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建国到19世纪末,实现了从原英属殖民地到世界第一工业强国的飞跃。在此巨变过程中,美国奉行贸易保护主义,高关税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萧条时期,美国试图以关税壁垒转嫁危机,招致其他国家的疯狂报复,不但没有扭转经济衰退的困局,反而加剧了大萧条的严重程度,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独步世界,有利于美国的自由贸易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旗帜,并对关税政策做出根本调整。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开始受到西欧和日本的挑战,美国重新调整贸易政策,出现了自由贸易旗帜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潮,各种非关税壁垒被大量应用。美国贸易政策的历史表明,贸易作为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何时应用何种贸易政策,均是以服务美国经济这一终极目标为导向的。
美国贸易政策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初期,特别是从1789年联邦宪法赋予国会征税权之后至1933年,主要采取保护性质的高关税政策。第二阶段从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实施后至1973年,在自由贸易主义指导下,美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走上了低关税政策之路。这两个阶段,关税是贸易政策的重点。第三阶段从1974年开始,美国自由贸易转向“公平贸易”,实际上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回潮,通过诉诸非关税壁垒,以达到促进贸易、保护国内经济的目的。
一、贸易保护主义指导下的高关税政策时期(1789年~1933年)
美国1776年建国时,13个原英属殖民地结成了松散的联邦,根据第一部宪法,联邦政府没有征收关税的权利,导致国家财政匮乏,只能靠举债度日。邦联内部各州各行其是,在贸易和关税问题上,各州都有自己的标准,甚至各州之间互设壁垒,严重影响了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的发展,同时给外部商品可乘之机,例如,英国大肆向美国倾销商品,将政治殖民变成了经济殖民。
为了应对这种危机,1787年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会议形成了一部全新的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在1789年获得2/3的州表决通过。该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前三项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他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征收;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从此,国会获得了之前属于各州的贸易和关税管辖权,为扫除各州之间的贸易障碍、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的1789年7月4日,美国颁布了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关税法案,开始了有迹可循的利用关税服务国家经济的时代。
从1789年到1933年,这一阶段又可以分成三个小的时间段:1789年~1815年,高关税政策的萌芽形成期;1816年~1860年,高关税政策的争论摇摆期;1861年~1933年,高关税政策的确立发展期。
1.高关税政策萌芽形成期:1789年~1815年
1789年《关税法》第一节开宗明义地宣布:“为了支持美国政府解决债务问题,鼓励及保护制造业的需要,对进口商品、制成品和货物征税”。由此可见,该关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联邦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并同时鼓励和保护本国制造业。但由于其关税水平比较低,对制造业的保护力很弱,依然抵挡不住英国廉价优质商品的大批涌入。
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发表了《关于制造业的报告》,系统阐述了利用关税“保护幼稚产业”(Protection to Young Industries)的思想。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应大力发展处于劣势的工业制造业,因而主张实行高关税政策。但当时以托马斯·杰弗逊为代表的美国大部分精英人士的思想还偏重农业立国,认为美国应发展农业,大力向欧洲出口农产品和初级原材料来换取廉价的工业制成品,因而主张实行低关税政策。最终汉密尔顿的报告在国会没有通过。
1801年主张农业立国的杰弗逊当选美国总统,1805年获得连任,这使得其农业立国的思想得到持续贯彻。但1806年6月美舰“切萨比克号”遭英国海军袭击的事件,使杰弗逊在发展民族工业制造业方面的思想发生了转变。此事件触发国会在1807年通过了《禁运法案》。杰弗逊原本认为,工商业国在贸易中必然依赖农业国,英国需要美国的粮食和原材料,《禁运法案》的实施必将给英国以沉重的打击,从而迫使英国放弃对美国的敌对政策。但事与愿违,禁运非但没有对英国造成影响,却对美国的经济造成了致命的打击。意外的是禁运期间美国的制造业由于没有外部竞争并得到了来自对外贸易和航运业的资金支持而得到发展。鉴于此,杰弗逊逐渐意识到美国经济的脆弱和发展民族制造业对于民族独立和国家强盛的重要作用。杰弗逊经济思想的转变为下一步关税政策的转向奠定了基础。
