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媒体的“乱象”一直是大众关注的话题,非常时期尤甚。这里说的各种媒体,包括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等,也包括“正规”媒体。
“乱象”是加引号的,因为这个词隐含着特定的立场与情感倾向。好比城乡结合部的菜市场,有人感受到的是无法忍受的脏乱差,有人感受的却是清新浓郁的生活气息。菜市场的存在不是一个“乱象”所能概括的,它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信息时代的各种媒体也是如此。
武汉处罚八名信息发布者是一起引发巨大争议的典型事件。一篇“向八名谣言发布者致敬”(公众号“行走中的生命”),喝彩者有之,愤怒者有之,看法大相径庭。喝彩者强调的是重大问题上信息应公开,担心警方对权力的滥用,对“谣言”经常成为“遥遥领先的预言”现象表达不满。忧心忡忡者害怕的是“打响为谣言正名的第一枪”,认为“他们的首要目的是,在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他们会进一步制造政治谣言,忽悠民众上街反政府。”(公众号“察网时评”:一小撮人在把冠状病毒肺炎当成搞乱中国的好机会——从一系列谣言看国内“白头盔”的鬼影)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也对此事表态了。最高法文章认为,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非常时期,众志成城,凝聚力量,抗疫救人,这是目前绝对的重点。在这个前提之下,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如何正确对待处理这些声音,疏理一下关于“谣言”的法与理,是很有必要的。
关于“谣言”的法律问题
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公告》称,微信将坚决并持续打击谣言类信息,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
我们也经常看到这样的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理性上网,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
但是,我国并没有“造谣罪”。与网络言论有关的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除了“寻衅滋事罪”比较模糊外,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比较明确。
“寻衅滋事罪”是为人诟病较多的一个罪名,是法律界有名的“口袋罪”。“口袋罪”为司法者处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质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方便的法律工具,但也带来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条款。
目前报道的关于疫情的“谣言”的处罚大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如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1月24日通报:该县近日有传言称泉塘街道3614小区有4名新型肺炎确诊病例,经过核查仅有1人被确诊,造谣男子被警方行拘。
按1月29日武汉公安的说法,8人情节特别轻微,只是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对比之下,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的拘留处罚就显得更加简单粗暴。首先,小区内1人确诊与4人确诊,并无质的区别,达不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其次,长沙县公安局没也有说清楚,当事人是否故意?故意造谣目的何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释义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1月24日网上传出长沙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长沙县政府办已于泉塘街道核实,泉塘街道3614小区有4名从武汉开车返湘过年的人员出现咳嗽症状,经检测核实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目前隔离在星沙医院。这则通知是否也被“辟谣”了?以上疑问若不能得到解释,执法机关除了达到“威慑”目的外,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只会让人产生新的疑惑。
网传长沙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我们在各种社会交流中,必然会传递各种消息,信息社会消息传播的数量与频率必然比过去要高很多。而我们传播的消息,大多数并非我们亲身经历,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得到的二手、三手甚至N手消息。所以,谁也无法保证自己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传播虚假信息,包括官方“正规”渠道在内。
而现实生活中,经常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从不骗人的,极可能就是骗子。
大多数人在传播消息时只能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的判断。很可能我们在义正辞言地“辟谣”的同时也在传播一种新“谣言”。这在多数情况下不是我们的错,而应视为信息社会的一种常态,绝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只要我们随着形势的变化与认知的改变,注意随时纠正即可。
图1
图2
图1是中国疾控中心早期的“辟谣”作品,图2为1月22日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称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基因组序列相似度为80%的报道,而图1中的“辟谣”内容至今仍广为流传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日常交流中的绝大部分不那么正确、不那么准确的言论应归于“言论自由”范畴,谈不上罪,一般也谈不上错。谁聊天的时候跟写公文一样字斟句酌?
