民革命[53],就要由农民夺取政权,即建立工农民主专政和民主共和国:“农民要实现土地变革,就不可能不铲除旧政权、取消常备军和官僚制度,因为这一切都是地主土地占有制最可靠的支柱,都同地主土地占有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那种认为只要有地方机关的民主化、不必彻底粉碎中央机关就可以实现农民变革的想法,在学术上是站不住脚的。这种想法在实践上是反动的,因为它助长小资产阶级的愚钝和小资产阶级的机会主义……”[54]这样列宁就在土地国有化这个最激进的土地变革方案与工农民主专政之间建立起内在的巩固的联系,在以后工农民主专政就不必刻意作为国有化的前提加以强调了。
列宁清醒地认识到实现土地国有化是非常困难的,这需要各种有利条件的组合。他写道:“没收土地将会损害大资产阶级的许多利益,而农民革命——正如考茨基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将使国家趋于破产,也就是说,不但损害俄国一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而且损害整个国际资产阶级的利益。”“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民革命的胜利、小资产者对地主和大资产者的胜利,就需要有各种情况特别有利的凑合,需要实现非同寻常的、在庸人或庸俗历史学家看来是‘乐观的’种种假设,需要大大发挥农民的主动性、革命毅力、觉悟、组织性和丰富的人民创造力。这是无可争辩的。”[55]
不难看到,同之前的土地纲领相比,列宁的土地国有化理论在如下几点上实现了突破:首先,列宁不仅指出地主的大土地占有制和对农民的各种盘剥是封建制度的,而且指出农民的份地占有制也是封建制的,它只能维持旧的劳动方式,是工役制的基础。这无疑是一个新的大胆的论点,是列宁对俄国土地问题的一个重大的观念更新。既然无论地主土地还是农民的份地,二者都是旧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都阻碍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那么它们必须都加以废除。因此这一认识是列宁建立土地国有制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他批判土地地方公有主张导致土地制度的“复本位制”[56]的主要依据。其次,列宁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证明,由于取消了绝对地租,国有化能促进资本同土地的自由结合从而最有利于农业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发展,这就使得国有化的主张具有更加充实的经济论据,表面它不仅仅是投农民所好的策略选择。[57]最后,列宁确定了土地国有化与激进的政治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这就纠正了原先把二者分裂开来的认识,从而最终可以把自己的纲领明确地主张为土地国有化而无需再为其添加一个政治前提。土地国有化思想的形成,标志着列宁关于俄国民主革命思想的成熟。
三、土地国有化与复辟问题
复辟是大革命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历史上几次大的革命,如英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都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复辟过程。复辟对于推动革命前进的政治力量来说意味着失败,因此对革命者来说,探讨复辟的发生及其预防的可能性无疑是一个重要课题。列宁在研究土地国有化时对民主革命的复辟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这种思考构成了列宁民主革命思想中极有特色的组成部分。
较早把俄国的土地问题同复辟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在土地问题上观点比较复杂,他在一段时期内倾向于平均分配土地,后来又转向支持土地公有并反对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的辩论中,普列汉诺夫为赞成地方公有、反对国有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据,即土地公有是防止复辟的条件,而土地国有化则为复辟准备了条件。普列汉诺夫认为,历史上的复辟为俄国革命敲响了警钟。要将复辟的可能性消除到最低,就要消灭沙皇制度的经济基础,而土地国有化做不到这一点。按照他的说法,俄国的情况是“土地和农民都受到国家的奴役,而俄国的专制制度就是在这种奴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要推翻专制制度,就必须消灭它的经济基础”[58],所以他反对现在提出国有化。普列汉诺夫把国家对土地的控制看作是沙皇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土地国有化由于把土地交给国家从而便利了以后的复辟,因为一旦沙皇势力重新掌权,那么国有化的土地就会顺利地转变为沙皇的国家所有制,从而为复辟铺平道路。普列汉诺夫认为土地公有则可以避免这种局面:“一旦发生复辟,它〈地方公有化〉是不会把土地交给旧制度的政治代表人物的。”[59]
列宁对普列汉诺夫的这个论据非常重视,他在《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1906)和《土地纲领》(1907)两篇文章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对普列汉诺夫进行回应的同时阐明了俄国革命反复辟的条件。
