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前资深媒体人何光伟发起了一场特殊的诉讼,被告人是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据悉,因拒绝公示原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根卖官案中的买官者信息,何光伟将上述机关告上了法庭。

公安局长落马牵出30名“买官者”!警方拒公布行贿者名单,遭前资深记者起诉-激流网公安局长落马牵出30名“买官者”!警方拒公布行贿者名单,遭前资深记者起诉-激流网公安局长落马牵出30名“买官者”!警方拒公布行贿者名单,遭前资深记者起诉-激流网公安局长落马牵出30名“买官者”!警方拒公布行贿者名单,遭前资深记者起诉-激流网

作为前资深的媒体人,何光伟诉求是“李长根卖官人数及买官者姓名”为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李长根是信阳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2014年11月,在河南省高院纪检组长任上被查。2016年4月14日,漯河市中院一审判决,李长根受贿630万余元,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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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015)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记载,30余名信阳市公安系统的干部直接或间接向李长根行贿以获取职务调整。

李长根已于2016年10月20日在狱中去世。虽然李长根死了,但行贿者中则仍有不少在位者。据公开资料显示,李长根入狱后,30名行贿人中至少有12人仍在信阳市公安系统任职。

看到此判决书的何光伟,出于职业的敏感开始一一核对行贿者,并率先向社会公布了此事。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何光伟说,按照判决书名单不完全统计,向李长根行贿买官的30余名公安局长、政委、队长,至今仍有4人担任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副调研员等职务,有10余人出任信阳市公安局各支队队长、政委等职务;在信阳市下辖的10个县区公安局,至今仍有5人担任着公安局局长、5人担任着政委职务。在所有买官者中,仅有4人去向不明。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长根在位期间,信阳市公安局进行过4次规模较大的干部调整——2008年8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各县区公安局局长、政委和市公安局局直县处级干部;2009年3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市局局直机关内部的科级干部;2013年5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城区分局科级干部;2013年10月一次,调整范围为:任免市局局直机关内部的副县级干部。

某种程度上,信阳市的警务机制改革给李长根提供了更多卖官的机会,约三分之二的交易产生在警改之后。根据信阳市政府《信政任〔2011〕2号》文件,2011年7月信阳市市区10个派出所(分局)局长履新,其中李长根案行贿人员胡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分别任浉河派出所(第二分局)、老城派出所(第三分局)、平桥派出所(第四分局)的所长(局长)。

彼时,信阳市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李长根案发后,信阳有关部门已给予行贿者不同程度的处分,至于具体处分情况,因文件涉密不便对外公开。

上述负责人辩解说:“在当时那种境况下,有可能他们一念之差犯了错,但并非就要一棍子闷死,而是应该以教育、挽救为主。”

11月26日,何光伟告诉《知灼》,目前他正在等待判决,对于官司是否能赢,他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以下为判决书指控内容:

1、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商人李某1的请托,多次收受李某1总计20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0.0532万元)、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5.6535万元),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长的李某3提拔为新县公安局政委,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南湾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李某4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并承诺对李某1进行关照。

2、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1的请托,多次索取或者收受杨某1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虫草、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的古画等财物,将杨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对杨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进行关照。

3、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的请托,多次收受张某2总计3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984万元),将张某2从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政委提拔为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对张某2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4、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的请托,两次收受阮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将阮某的外甥王某2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并为阮某顺利要回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00万元事故处理押金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吕某的请托,多次收受吕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吕某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吕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6、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的请托,多次收受陈某1总计23万元人民币,将陈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继续为陈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7、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严某的请托,两次收受严某共计10万元人民币,将严某从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驾科科长、信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主任,职级由正科级晋升为副县级,并承诺继续对严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8、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多次收受杨某3共计10万元人民币、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0.2843万元),将杨某3从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提拔为新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杨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9、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何某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何某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366万元),并在2013年3月份提拔何某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

10、2012年12月份,光山县发生了“学生被砍事件”,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余某引咎辞职。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余某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92657万元),并承诺为余某调整岗位提供帮助,后因李长根调离信阳市公安局未办理。

1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1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4157万元),将胡某1从潢川县公安局政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并于2011年3月将胡某1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局长。

1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6092万元),并于2008年8月提拔胡某2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13、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多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4、2008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闫某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闫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将闫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局长。

15、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淮滨县公安局政委胡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胡某3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胡某3提拔为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胡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6、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周某2提拔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17、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汪某的请托,多次收受汪某共计13.5万元人民币,将汪某从罗山县公安局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汪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8、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陈某3任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陈某3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对陈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9、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方某的请托,分三次收受方某共计11万元人民币,将方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逐步提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交警支队考训大队大队长。

20、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李某8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李某81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将其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2013年11月经李长根推荐任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平桥分局局长。

2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杨某4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对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3的请托,收受王某310万元人民币,将其提拔为息县公安局政委。

23、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某的请托,收受彭某送的一张价值6万元的油卡,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3任新县公安局政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3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罗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赵某5万元人民币,承诺继续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并于2013年3月将赵某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政委。

26、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支队长王某4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王某42万元人民币,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在李长根的安排、协调下,王某4在2009年享受县级干部待遇,2013年转为副县级干部。

27、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巴某要求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请托,收受巴某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54392万元),并于2013年7月份将巴某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任大队长职务。

28、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荣业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高俊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孙高俊一对瑞士AP牌情侣表,价值274319.98元人民币,并为孙高俊顺利要回其承建的信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款提供帮助。

29、2013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县公安局副政委曹某担任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在办公室两次收受曹某共计3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以后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30、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请托,两次收受王某5共计3万元人民币,将王某5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31、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的请托,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董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其从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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