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八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消息案件中,尽管新型肺炎的确不是SARS,严格来讲八人发布的信息的确属于虚假信息。但是,按照普通百姓的理解,武汉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并无太大区别,或者说相对于官方的说法,将新型冠状病毒说成SARS更接近真理。同时,八名发布信息者并不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那么,我们应将其视为普通人在寻求真相过程中的不准确提法,应属于“言论自由”范畴。退一步讲,即便是错误地发布了“险情、疫情、警情”,但是因为是出于善意提醒,也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完全可以采用加强舆论引导、公布相关信息、普及相关知识的办法来解决。遗憾的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并未采取这样的办法,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已经远超当事人的想像了。武汉市长在后来的公开解释中提出疫情发布需要卫生部门授权,但这绝不是无所作为的借口。在一线医务人员已经发出了明确警告的情况下,即便没有授权依然可以采取一些防御措施。肺炎病毒不会呆在那里等待红头文件与上级指示。
所以,有关部门在打击“造谣”行为时,应有明确的界限。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有些言论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言论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其“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标准包括是否造成“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和是否有“明显的恶意”的动机,比如在飞机上大喊“有炸弹”。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则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解决,即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公布正确信息、普及相关知识,这样一是宣传、普及了正确的信息,二是增强了人民群众辨别不同信息的能力,同时又保障了人们的言论自由。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
最高法1月28日在针对“武汉处理8名发布不实信息者”评论中说:“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这个表态是个进步。
列举美国的例子,并非是要完全照搬美国的经验。大家都知道,美国是日暮西山、腐朽没落的帝国主义国家,我国据说是有着“四个自信”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比美国,我们应该有无与伦比的巨大优势与自信,我国公民理应享有比美国公民更多、更充分的政治自由与民主权利。捍卫言论自由,绝不是鼓励造谣,相反,充分的言论自由是战胜“谣言”的必要条件。对于对绝大部分“谣言”,我们有更有效、成本更低的处理办法,绝大部分不应采用法律手段。法律应起的作用应是“兜底”,不是充当裁判员。
与“谣言”有关的理
谈了法,再来谈谈理。
一些人习惯于用动机来惴测人,或者出于对“谣言”的恐惧,或者出于对某些敌对势力的憎恨,赞成对各种不实之言采取严厉打击态势。但是,且不说在海量的信息面前,这种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信息时代的大潮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说主张者本人是否也会发布不实信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在一些习惯于对上不对上的、谨小慎微、层层加码的势力操作下,这种态度唯一可能形成的局面,就是打击异己、闭塞言路、漠视言论自由。这种方式消灭不了谣言,而只会造成新的恐慌,形成更多谣言产生的土壤。一个越是封闭单一的环境,谣言的生命力越强。这对于传播正确的声音非常不利。
比如微信安全中心发布了关于打击谣言的通知,马上就有人加码,称“网监部门通知”,“不得转发任何一条没有官方证实的关于新型肺炎的通知”。结果是微信安全中心也看不下去,出面辟谣。
某微信群通知
微信安全中心将这种过度反应视为谣言