列宁首先指出,普列汉诺夫关于国有化的上述说法是在混淆概念。普列汉诺夫把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如“中世纪那种人身依附、交纳贡赋,有服兵役义务的土地占有制”称为“独特的国有化”,列宁则指出社会民主党主张的土地国有化与之根本不同,它是彻底消灭各种封建土地关系残余的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措施,它不是巩固而是彻底消灭旧的专制主义统治的经济基础,因而与中世纪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毫无共同之处。列宁进一步指出,普列汉诺夫对国有化的指责的错误在于,他“把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国有化和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国有化混为一谈了”[60]。俄国当前要求的国有化是消灭一切旧的土地占有关系,为资本主义大生产基础上的农业商品经济开辟道路,而只有“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国有化”才是亚细亚方式的复辟的基础。如果说真要有利于复辟的话,那恰恰应该是普列汉诺夫所主张的地方公有,因为首先,它保留了中世纪的土地份地制度——后者是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其次,土地地方公有的对象是地主土地,这样在农民的封建性的份地和原先地主份地之间的界限仍然存在,在复辟也就是“国家政权落到旧制度的政治代表手里”的情况下,把已归地方公有的地主土地夺回去是非常容易的——这里靠法律是没什么用的,“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61]。因此就这两点而言,正是地方公有而不是国有化更有利于复辟的发生。
列宁在上述两种国有化的区分的基础上相应地提出了两种复辟,一种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复辟,一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王朝复辟(列宁简称其为资本主义复辟,其例子为19世纪初法国的复辟)。列宁主要论述了他对后一种复辟的看法。他认为,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王朝复辟,其基础是小商品生产者。小商品生产者动摇于劳动和资本之间,他们可以和工人阶级一起进行民主革命反对专制制度,但是他们又总想巩固自己作为资产阶级社会中私有者的地位,因此在资本主义发展顺利的情况下,“小商品生产者必然掉过头来反对为社会主义而斗争的无产者”[62]。他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王朝复辟,其基础“甚至不在于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在于阶级,而更多的是在于劳动方式,在于小生产、经营方式”[63],在这个意义上它同土地是地方公有还是国家所有关系并不大。“如果说小商品生产者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说是资本主义复辟的支柱,那么这同地方公有又有什么关系呢?地方公有是土地占有的一种形式,但是,阶级的基本的和主要的特点并不因土地占有形式不同而有所改变,难道这还不清楚吗?无论是把土地实行国有、地方公有还是实行分配,小资产者都必然地、不可避免地是反对无产者的复辟支柱。”[64]如果说土地占有形式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农民对于复辟的态度的话,那么实行平分土地的方案由于让农民小业主和土地实现更加紧密的结合,它倒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某种阻止复辟的作用。但是无论如何,用不利于复辟做论据来为土地地方公有的纲领辩护是不成立的。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列宁根据俄国的阶级力量对比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小商品生产和小农所有制为基础的复辟在俄国不仅是可能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俄国是一个小资产阶级占优势的国家”,“俄国革命自己有足够的力量取得胜利,但是没有足够的力量保持胜利的果实”[65]。具体来说,列宁认为俄国革命能够取得胜利,是因为无产阶级同革命的农民一起能够组成一支“不可战胜的力量”;而它不能保持住胜利的果实,是因为俄国的小经济十分发达,小商品生产者(包括农民在内)在无产者从争取自由走向争取社会主义的时候,必然会掉过头来反对无产者。由此列宁认为,单靠俄国自身的力量无法防止这种复辟,“要保持住胜利的果实,要防止复辟,俄国革命必须有非俄国的后备军,必须有外来的帮助”[66]。而这个后备力量,就是西欧的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也就是说,在列宁那里,防止复辟的唯一保障是国际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列宁的世界革命理论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意识形态说教,它是俄国革命胜利和反复辟的逻辑要求,是在对革命力量对比和革命进程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逻辑结论。当然,世界革命能否如愿发生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虽然俄国自身没有保障防止复辟的条件,但是列宁认为争取防止复辟的相对的保障还是可能的,这就是尽可能让俄国革命进行到底,给复辟造成尽可能大的困难:
“至于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保证’,即尽量给复辟造成困难,那就是在俄国尽量深入、彻底、坚决地进行革命性变革。革命愈深入,复辟旧制度就愈困难,即使发生复辟,保留的成果也会愈多。革命把旧地基刨得愈深,复辟旧制度就愈困难。在政治方面,建立民主共和国是比实行民主地方自治更为深刻的变革,建立民主共和国需要(并且能发挥)广大人民群众更大的革命毅力、更高的觉悟和组织性,而且会留下更加难以消除的传统。所以当代社会民主党人高度评价法国革命的伟大成果,尽管后来发生过多次的复辟。”[67]
