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荫蔽精干,长期埋伏,积蓄力量,以待时机。”这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人占领区工人运动的基本政策和斗争策略。

抗日战争爆发后不久,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战中地方工作的原则指示》(1937年8月12口)中就提出:在敌战区,要组织各种合法团体,以组织群众,并应设法打入合法的伪组织与伪军中去,争取那里的群众。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敌占城市工作。但那时的城市工作规模有限,目标也只为保存组织,或者为获取情报与采购物资。而且往往是哪里有条件相当的干部,就在哪里开展工作。没有地区的统一安排,也设有选择重点和采取一切办法开展打入活动。因而工作经验的积累,斗争策略的厘定,都有待于系统化和进一步完善。

193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在一项决议中,对开展敌占城市工作作了政策性的规定。决议要求城市工作应尽量发展统一战线,在组织上执行“荫蔽精干”政策,以求得深入社会,建立根基,长期埋伏下去,积蓄力量,等待时机。这些提示,后来被概括为“十六字方针”。

不久,1940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又在党内接连下达了关于开展敌占城市工作的“一号”与“二号”《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建立城市工作部门,依靠农村根据地打入城市,积极开展工作,以消除党与大城市的隔离状态。《通知》强调:如果没有长期艰苦的城市工作的配合,“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是不可能的”。以后,党的高级领导机关便确定开展敌后城市丁作的推动中心与据点,着手培训与派遣干部。1941年4月4日,中共中央城市工作委员会下达了《关于敌后大城市的群众工作指示》,提出利用合法形式,建立广泛的社会统一战线,争取社会掩护,深人群众之中的策略与方法。

该指示要求:党的城市工作应通过上层关系,利用合法手段,实行打入。通过建立社会统一战线取得掩护,埋藏于广大群众之中;城市工作者应以好人的面貌出现十群众之前,克己待人,忠诚可靠,又勤于职守,安分守己,以此取得群众的拥护。关于组织:不采用固定的组织形式,不在一定的团体名义或宗旨下限制群众活动。在企业中,可利用资方举办的或社会习映允许的形式,包括宗教组织、封建组织、慈善团体等组织群众;从平凡的日常生活、福利事业、生产联系、储蓄互助等组织群众;要联合职员、工头,利用他们的中问地位,减少群众活动的困难,掩护群众组织的存在:群众组织以分散不统一为原则,左倾狭小的群众团体(如民先队)应予取消;不成立总的领导机关及互相联系的组织;各团体的名称应避免雷同,以免敌人发现一处而窥知其余。关于斗争策略;基本上不去制造斗争,如必须发动或参加群众自发的斗争,应以不暴露组织,不妨害长期埋伏为原则;斗争要有理、有利、有节,速战速决取得胜利,以推动全体群众。不孤立突出,应能独立自主地退却,不为一时环境顺利而妄动,不因某一时期的潮流而盲目追随群众自发的斗争。

把上引《通知》、《指示》所提示的指导原则与工作方针总括为一句话,那就是:在组织上要“隐蔽精干”,在斗争方式上要充分“利用合法”。

凶残无比的日木侵略者,在它占领的地区,建立了最野蛮的殖民军事统治。为了威吓中国人民,以达到永久占领中国之目的,日本侵略者不惜采取最惨无人道的办法对待最积极、最忠诚于民族解放事业的抗日战士——中国共产党人。在这种环境中,革命工运工作只能处于严格的地下状态,进行秘密活动。但是,群众运动的特点,恰恰必须采取公开的方式,至少足半公开的方式。仅仅采取秘密的方式,是不能组织广大群众的。

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是:正确处理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即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把秘密工作同必须利用的‘合法机会’配台起来”。

为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党的地下组织和工人运动领导机关的秘密工作,和公开的群众工作既要互相联系,又须截然分开。在政治上、工作内容上,要互相联系;在组织上,要截然分开,不能混淆;在工作方法上,两者应当完全不同,不能互相重复。党的组织和工运领导机关及其活动,必须是完全秘密的.并且要长期保持这种秘密。为此,党组织和工人运动的领导机关,必须精干,不可庞大;必须荫蔽,不可暴露。至于每个革命的工运工作者,则应当利用一切合法的可能,加入各种可以联系群众的合法团体和组织(即使这些组织是十分反动的也不要紧),以至加强没有任何组织形式的个人联系;如条件许可,就自己去建立这样的团体和组织,公开地尽可能广泛地联系群众,教育和组织群众,以逐步地聚集革命力量。

所谓合法,不单指敌人的法令所许可的事情。在敌人野蛮的殖民地军事统治下面,这种合法是极为有限的,并且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工运工作所能利用的合法,多半限于敌人用来欺骗和控制工人的某种组织及其活动之类。此外,革命的工运工作者所最应当广泛利用的是社会合法。即社会习惯所许可的,或已经长期存在的某些传统组织形式及活动,也就是社会所公认的“习惯权利”。照马克思的说法,这种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而对于革命工运工作者,这是极为广阔的天地。原因就在于它的群众性。它就是群众的生活本身,它蕴藏着无穷的力量和智慧。工运工作只要能深入到这个领域,并善加利用,任何敌人都无法把它破坏。