詹姆斯·麦迪逊上台执政后,美英矛盾不断加深,第二次美英战争在1812年爆发。战争期间陆续出台的四个贸易法案使得美英之间的商品交流中断,同时美国所有进口商品的关税增加了一倍。这样关税增加财政收入的职能客观上转变成了保护幼稚工业的职能。美国高关税保护贸易主义思想初步形成。
2.高关税政策争论摇摆期:1816年~1860年
美国就关税政策的争论从第一部《关税法案》颁布以来就没有停止,起初主要体现在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工业立国思想派和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农业立国思想派之间。到1816~1860年,就关税政策的争论大致形成了南北两派。南方传统种植园农业经济主张发展自由贸易,实行低关税政策,便于农产品的出口;北方工业制造业经济主张贸易保护主义,实行高关税政策,鼓励和发展仍然处于弱势的民族工业。在双方的争论博弈中,短短40余年美国就出台了七部关税法案。关税政策摇摆变动,关税税率忽高忽低。以1833年为界,前期连续出台了三部提高关税的法案,后期四部法案对关税既有提高也有降低。
1816年《关税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开始通过关税政策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真正尝试。该法案的制定秉承了汉密尔顿《关于制造业的报告》的思想主张。将进口商品分成三类,分别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第一类是美国国内有足够供应的工业产品,征收高关税来保护国内此类产品的制造业,以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第二类是美国国内只能部分供应的产品,征收相对较低的进口关税;第三类是美国不能生产的产品,只征收更低的财政性关税。但刚刚经过第二次美英战争的英国,不甘心放弃美国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向美国倾销商品,使得这部《关税法案》的保护作用收效甚微。
1818年美国第五任总统詹姆斯·门罗在国会咨文中提出,“关税尤其应该为襁褓中的制造业和与国家独立密切相关的行业提供保护”。此言一出立即引起许多争论。支持者认为,美国经济低迷是由于对制造业的保护力度不够,应当提高关税;反对者认为,高关税会限制美国进口,降低财政收入,影响国家财政。支持者当中,参议员亨利·克莱(Henry Clay)最为知名,他提出了著名的“美国体系”(American System)之说。克莱认为“美国体系”是:“保护制度加国内改进,即征收保护性关税以利于制造业者,建立国内市场和改善交通运输以利于农民。”1824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新的关税法,大幅提高了钢铁、铅、羊毛、大麻等商品的进口关税。
但随着英国降低进口羊毛的关税,毛纺织成品的价格大幅降低,销往美国的毛纺织品相较美国本国产品仍然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对美国的毛纺织工业造成了很大冲击。在以毛纺织工业为代表的各利益集团压力之下,美国于1828年通过了内战前税率最高的一部关税法案。由于该法案损害了南部奴隶主集团的利益,被他们称为“厌恶关税法”(Tariff of Abomination)。在南方的竭力反对之下,国会于1830年和1832年两次降低关税税率,使之大致降到1824年的水平。但南部各州仍然持反对立场,僵持中南卡罗莱纳州废除了1828年和1832年关税法案并扬言要退出联邦。在亨利·克莱的调解下,国会于1833年通过了一个关税妥协法案。规定从1834年至1842年逐步降低关税,直至将所有关税降到20%。该法案的出台暂时平息了南北双方就关税的争论。
1837年经济危机袭来,政府财政逐渐吃紧,国内经济陷入困难。在此背景下辉格党人于1842年推出了新的关税法案,再次提高了关税税率。经济危机过后,南方民主党人于1846年推出了《沃克关税法案》(Walker Tariff Act),关税税率重又降低。在此期间,西部各州纷纷加入联邦,增加了美国的进出口总量和政府财政收入,加利福尼亚州发现了金矿,欧洲各国局势动荡以及爱尔兰发生大饥荒,美国的农产品出口量大增,使得美国经济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于是在1857年,国会又通过了一部新的关税法案,进一步降低了关税。该法案规定的税率一直持续到1861年南北战争的爆发。
纵观前两个阶段70余年的历史,随着第一部关税法案的出台,美国改变了建国初期各州各自为政、混乱无序的贸易政策,逐渐采取了适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此期间关税政策多有变动和摇摆,归根结底是美国还没有真正解决国家经济发展道路的问题。四年内战帮助美国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坚定了美国以高关税政策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决心。
3.高关税政策确立发展期:1861年~1933年
1861年美国南北双方爆发内战,战争期间,联邦政府急需筹措战时经费,国会不断提高美国关税。高关税不仅给联邦政府带来巨额收入,客观上也保护了美国的弱势工业,促进了工业发展。战后美国共和党长期执政,使得战时的高关税政策保留下来,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莫里尔关税法》(Morrill Tariff Act)是这一阶段的第一部关税法案。虽然《莫里尔关税法》比1846年关税法的税率高,但战时急剧增长的军费需求,使得联邦财政仍然不堪重负。随后关税不断提高,1864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法,根据该法案,几乎所有外国进口商品都必须缴纳关税,平均关税税率达到了49%。
战时关税不仅帮助联邦政府筹措到了急需的经费,同时也保护了美国的工农业,使得美国出现了战时的经济繁荣。战后高关税的继续存在,受到了质疑,但由于共和党人控制了国会和总统职位,才使美国战时的高关税政策得以延续。