与这种相对的保障相联系的土地变革,就是土地国有化。国有化虽然不能保障不复辟,但是会给复辟带来更大的困难,因为国有化是最激进最彻底的土地措施,它能摧毁整个中世纪土地占有制,“会使新经济大大巩固,从而使旧土地占有制的恢复遇到极大的困难,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任何力量也不能阻止的”[68]。列宁认为,相比之下普列汉诺夫所主张的土地地方公有主张更有利于复辟,旧土地占有制比较容易恢复,因为地方公有化会使原地主土地和农民份地的地界永远保存下来。在他看来,土地收归国有以后,要搞复辟,要恢复旧土地占有制,就必须摧毁数以百万计的新兴的资本主义农场,而这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阻力。而土地收归地方公有以后,要搞复辟,不必摧毁任何农场,不必重新划定地界,简直只要写一张字据把某一“地方自治机关”的土地拨归某某贵族地主所有,或者把“地方公有”土地的地租转交给地主就行了。
最后,列宁强调,不能以害怕复辟为借口来阻止革命。他指出,立宪民主党和资产阶级正是用这个来恐吓无产阶级的,他们以没有保障复辟的绝对条件为由,得出同专制制度妥协的政治结论:“与其招致复辟的危险,反动的危险,倒不如同反动派搞交易,——这就是立宪民主党人的政治智慧的全部实质,这就是他们的全部纲领和全部策略”[69]。列宁批评这是资产阶级为自己的不彻底进行的拙劣辩护,“借口没有防止复辟的保证,这纯粹是立宪民主党的思想,是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的政治武器。资产阶级的利益驱使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同革命的农民一起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行到底”[70]。
仔细分析列宁的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它包含着两种不同含义的复辟概念:一种是指旧的政治力量重新返回政权,这是表面的、浅层次的复辟,可以称之为政治复辟(列宁称之为资本主义复辟),它是对政治革命成果的反动和消灭;还有一种深层次的复辟,即旧的政治力量借用政权的力量推翻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完全(或大部分)回到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占有状况,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复辟(列宁称之为亚细亚复辟),它是对经济革命的成果——土地革命,即彻底消灭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反动。列宁对复辟赋予的字面意义指前者,但是在实际讨论中他又经常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
此外,在列宁那里,无论是哪种复辟,它们都同小商品所有者阶级存在密切的关系,但是具体关系又不一样。政治复辟完全以小生产为基础,小所有制的建立并不妨碍之。列宁这里小生产的劳动方式和经营方式,它与生产力和劳动组织方式有关。也就是说,小生产未必建立在小所有制的基础上,它更多是由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制约的,在不存在私有制——如土地国有——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孕育起小生产的世界,因而也可以出现政治复辟。同样,土地地方公有亦如此。而经济复辟则是同小所有制尖锐对立的[71],在这个意义上,平分土地的方案比国有化或者地方公有的土地方案更能阻止复辟。而地方公有的方案则由于保留了旧的地界,它最有利于这种经济复辟。总之,就政治复辟而言,国有化和地方公有都是同样无能为力的;而就经济复辟而已,地方公有提供的条件更为便利。
对列宁关于(资本主义基础上的)复辟问题的思想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四点结论:首先,他强调波拿巴主义复辟的社会基础是小资产阶级,表明复辟的基础是“保守的农民”而非革命的农民。[72]这个分析与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拿破仑第三的帝制复辟的分析是一致的。列宁对马克思的发展在于,他把小生产者的经营方式和它们的占有方式进行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种不同的复辟概念,这对于我们理解革命后的复辟动力和条件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其次,列宁分析复辟时不是对小资产阶级进行孤立分析,而是就小资产阶级(农民)同无产阶级的关系进行考察。他强调的是小资产阶级和争取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这表明复辟的基础是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分裂而不是联合,这提醒我们,在条件不具备时如果急于从民主革命转向社会主义革命,从工农民主专政转向无产阶级专政,其结果有可能是波拿巴主义的政治复辟!在这点上马克思曾经以总结无产阶级革命经验的方式阐述过类似的思想,他写道:“无产阶级革命就会得到一种合唱,若没有这种合唱,它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73]