这是鸵鸟式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完全无视信息时代基本特征的解决办法。信息时代的基本特征是信息的大爆炸,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在政治、商业,甚至个人生活中,都是以信息的获取、加工、传递和分配为基础,各种信息充分涌流,堵是堵不住的,堵的后果只能是从其它渠道涌流出来。
“武汉三女生因亲人肺病去世到微博吐槽”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造谣”“辟谣”案例。微博主@熹微小坨坨 @蜜柚_flying @珊姐威武 等三位女生于1月23日晚先后发微博,说自己的姨妈因高度疑似为新型病毒的双肺感染,在武汉汉口医院去世,披露了一些医院混乱、过载的情况,抱怨了一些政府的不作为。其中一个细节,是她们转述殡仪馆司机的话说“一天拉走了50个人”,这点无法查证,也是她们表述中的不确切之处,但其后她们发出姨妈的死亡证明,自证亲属确实去世,但仍有很多人辱骂她们造谣。更有甚者,因@熹微小坨坨 使用了“网路”这个台湾地区的用语,被某些著名军事时事博主认为自己找到了决定性证据,指控她们是用同一份姨妈去世“通稿”的台湾网特,并用低俗下流的词汇反复辱骂、攻击这三位女生。之后新浪因为这三个人没有认证,把她们的号封掉了。最后她们的同学出来背书,证明她们确有血缘关系,有同一个姨妈,又通过私下渠道,把姨妈的死亡证书等证明私下转交给了一些攻击她们的大V。“辟谣”者有人道了歉,有人道歉后仍补充道:“但她们承认,自己在表述中,说殡仪馆一天拉走了50人,还是造谣。”大部分博主的拥趸则继续抓住她们表述中的不确定细节,无止尽地谩骂。
这起网络事件细节太多,不能一一展开,仅谈谈两个关键数字的争议。第一个争议,是@叶三 质问三女生的姨妈为何不在官方统计数字内。第二个争议,是@无为李爷 直到道歉后也反复追问的殡仪车一天拉走50人的问题。
@叶三 犯的错误,是在其高大的立场之外,缺少最基本的信息分析能力。在“封城”前后混乱的几天内,官方公布的确诊与死亡数据,与普通百姓的理解与感受是两码事,武汉市长周先旺曾公开解释:“大家感觉社会面这么大,大家反映这么大,为什么公布的数字小一些,公布的是确诊的,因为确诊测试和基因的测序时间比较长。”确诊时间长是个因素,官方媒体也曾报道,确诊的关键物品“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供不应求,在此条件下,大量疑似甚至高度疑似患者卡在最后一步无法确诊,一些人去世后也不能纳入统计数据,这些媒体都有披露。所以,无论从事实层面,还是从百姓的认知层面,一段时间内患者数量多于官方公布数量,这是毫无疑义的。
@叶三 将官方数据等同于事实的全貌,凡与官方数据有异的都是“造谣”,甚至连百姓的亲身亲历也不能算数。而作为对社会有基本了解、有正常思维的成年人,应知道官方的优势在于信息的统计与综合,但官方并不是信息的原始来源,只是“加工厂”,在加工的过程中难免有失真与滞后。所以我们要了解事物的全貌,应综合不同渠道的信息,应通过自己的判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此才能构成一幅比较完整的画卷。不同的渠道只要能提供有效信息,都是有用的。从这个角度讲,信息是互补的,并不构成排他性的“造谣”与“辟谣”关系。@叶三 在“辟谣”的过程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信息。唯一的作用是试图强化既有的权力结构。
@无为李爷 也是同样的问题。三女生在紧张、气愤与恐慌的情绪中,转述殡仪馆司机一天拉走50人的信息时,同时也提供了另一些信息,即“殡仪馆就一辆车全城拉死人!”“因为就这一辆车能消毒”,这个信息并不等同于说新型肺炎一天死了50人,武汉作为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按中国千分之七的死亡率计算,每天死亡190人左右是正常的,冬天死亡率应更高一些。@无为李爷 如果真要辟谣的话,需要提供一些有效信息,即这190人中有多少是需要消毒车来拉的?殡仪馆车辆是否会受到春节与封城影响?毫无疑问,自称毛泽东粉丝的@无为李爷 没有提供任何有效信息,更没有最基本的底层立场,也只是试图强化既有的权力结构。
注意只是“试图”,客观上是强化还是弱化,是另一码事。
解决“谣言”问题,堵不是办法,立场先行更不是办法。公认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造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就是信息公开,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信息公开是对抗疾病的最好方式”。
舍之此外,都是歧途。
有好心的朋友会说,公布一些数据与真相或许会造成恐慌。大错特错。恐慌不是由真相造成,而是对未来的无知造成的,是面对现实的手足无措造成的,闭上眼睛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城已经封了,全国31省(区、市)都已启动一级响应了,中国人民还有什么不可承受的消息?相反,像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因护士私下讨论疫情消息被通报处理,才会引起人们的疑虑与不安:到底发生什么了?为什么不让我们知道?医院要掩盖什么?