民主党在1884年、1886年、1888年分别提出降税议案,但都没有通过。1888年大选,共和党同时控制了白宫和国会两院,为新的税率更高的关税法案出台提供了保证。1890年以威廉·麦金莱为主席的财税委员会推出了《麦金莱关税法》(Mckingley Tariff Act)并获得通过。该法案大幅提高了工业产品的关税,尤其是羊毛、毛纺织品和棉纺织品,加大了对相应工业的保护力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附加了一个“互惠”原则的条款。但此种“互惠”原则不是降低贸易壁垒的战略,而只是贸易报复的手段。因为当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征收“不公平”关税时,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向此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
《麦金莱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当时工业产值已经超过英国并逐渐成为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工业强国的美国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保护了美国国内已经存在但尚处于弱势中的幼稚工业,还通过高关税政策催生了国内原本没有的产业,并且将贸易保护的思想发展到保护成熟工业上,这就促进了美国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和发展。同时该法案第一次应用“互惠”原则,将贸易保护扩展到国外,为美国商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
1896年共和党人威廉·麦金莱入主白宫,很快于1897年出台了《丁利关税法》(Dingley Tariff Act),《丁利关税法》是19世纪美国最后一部关税法,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达到历史顶点。
19世纪末的高关税贸易保护政策客观上加剧了美国托拉斯垄断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09年国会通过了《佩恩—埃尔德里奇关税法》(Payne-Aldrich Tariff Act),将关税税率大幅降低,但该法案没有触动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体系。被普遍认为是自由贸易先声的1913年《安德伍德关税法》(Underwood Tariff Act),将美国的关税降低到内战以来最低点,平均税率27%。但实际上该法案仍然是以贸易保护主义为原则的,因为新税法主要减免了美国当时在世界上占领先地位的产品,其他一些产品如化学药品的关税还有所提高。法案提出以“竞争性”关税政策促进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竞争,以利于降低国内商品物价,降低垄断。
随后第一次世界大战于1914年爆发,严重影响了新税法的实施。战争结束后欧洲各国财政困难,纷纷诉诸高关税政策,美国只能以高关税政策应对。1922年出台了《福特尼—麦坎伯关税法》(Fordney-McCumber Tariff Act),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重新得势。连续三任共和党政府延续了高关税政策,并于1930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斯慕特—霍利关税法》(Smoot-Hawley Tariff Act)。在当时世界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这部法案招致其他国家的疯狂报复,不但没有扭转经济衰退的困局,反而加剧了大萧条的严重程度,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陷入了崩溃的边缘。决策者逐渐认识到,在保护国内经济上,高关税政策第一次失效了,惨痛的代价呼吁政策的彻底转变。
至此,高关税贸易政策走完了近150年的历史,在这150年中,美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殖民地依附经济体一跃成为雄踞世界之巅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体,经济地位的转变使得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不再适应其发展,美国必须做出改变。历史将这一重任交给了富兰克林·罗斯福。
二、自由贸易主义指导下的协定关税时期(1934年~1973年)
1932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当选美国第32任总统,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在这一时期,美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对外贸易政策也开始发生转变。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The Reciprocal Agreements Act of 1934)的出台开启了美国低关税自由贸易之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分界线,美国的低关税时期可分为双边协定关税时期和多边协定关税时期。战前美国主要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达到降低关税促进贸易的目的,战后美国则大力提倡多边协定将自由贸易推进到更高层次。
1.双边协定关税时期:1934年~1945年