第三,列宁所说的复辟,是针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复辟,而不是针对社会主义革命的复辟。如果说在俄国实现彻底的民主革命都面临这样的复辟的话,那么不难推论,在落后国家(即小生产者占人口的大部分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无论何种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革命),其复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最后,列宁在明确认识到复辟的危险之后并没有退却,他不是去寻找绝对安全的防止复辟的保障,而是希望通过最大程度的斗争和发挥能动性给复辟造成尽可能的困难,尽可能多地保留革命的果实。因此这里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列宁民主革命理论的精髓,即希望最大程度地提升无产阶级的斗争精神,在资产阶级革命上打上无产阶级的烙印从而加速历史发展。
四、列宁论斯托雷平土地改革
土地国有化是列宁在1907年正式提出的土地纲领,列宁认为它是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途径中比较有利的一种。然而在革命彻底失败之前,另外一条有利于地主和资产阶级的普鲁士式道路已经成为现实,那就是1906年开始的斯托雷平改革。斯托雷平的改革是沙皇专制力量重新得势的结果,改革开始不久就发生了“六三政变”,随后开始了1907-1912的革命低潮期。在这个时期内,斯托雷平“依靠强者”的农村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俄国农村封建残余,促进了俄国农村资产阶级的形成和工农业的发展;俄国社会政治运动走向低落,随之而来的则是俄国社会民主党内的不断纷争。在这一时期俄国社会民主党内出现了“取消派”——它表明俄国党内对斯托雷平改革后的形势判断存在重大分歧。这个分歧与1905年革命期间的分歧不同,它不是关于革命方式之间的分歧,而是要不要继续进行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的分歧。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斯托雷平改革:它是否消除了俄国革命的根源?因此,如何认识和评价斯托雷平改革成为俄国革命者面临的重大而迫切的现实问题。
列宁对斯托雷平改革的评价前后有着显著的不同,这种变化发生在1912年左右。在此之前,列宁认为俄国资本主义两条发展道路即普鲁士式道路和美国式道路都顺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都是进步的,因而都是可能的,至于具体选择走哪条道路则取决于政治力量的对比。
在1905年革命失败之后,专制力量虽然重新得势,但是它知道自己要维持原来的统治方式已经不可能了,俄国由此顺理成章地走上列宁所说的普鲁士式道路,这条道路的实际政策体现就是由斯托雷平开始的改革。列宁最初肯定了斯托雷平改革具有进步性质。他认为,斯托雷平颁布的土地法律“所遵循的是资本主义演进的路线,它促进和推动这一演进,加速对农民的剥夺,加速村社的瓦解,使农民资产阶级更快地形成。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74]他并指出了这种进步改革的阶级性质:“斯托雷平式的‘清扫’,无疑是遵循俄国资本主义进步发展的路线的,只是这种清扫完全迎合地主的利益……”[75]列宁还给斯托雷平个人以较高的评价,认为他代表地主阶级中正确地理解到经济发展最实际的需要、理解到要用暴力手段摧毁旧的土地占有制的那部分人,懂得不破坏旧的土地制度“就不能摆脱构成俄国革命最深刻的原因的矛盾”[76]。他这样写道:“斯托雷平很正确地理解到:不摧毁旧的土地占有制,就不能保证俄国经济的发展。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让地主和富农任意洗劫农民群众。”[77]
虽然列宁肯定斯托雷平改革的进步意义,但是他没有得出必须支持这一改革的政治结论。他指出要支持的是土地国有化而不是斯托雷平的依靠“强人”的改革,因为前者发展更快,而且对工人和农民更有利。也就是说,列宁并没有放弃俄国争取走美国式道路的努力。在他看来,只要斯托雷平改革没有完成,只要俄国农村的封建土地制度残余没有结束,俄国农民和地主的矛盾就仍然存在,革命的基础就仍然存在,俄国仍然有可能走上彻底革命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继续保持和加强党的地下组织,必须继续进行不合法的政治斗争。由此他提出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策略不是去修补斯托雷平的革命计划,而是要更加坚决地揭露、宣传,在群众中传播农民和无产阶级一起进行起义的思想,这是阻止斯托雷平改革得逞的唯一方法。[78]如在1911年即斯托雷平改革进行了5年之后,列宁仍然没有放弃通过革命的方式进行土地变革的思想,他认为俄国资本主义的第二条道路仍然存在。在一篇纪念1861年改革50周年的文章中列宁写道:“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中,哪条道路将最后地确定俄国的资产阶级结构,历史对此还没有做出决定,因为这个决定所依赖的那些客观力量还没有发挥净尽”[79]。在另外一篇文章他写道:“自由派认为:经济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已经提出了,确定了,完成了……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还有另外一条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我们都要指出这条道路,都要说明、准备、坚持和实现这条道路。”[80]