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某护士“擅自讨论疫情防控信息”的通报
还有好心的朋友说,这是战时,需要信息管制,有关方面的行为可以理解。又是大错特错。这不是一般的战争,是公共卫生安全战争,公共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与生死,在这场战争中,信息公开透明就是最好的武器弹药。
十七年前的SARS事件之后,一项非常重要的反思与总结就是关于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学者总结,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对落后,既有制度上的,也有观念上的,并重点批评了一些官员观点上的错误:
一是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为求政绩,惯于报喜不报忧,对于发生的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为保住官位,往往采取内部解决、大事化小或隐瞒不报的处理方式;二是缺乏现代民主观念,对于政府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的权利,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仍抱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腐朽从政观念;三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担心信息公开之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差而引起社会恐慌,或者担心敌对势力乘机制造混乱,因而不积极主动地及时公开信息,造成日后的被动局面,甚至当社会上已经有所传言时,仍对公众保持沉默,致使谣言四起,反而引起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四是片面地将新闻媒体视作政治宣传的工具,缺乏与新闻媒体在信息方面的合作沟通,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忽视了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方面的导向作用,不能主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突发事件的影响,从而丧失了舆论的主导权;五是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中官僚主义作风不断滋长,安于现状,因循守旧,严重缺乏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一遇突发事件,往往思想上毫无准备,缺乏应变能力,不能及时将政府工作调整到危机管理状态,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工作指导不力。[1]
17年前文字,读来仍让人振聋发聩。
人民群众是战胜谣言的主体
有人说,疫情面前,我们要依靠政府和医疗人员,不能给政府添乱。这个说法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提出问题、反映问题、要求解决问题,不能称之为“添乱”。这种说法主仆颠倒,是奴性的体现。
有人强调“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但从最近的情况来看,这个优势已被市场侵蚀不少。唯有人民群众始终是可依靠的。在战胜瘟疫这件事上,没有千百万群众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一切都是空话。
毛泽东主席说:“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在现有条件下,政府是不可替代的组织力量。但是,毛主席提出的是“两个相信”,不是“一个相信”。在市场逐渐侵蚀社会的局面下,我们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依靠,就是依靠群众。
群众性参与的社交媒体与自媒体固然会带来一些良莠不齐的信息,但同时带来了大量最直接、最真实、最有时效的真相。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流行病学资深终身教授张作风认为,信息公开是扑灭爆发流行的最基本要求。张作风举例说:“根据谷歌数据的研究,使用来自社交媒体的数据来预测流感或其他流行病暴发,通常比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疫情早5-7天。在疾病流行初期,预警一般来自临床医生和患者家属,通过医生或家属,朋友在社交媒体上报告可能的爆发,来引起社会或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这样可以及时调查,这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公众号“知识分子”:吃一堑能长一智吗?国际著名公卫专家评武汉疫情)
毛泽东认为,人民群众是提供真实信息与正确意见的主体,领导机关只是加工厂。“我们的领导机关,就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这一方面说来,只是一个加工工厂。大家知道,工厂没有原料就不可能进行加工。没有数量上充分的和质量上适当的原料,就不可能制造出好的成品来。如果没有民主,不了解下情,情况不明,不充分搜集各方面的意见,不使上下通气,只由上级领导机关凭着片面的或者不真实的材料决定问题,那就难免不是主观主义的,也就不可能达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不可能实现真正的集中。”(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战胜谣言这件事上,同样也是如此。我们说的是战胜谣言,不是消灭谣言。人们不可能生活于无菌的环境中,消灭谣言等同于封口。战胜谣言的主体依然是人民群众。包办是不可行的,“不传谣、不信谣”的说教往往也是没用的,因为如果人们不能正确识别谣言,仍然会不自觉地传播它。辟谣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大家充分接触各方面的不同信息,慢慢地积累识别谣言的本事。
而每时每刻在与谣言和大量不正确、不准确信息开展辩论的,正是千百万普通的网民,主战场是社交媒体与自媒体。在疫情面前,中国人民知大局、识大体,老百姓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掌握了正确的方式方法,正确的信息与知识就一定会占据主导地位。
春风杨柳万千条,六亿神州尽舜尧——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新时代的舜尧!
[1] 石磊, 张健. 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非典”事件后的反思[J]. 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中), 2002(S1):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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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百二。本文为激流网首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责任编辑:黄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