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出台。该法案的一大特点,即“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法案规定美国与任何一国政府或机构签订贸易协议所达成的优惠待遇均自动适用于所有与美国签订贸易协议的其他国家,与此同时,其他国家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待遇也直接适用于美国。根据这一原则,一个国家一旦与美国签订贸易协议,就会被迫卷入以美国为核心的双边和多边自由贸易体系。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为美国的出口导向型企业打开了国际市场,使其形成了推动美国自由贸易立法的利益集团,为了满足该利益集团的诉求,美国低关税自由贸易政策向纵深发展。
截至1945年,美国与27个国家签订了32个互惠贸易协定,降低了64%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使得美国关税税率在1930年水平上降低了40%。二战后,美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一超级强国。冷战的出现,促使美国大力推行欧洲经济复兴计划,并在亚洲扶植日本,帮助日本恢复经济。以美国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协定体系应运而生。
2.多边协定关税时期:1946年~1973年
二战后,欧洲满目疮痍,无论是战败国还是战胜国,经济都陷入了困境,美国经济此时一枝独秀,重建稳定的世界经济秩序迫在眉睫。基于《互惠贸易协定法》的双边贸易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美国凭借自身强大的综合实力开始着手建立多边关税协定,创建世界经济贸易新秩序。
首先从金融领域入手,1944年美国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形成了各国货币与美元直接挂钩、美元与黄金挂钩的固定汇率制。布雷顿森林体系为多边自由贸易体系奠定了基础。接着美国着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经过讨论在哈瓦那国际会议中诞生了《哈瓦那宪章》,但由于美国国内政局的变化,杜鲁门总统没有将该宪章提交国会批准,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组织的流产。但在1947年筹备国际贸易组织的过程中,23个成员国于日内瓦讨论并形成了一个多边关税减让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从而开启了战后国际关税互动的机制。在此之后,美国国会七次批准延长了《互惠贸易协定法》。
但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美国国际收支开始出现非经常性逆差和经济增长率低等问题。国会认为,这是由于自由贸易推行不够彻底,美国没有充分利用新增的国际市场来扩展国内经济。事实上,随着马歇尔计划在西欧的成功实施,战后西欧国家迅速恢复经济。50年代欧洲逐步联合起来,并最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到了60年代欧共体在经济上日益独立于美国,形成了抗衡美国的经济力量。欧共体的关税同盟和共同农业政策对美国自由贸易的推行产生了巨大阻力。于是在1962年美国出台了进一步推动自由贸易的《贸易扩大法》(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美国总统肯尼迪希望借助该法案能够建立一个没有关税壁垒的大西洋自由贸易区,打开欧共体的市场;借助英美特殊的关系,建立密切的欧美关系,并最终建立一个大西洋共同体。该法案扩大了总统在贸易谈判中的权力,确定了关税谈判一揽子交易的原则。在该法案的授权下,美国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第六轮谈判(即“肯尼迪回合”),这是关贸协定前六轮谈判中范围最广、消减幅度最大的一次。
另外,该法案明确提出反共产主义经济。实际上,在冷战初期美国支持欧洲复兴计划,帮助日本经济复苏时主动消减关税,并对欧洲各国和日本的关税壁垒一定程度上持容忍态度,主要原因就是美国相信强大的西欧和日本能在欧洲和亚洲抵抗共产主义经济的入侵,保证美国商品有充足的国际市场,保证自由贸易在西方世界顺利推广。维护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才能有力量与苏联抗衡。
20世纪60年代末,来自西欧和日本的竞争越来越威胁美国的经济地位,美国经济实力出现相对衰落。美欧日之间贸易摩擦不断,美国开始要求西欧、日本扩大市场开放,给美国提供对等的竞争机会。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出现回潮,有关贸易保护的议案被相继提出。到1971年面对国内经济困难、国际收支恶化、美元危机等问题,美国总统尼克松提出了“新经济计划”。该计划规定对进口物品一律增收10%的附加关税。美国实行了30多年的低关税自由贸易政策受到威胁。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下的非关税壁垒时期(1974年以后)
为应对关贸总协定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纠正欧共体和日本的贸易歧视政策,降低和消除贸易壁垒,1974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贸易改革法》(The Trade Reform Act of 1974)。新的法案从过去的“自由贸易”转向“公平贸易”,扩大了总统推动贸易自由化谈判方面的权限范围,增加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措施。因此,这一法案的出台成为美国贸易政策的又一转折点,从此美国开始实施自由贸易旗帜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和美国1934年以前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区别在于,旧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通过关税壁垒也即高关税来实现对本国经济的保护,而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非关税壁垒来实现对本国经济的保护。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有以下特点:非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非关税壁垒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正因为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有如此多的“优点”,在美国自由贸易主义的旗帜下,非关税壁垒大行其道。