到1912年列宁转变了看法。[81]这一年前后俄国农业的歉收导致大饥荒,农民骚动又广泛地发展了起来。列宁敏锐地注意到俄国社会的这一政治变动,他从农民运动的再次广泛发展得出一个重要判断,即斯托雷平改革没能解决俄国农村的问题,它已经失败。列宁还由当年的大饥荒判断斯托雷平的改革已经进入困境,他把饥荒看作是整个现存制度和六三君主制度面临死亡的征兆,并指出“不进行革命,就不能同饥荒进行真正的斗争”[82]。他认为现在俄国资本主义道路实际上只剩下了一条,那就是美国式道路,而这条道路只有通过彻底革命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俄国社会发展只剩下唯一的革命道路了。[83]1913年4月,列宁再次指出俄国改良的失败,认为只有革命一条出路,他写道:“现在,这个反革命制度已经完蛋了,它已经把自己的社会力量耗尽了。目前的情况是:在今天的俄国,任何改革都是行不通的。杜马在做一些琐碎的事;要是它作出了某项决议,那国务会议和宫廷就会把它撤销,或者把它修改得面目全非。在今天的俄国,没有实行改良主义的可能性。”“应该对认为俄国已经立宪了的幻想进行斗争,应该提出革命的口号、共和制的口号来反对改良主义的口号!”[84]列宁由此提出,无产阶级面临着新的革命的任务。
五、“三条鲸鱼”与列宁民主革命理论的成熟
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思想确立后,他的民主革命理论趋于成熟,这也表现在他在不同场合提出的社会民主党革命纲领的主要内容不再有较大的变动了。
列宁本人对于社会民主党的革命纲领尝试过用简洁的口号或要点进行归纳。如在1905年革命期间的一个传单中,他把要求归纳为六点:1、立宪会议,2、武装人民,3、自由,4、农民委员会,5、解放各被压迫民族,6、八小时工作制。[85]后来(尤其是1911年农民运动重新逐渐活跃起来后)列宁从政治自由问题、土地问题、工人的经济要求等三方面来归纳其革命纲领,其典型表述如1911年10月《关于选举运动和选举纲领》一文提出的政治口号:“(1)建立共和国,(2)没收地主全部土地,(3)实行八小时工作制。”[86]这就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历史上著名的“三条鲸鱼”口号。[87]
“三条鲸鱼”的口号是列宁民主革命理论的浓缩。民主共和国集中地表达了俄国民主革命的政治任务和目标。列宁认为,其他任何关于政治任务的单独表述如“争取政治自由”、“推翻专制制度”、“争取结社自由”等都是不全面的。同时,把民主共和国放到第一位,强调的是它在俄国民主革命目标中的先导性位置,它是争取和保障其他两个任务的政治前提。土地问题最终摆在了第二位[88],这是对农民作为俄国革命基本力量的确认;它肯定俄国革命同时也是一场农民革命。第二位的土地任务也说明它是俄国民主革命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最后一条是“八小时工作制”,这是社会民主党的无产阶级性质的最突出表现。列宁把它看作是争取俄国工人的自由的重要前提[89]。
前面已经指出,列宁在1905年革命中的有关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了马克思在1848年革命中的探索的启发。在了解了列宁民主革命理论的基本内容之后,我们不妨将马克思和列宁在各自时代的民主革命纲领稍做对比。
列宁的民主革命纲领是“三条鲸鱼”,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革命的纲领则是他们在1848年初起草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90]。不难看出,虽然在表述上有差异,但是二者在要求彻底消灭封建残余、进行彻底的民主革命,为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争取最大利益上是完全相同的。在具体要求上,二者都提出了在争取共和国、全民武装、土地国有等主张。马克思虽然也提出了增加工人福利的要求,但他那个时代毕竟还没有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这点上列宁的要求更进一步。我们也注意到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在经济纲领部分包含了大量的国有化内容——除了把一般的封建地产和矿山等收归国有外,还包含有成立国家银行取代私人银行、成立国家工厂等带有国家资本主义的内容;此外,马克思还提出“国家掌握一切运输工具:铁路、运河、轮船、道路、邮局等等”并且无偿地由无产阶级支配[91],这使得这个纲领已经超出纯粹民主革命的范围。而列宁的民主革命理论虽然也是彻底的,但是它在经济方面并不包括任何社会主义的要素。其唯一的前进仅仅在于政权的阶级构成方面,即它是由无产阶级和农民主导的临时革命政府。这一差别在某种程度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列宁那里无产阶级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只是作为临时革命政府而存在,只是革命高潮期间出现的推进革命前进的政治工具——因为现有的纲领完全是为了便利资本主义发展而提出的,新型专政的存在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因而这样的专政难以持久也是合乎逻辑的。
列宁民主革命理论的内在不稳定性将推动它进一步向前发展。如果它要继续前进的话,补充有关的经济内容成为其中应有之义。
注释
[1]“三条鲸鱼”源自俄国的民间传说,传说地球是由三条鲸鱼的脊背支撑着的,后来人们用“三条鲸鱼”这一说法来比喻三大支柱或三个要点。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包括列宁)常用“三条鲸鱼”来形象地概括社会民主党的三大主张,本书这里也借用来指代列宁民主革命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列宁全集》十二卷,223页。
[3] 列宁在提出修改这一纲领的时候为这一纲领进行了一定的辩护。他承认收回割地的条文容易让农民误解,以为社会民主党不会支持农民提出超过割地的要求。列宁强调针对此点当初他就指出过,收回割地是一座桥而不是一堵墙,社会民主党人会进一步支持农民的革命要求。
[4]《列宁全集》第九卷,341页。
[5]《列宁全集》第十一卷,222页。
[6]《列宁全集》第十一卷,291页。
[7]《列宁全集》第十一卷,223页。
[8]《列宁全集》第十一卷,291页。