在敌人的军事占领下,敌人与革命工作者双方,力量对比强弱悬殊。加以现代侦探技术的发达,秘密工作的复杂和困难,远比人们所想象的为多、为甚。处于地下的革命工作者,纵然非常完善地从技术上保守秘密,也难以完全摆脱敌人的侦探州而长期荫蔽。所以,“荫蔽精干”政策所要求的隐蔽,中心一环足深人群众,把自己“埋”到群众中去。就是要社会化、职业化,通过一切合法可能,把众多的职工团结在自己的周围,由此展开革命活动,和求得革命组织的保存与稳步发展。这样,群众工作越公开,联系的职工越广泛,工人运动领导机关及其活动也就越秘密,越不容易被敌人发觉、破坏。最高的隐蔽,得之于最大的公开。这就是合法与非法、公开与秘密工作这样两种对立事物的辩证关系。也正是“荫蔽精干”政策的精神实质所在。

从这个意义说,利用没有组织形式的社会习惯这种合法,对于应付敌人的破坏,实在更为有利。因为,敌人所标举的特务工作信条是:“共产党的地下组织,既有组织,即有行动,既有行动,即有一事表现于世。”根据这样的“事”,它就可以按图索骥,追踪侦破。社会习惯这种合法形式,使革命工作者的“行动”和周围广大职下群众的“行动”浑然一体,恰如生物的保护色一样,可以使自己同化于周围环境的各种色调,错乱敌人的视线,从而使特务警察迷失追踪目标。抗战时期,敌人一方面认为华北工人在组织斗争方面“落后”;同时又对华北工人的自发行动(如自行流动)感到神经紧张,担心会不会是共产党人在进行“巧妙的”鼓动?这就从反面证明,工人的无组织状态,对于疑神疑鬼的敌人具有迷惑作用。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使有组织的斗争呈现无秩序状态,可以成为工运工作者迷惑敌人、荫蔽自己的种有效手段。

“荫蔽精干”政策的最终要求,是革命力量的积蓄。工运工作者在领导任何斗争时,都不能离开巩固和发展党与群众的组织力量这个中心目标。不应当发动斗争而勉强发动,以致遭受挫败,固然是错误;即使斗争胜利,要求得偿,但革命力量暴露了,积极分子和干部被抓走了,同样应当看做是失败。如果斗争可以胜利,但足以威胁党与群众组织的安全,宁可不发动斗争也蔓保全组织。因为,和发动一次或几次胜利的斗争相比,革命组织的保存更为重要。

总之,工运工作者领导群众斗争时,应当详细地估计环境与具体条件,慎重地决定斗争策略。从争取胜利结果(哪怕是很小的胜利)的观点出发,稳扎稳打地去组织和领导每一次工人斗争;而不能凭借那种不合时宜的蛮勇,采取那种大喊大叫、横冲直闯的办法。

此外,在群众斗争中,如何坚决避免因受敌人刺激而被动应付的幼稚行动,是一个重要问题。有时候,反动统治者为要暴露革命的力量而加以打击,会故意挑起斗争;有时候,反动势力会利用群众斗争,来达到它的某种目的,从而陷群众于不利的地位,或诱使他们走上错误的道路。如果懵然不察,看到“有条件”便贸然发动斗争,很可能会被敌人诱入陷阱。

“荫蔽精干”政策,并不意味着消极地隐藏。精于的革命组织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为运动提供一个争取与团结群众的核心。如果这个核心为着“隐蔽”而消极地躲藏起来,势必失掉它作为先锋队去争取与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作用。归根结底,革命者是为工作而保守秘密,而不是相反,为保守秘密而工作,或者为保守秘密而保守秘密。

日本帝国主义者残暴的统治,迫使工人群众必然起来斗争。工运工作者如果畏惧斗争,不去领导群众斗争,是错误的;但在领导斗争时.必须谨照上述的原则去行动,才能防止主观主义与冒险主义,使斗争的结果有助于巩固和扩大革命力量,而不足破坏和削弱这种力量。这是处于秘密状态的工人运动领导任何斗争的准则。

再重复一遍:在反动势力统治下,工人运动面严重困难和险恶的局面,大发展的条件还不成熟,甚或连一般的活动条件都不具备;在这样的情况下,坚持“荫蔽精干”政策,使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相配合,从点滴工作人手,打开局面,逐渐秘蓄革命力量,以促进形势的发展,准备有利时机的到来;这是革命工运工作保持存在和取得发展的惟一有效办法。

原标题:荫蔽精干,充分利用合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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