为了增加对国内产业的保护,1974年《贸易改革法》在许多方面对之前的相关法案做了重大修改。如修订了1962年《贸易扩大法》中的调整援助条款,降低了美国产业受到进口损害的认定条件,加强对进口竞争所受损害的补偿,保护国内竞争力薄弱的产业。又比如在1962年《贸易扩大法》第252条款基础上设立了第301条款,根据该条款美国总统有权对其他国家针对美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实施报复。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美国单方面认定贸易公平与否,使得该条款有很浓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另外,为了给美国的商品寻找更广阔的市场空间,1974年《贸易改革法》规定了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度。普遍优惠制度也称普惠制,由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二届会议通过,1970年为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所采纳。普惠制要求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但该法案同时要求总统在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制度时,要确保美国能够进入其市场、获得其资源。因此,对于普惠制的获得或撤销完全掌握在美国手里,美国完全是从自身实际利益出发,而非国际道义出发来指定普惠制的受益国。
1974年《贸易改革法》,观其名称便可窥见其意。即改革过去自由贸易的政策,推行新的“公平贸易”政策,但在实施中美国经常采取单边行动,以公平之名行保护之实。
20世纪80年代在里根经济学的刺激下,美国经济出现复苏并逐渐走出衰退。但财政赤字持续走高,贸易逆差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恶化,进一步刺激了贸易保护主义。1984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贸易与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授予了美国贸易代表主动行使301条款的权力。1988年出台了《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增补了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301条款,设立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这些条款的设立,使得美国经常挥舞贸易的大棒,威胁和报复其他国家,采取单边行动,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重新关注双边贸易协定,以期抗衡欧共体等区域经济共同体,如1988年签署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在此协定基础上于90年代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18年推出升级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即“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纠纷不断。自1994年4月15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TO)成立以来,美国和其他贸易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WTO来解决贸易争端。但美国贸易单边主义倾向不减,多次绕开WTO框架,以国内贸易法来解决贸易争端。更有甚者,美国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国内法律行事,否则就实施制裁。如1996年出台了《赫尔姆斯—伯顿法》(The HelmsBurton Act),对与古巴有贸易关系的外国公司进行制裁,赤裸裸地展现了美国单边主义的贸易政策和干涉别国内政的野蛮行径。
21世纪的到来并没有改变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道路。2001年“9·11”事件的爆发,小布什政府祭起反恐的大旗,将贸易与民主、自由、人权捆绑在一起,借贸易来推行政治主张,干预别国内政。如对伊斯兰国家及其产品采取歧视性政策,减少了贸易交往和投资活动,引起伊斯兰国家的强烈不满。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为了摆脱危机,各国本应该加强贸易合作,促使国际经济早日复苏,然而虽然奥巴马执政后,声称不会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实际上迫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美国在贸易保护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来自民主党的奥巴马,对新兴经济体国家向美国出口的产品设置绿色壁垒。利用技术上的压倒优势,排斥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达到保护国内同类行业、保障就业、促进制造业回流等目的。在贸易与投资方面,奥巴马积极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奥巴马希望通过与亚太地区合作,强化美国经济利益,限制中国与亚太周边国家的贸易。通过与欧洲国家协调欧美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制定面向21世纪的贸易新标准和新规则。以这两个协定为重要抓手,实现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