[9]《列宁全集》第十一卷,292页。“双重任务”的提法是早期对小资产阶级的“双重原则”的再现。列宁把这点用到土地问题上,就是试图把土地任务分解为两部分,即没收地主土地和处置这些土地,他试图在前一个任务上联合农民而在后一任务上保持无产阶级的独立立场(同小资产阶级进行斗争)。列宁对无产阶级的口号进行了总结:“同农民-业主一起反对地主和地主国家,同城市无产阶级一起反对整个资产阶级和所有的农民-业主。这就是觉悟的农村无产阶级的口号。”(《列宁全集》第十一卷,292页)本书认为,这种理解存在割裂土地任务的倾向,试图在分配问题上坚持无产阶级的立场将过早把无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矛盾提到首位。
[10]《列宁全集》第十二卷,223页。
[11]《列宁全集》第十二卷,224-225页。
[12]《列宁全集》第十二卷,226页。
[13]《列宁全集》第十二卷,227页。
[14]《列宁全集》第十三卷,第9页。
[15]《列宁全集》第十三卷,25页。
[16] 这次党代会通过的土地纲领当中既有国有化的内容,又有土地公有的内容,还有土地平分的内容,由于没有确切规定各自实现的条件和范围而显得比较混乱。
[17]《列宁全集》第十三卷,27页。
[18]《列宁全集》第十二卷,238页。
[19]《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87页。
[20]《列宁全集》第十六卷,186页。
[21]《列宁全集》第十六卷,193页。
[22]《列宁全集》第十六卷,191页。
[23] 国内学者金雁也注意到了这点,参见金雁:《农村村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148页。
[24]《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22页。
[25]《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23页。
[26] 转引自《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25页。
[27]《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2页。
[28]《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2页。
[29]《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3-244页。
[30]《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5页。
[31]《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7页。
[32]《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4-245页。
[33]《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3-244页。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列宁这时的民主革命策略完全是着眼于促进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也佐证了本书前面提出的一个观点,即列宁认为俄国革命的前途将是一个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社会。实际上,列宁为了加快发展资本主义,还将很大的一部分注意力放到农业资本家的身上。他认为从发展资本主义的角度看,份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农民是“懒惰的”,他们没有资产阶级的开拓进取精神,不关心生产的进一步扩大。为此列宁提出,“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的要求,土地应在农场主中进行分配,而不是在‘懒惰的’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后者绝大多数都是按旧习惯、旧传统来经营的,只适合于宗法经济的条件,而不适合于资本主义的条件。”(《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3-244页)列宁还从这个角度对分配土地或者土地地方公有的方案进行了批判。他写道,把土地按旧的份地占有方式加以平均分配,就是“是用许多无法成为农场主、从来不能适应环境的‘懒汉’来加重资本主义的负担”,“这样的分配将使社会的演进遇到困难”。(《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3-245页)
[34]《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5页。
[35]《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5页。
[36]《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4-245页。
[37]《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8页。
[38]《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8页。
[39]《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59页。
[40] 列宁这里的叙述表明他并不主张在土地国有化消灭私有制之后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经营权,而是主张按资本大小来分配土地,这与他前面的观点是一致的,他认为只有这样才最难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41]《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60-261页