2016年共和党非建制派唐纳德·特朗普强势入主白宫,美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美国贸易政策全面转向保守,打着“美国优先”、“公平贸易”的旗号,对被认为有损于美国国家利益的任何国家进行贸易报复,许多盟国亦不能幸免。当然,最突出的还是发起针对中国的贸易战。2018年3月以来,美国主导挑起中美经贸摩擦并持续升级。2018年3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中国贸易实践的301条款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美国在2018年7月6日、8月23日分两批对5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涵盖航空航天、信息技术、通讯工程、自动化机器人、医疗设备等高科技领域产品。2018年9月24日起美国政府对中国输美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0%,2019年1月1日起税率提高到25%。在刚刚结束的二十国集团峰会(G20)上,中美之间于阿根廷当地时间12月1日达成了协议,对中国输美的2000亿美元商品的关税将维持在10%,不会按计划加征至25%。考虑到特朗普一贯的善变风格,中方应保持谨慎,不能盲目乐观。在本次峰会前,特朗普还多次威胁对另外约267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这意味着中国输美的全部商品都将被加征关税。
除此之外,美国还从阻挠投资和限制出口两个方面干扰中美企业之间正常的贸易活动。2018年8月签署生效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与《外国投资和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在原来相关法案的基础上,扩大了贸易审查权,将贸易投资与国家安全捆绑起来。一方面,对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将中国列为“特别关注的国家”;另一方面,限制美国企业对中国的技术出口。此外,特朗普还破坏中美之间的人文交流,对中国赴美留学生学习机器人、航空、高科技制造业等领域加以限制。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各国经贸合作密切,国外投资和引进技术已经成为促进经济贸易合作的新增长点,健康全面的人文交流有利于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相互学习和促进。以特朗普为代表的美国保守主义,肆意挥舞关税大棒、设立各种贸易投资障碍、阻碍正常人文交流活动等行为显然不利于中美两国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复苏。
200多年的美国贸易史,是在自由与保护之间摆动的历史。从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到双边、多边自由贸易主义,最终又回到大量应用非关税壁垒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何时采取何种贸易政策,全以美国的利益为基准。贸易政策服务于经济,服务于政治,服务于国家战略,从来不是无端制定。在其国内工业力量薄弱之际,高关税政策保护了国内工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了国家经济独立,并最终走向强大;当其国内工业壮大,产品有足够竞争力之时,低关税自由贸易政策帮助美国顺利开拓世界市场,成为世界经济霸主;随着自身实力相对衰弱,美国贸易政策重新转向保护主义,设立各种非关税壁垒,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横加指责。对于美国这种无视发展中国家缺失的历史发展机遇,肆意无理要求、要挟、讹诈发展中国家的野蛮行径,发展中国家要有足够的战略勇气与定力,在融入世界经济的同时,要努力保持自身的经贸政策独立,才能为全球经济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的头号经济强国,贸易保护主义强势回归。以特朗普为首的对华鹰派,一意孤行,逆历史潮流而动,悍然发动对华贸易战;中国在努力争取与美国合作的基础上,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顺应时代发展规律,推动国际经贸合作。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只有共同参与才能保证健康稳定的全球经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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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峰 侯海丽。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责任编辑: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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