[42]实际上在《土地纲领》一书之前,列宁在《关于统一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提到了土地国有化与地租之间的关系,不过在那里他并没有深入论述。只是在《土地纲领》中列宁才对此作问题作了深入的阐述。
[43]《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75页。
[44]《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63-264页。
[45]《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75页。
[46]《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76页。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913-914页。
[48]《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80-281页。
[49] 列宁还谈到了革命时代土地国有化的精神意义,认为它是对“一种私有制形式”的打击,这种打击必然会在全世界引起反响。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主张实行最彻底最坚决的资产阶级变革,主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最有利的条件,实行土地国有化能最有效地抵制资产阶级必然表现出来的犹豫动摇、萎靡不振等种种特性。(《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89页)
[50]《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85页。
[51] 可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小节。
[52]《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11页。
[53]列宁还讨论过农民革命与资产阶级革命的关系,他认为“在整个社会经济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条件下,任何反对中世纪制度的农民革命都是资产阶级革命”,但是“并非任何资产阶级革命都是农民革命。”(《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15页)也就是说,农民革命只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种特殊类型,还有非农民革命的资产阶级革命。列宁认为,俄国的特点就是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同时是一场农民革命。(《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15页)列宁的这一划分,对于我们考察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主运动仍然有一定的理论启示。
[54]《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14页。
[55]《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10页。
[56]《列宁全集》第十六卷,302-303页。
[57] 秦晖认为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主张纯粹是从政治需要的角度提出来的(见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2002年第六期,54页);金雁则认为列宁的土地国有化是借用了民粹派的土地纲领(见金雁:《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290页)。本书对列宁国有化思想的梳理表明,他们的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是对列宁的曲解。秦晖的说法无视列宁对土地国有化所做的深入的经济学理论论证,因而无疑是片面的;而金雁对列宁土地国有化的曲解,则在于她只看到了列宁的土地国有化与社会革命党土地纲领的相近之处,没能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后者把国有化看作是社会化,看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对这种小资产阶级空想列宁历来是加以批判的。
[58]《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91页。
[59] 转引自《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91页。
[60]《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2页。
[61]《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92页。
[62]《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5页。
[63]《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6页。
[64]《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6页。
[65]《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5页。
[66]《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5页。
[67]《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93页。
[68]《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93页。
[69]《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8-19页。
[70]《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9页。
[71]拿破仑第三的复辟是一种政治性复辟,其主要基础仍然是资本主义,他并没有取消法国革命获得的广泛的小私有制。1815年的波旁王朝复辟就带有很强的经济复辟的性质,许多贵族的地产被追回,但是即使这样其经济复辟也是不彻底的,因为广泛的小私有制一旦建立要加以摧毁会面临着巨大的政治阻力。
[72]对于小土地所有制与政治复辟的关系,列宁的论述并不很一致。他在《修改我们党的土地纲领》中曾经提到,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民主制的基础;这里他继续认为农民和土地的结合可能是防止复辟深入的一个因素。但是法国的经验表明,农民直接占有土地有可能会由于反对无产阶级而导向波拿巴主义。正因为这样,列宁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结论——他在此处有一个脚注:“我们说‘恐怕也只能’,是因为小业主同自己的‘小块土地’有更紧密的联系是否正是波拿巴主义的最好的支柱,这还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列宁全集》第十三卷,16页)
[7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3页。
[74]《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09页。
[75]《列宁全集》第十六卷,242页。
[76]《列宁全集》第十六卷,400页。
[77]《列宁全集》第十六卷,408页。
[78]《列宁全集》第十六卷,409页。
[79]《列宁全集》第二十卷,170页。
[80]《列宁全集》第二十卷,204页。
[81] 实际上在1911年斯托雷平改革已经开始显示出颓势,当时有上层人物甚至认为它已经失败,担忧俄国第二次革命不可避免。列宁注意到了这点,他写道:“现在已经不只是立宪民主党资产阶级,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连十月党资产阶级也确信,六三‘宪制’和六三土地政策是‘失败’了。”他引用了“极右的立宪民主党人”马克拉柯夫先生的话:“现在,表示不满的是那些最希望长治久安、害怕爆发新的革命浪潮的国家要人”;“大家都说,如果我们继续沿着人们带领我们走的那条道路前进,那么我们就会被导向第二次革命。”(《列宁全集》全集二十卷,179页)
[82]《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73页。
[83] 列宁还试图解释为什么斯图雷平改革必然失败:“为什么斯托雷平对中世纪土地占有制的摧毁不能消灭盘剥制和工役制,而农民劳动派或民粹派的摧毁却能够做到这一点呢?”他指出为数众多的农民处境依然如故,甚至每况愈下,因为“任何巩固土地私有制的办法,任何消灭土地零散插花现象的措施,都不会使为数众多的贫苦农民——那些守着贫瘠的坏地,只使用已经破烂不堪的祖传农具,养着没有草料的役畜和牛羊的农民,变成有点文化的有点家业的业主。对于那些依附于拥有2000俄亩土地的地主的、只有7俄亩小块土地的农民,无论是把他们分散到各处,把他们从村社解放出来,还是‘巩固’他们少得可怜的土地的私有权,他们都仍然是免不了受盘剥的平民。”(《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18页)
[84]《列宁全集》,第二十三卷,57-58页。
[85]《列宁全集》,第十一卷,159页。
[86]《列宁全集》,第二十卷,358页。
[87] 我们注意到“三条鲸鱼”的口号中关于土地部分的内容为“没收地主全部土地”而不是“土地国有化”。但并不表明列宁放弃了“土地国有化”的主张(一个例子是在“三条鲸鱼”的口号提出后,列宁在1914年的《俄国的土地问题》一文中继续论证土地国有化会让资本主义“更广泛、更自由、更彻底地发展起来”,参见《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317页)。因此在口号中提没收地主土地而不是土地国有化应该从策略上去寻找原因。“消灭地主全部土地”与土地国有化都是彻底反封建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对于前者保留了农民份地,且对于没收来的土地如何处理未加规定,这样它可以为以后土地的平均分配留下余地。而对于土地平均分配,列宁曾经指出它在纲领上错误的,但不是有害的。(《列宁全集》第十三卷,25页)
[88] 这三条口号之间的先后顺序开始时不太固定(主要是土地要求和八小时工作制之间的先后关系没有稳定下来)。如在1911年《论社会民主党在杜马内外的行动口号和工作方法》中为:“建立共和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没收地主全部土地。”(《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17页)不过1913年之后,要求没收地主全部土地这一要求一般居于八小时工作制要求之前。
[89]“经验证明,没有无产阶级奋不顾身的斗争,就不可能得到自由,而这种斗争是同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改善的典范,这种改善的旗帜就是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列宁全集》第二十一卷,17页)
[9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1-5页。
[9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页。
长按二维码支持激流网
为了避免失联请加+激流网小编微信号wind_1917
(作者:曹浩瀚。来源:《列宁革命思想研究》。责任编辑:黄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