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流按:85年前的今天(1933年9月21日),著名的德国“国会纵火案”审判在莱比锡开庭。被审判者包括一名“头脑不太灵光”的前荷共党员、失业建筑工人马里努斯·范·德·卢勃和“躺枪”的德国共产党议员团团长托格勒、保加利亚共产党领导人格·季米特洛夫、波波夫和塔内夫。虽然最终判决还是宣告除卢勃以外的四人无罪,但此案导致了德国法律秩序的根本性逆转。曾经“民主”的魏玛共和国自此被独裁专制的法西斯政权所取代,法律扯下了它“人人平等”的面纱,赤裸裸地服务于希特勒政权。

德意志强烈的国家意识产生于拿破仑入侵,高涨于俾斯麦对德国的统一之后,特别是在德国精英阶层和中间阶层,形成了强大的右翼保守主义思潮。早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德意志法学就具有了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当时德国的法学家德里希·尤里乌斯·施塔尔说,德国的刑法就是“通过消灭反抗国家之人或使之痛苦,来确立国家的威严和邦的威严”。德国人普遍认为,只有将个体权利和利益结合于国家意志中,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他们坚定不移地抵制德国工人运动,积极防止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极右翼意识形态深刻影响了魏玛时期德国的司法,德国法官们用行动表明了自己的国家主义色彩:法律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工具而非法治的表达。在许多案件的判决中,法官们所做的不是与法律精神保持一致,而是与“国家意志”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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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区分敌我”的价值取向,给法官的司法判决带来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凡右翼分子的行径,不论其暴烈程度如何,都是为了德意志的国家与民族,因此也是值得理解的;而左翼的所有行为都具有“叛国”特征——凡不符合法官口味的行为都可以判以叛国罪。司法的公正性陡然消失,成为一件时刻威胁人们日常生活的恐怖武器。

魏玛共和国初期,有两起重要事件鲜明地反映了这种司法特征,一次是由左翼发动的“慕尼黑苏维埃共和国”事件,因独立社会党领导人库勒·埃斯纳被暗杀,导致他的支持者宣布成立“慕尼黑苏维埃共和国”。被镇压后,参与“建国”的领袖们被判以一级叛国罪,其中一名领袖被判死刑,有2209名参与者被判入狱,总刑期达6080年。

“慕尼黑事件”一年后,又爆发了一起由极右翼领导的卡普叛乱,迫使中央政府出逃,几乎将德国引向内战边缘,叛乱者还杀死了两百多人。事件平息后,尽管有705人受到指控,最终却只有1人被判罪,服刑还是最低刑:五年,被称为“光荣监禁”,由于当事人是警察局长,最高法院还下令照旧给此人发放年金。

通过这两起事件,我们就不难理解,希特勒于1923年领导啤酒馆暴乱后,尽管他被判处5年徒刑,实际仅坐了13个月监狱,而且在服刑期间相当逍遥自在。在监狱里,他的追随者鲁道夫·赫斯(后来的纳粹党副领袖)是他的勤务员和秘书,赫斯协助他完成了“纳粹党的圣经”《我的奋斗》上卷的写作。服刑期间恰逢希特勒35岁生日,他收到的鲜花和礼物堆满了几个房间。而此时希特勒还不是德国人,他是奥地利国籍,一战前不过是一个奥地利的日耳曼族流浪汉,按法律规定,他应该被驱逐出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面前,法律成了一纸空文。

作为司法判决的唯一证据,是行为以及由行为产生的后果,而不是什么“精神”或者“理想”。但极右翼思潮影响下的德国法官们,在啤酒馆暴乱案中却公开宣称,希特勒的行为“是受一种纯粹爱国精神和最高尚无私理想的指引”。如此一来,不论是谁,只要自己宣称具备了这种“精神”,就会变得光荣和正确,不论造成多严重的后果,都会从轻发落。

当反犹思潮在德国形成滔天恶浪的时候,种族属性也成为判决的依据。柏林有位叫诺德海默的犹太房主,被一名外国佃户辱骂为“德国猪猡”,诺德海默到法院起诉,要求驱逐这个佃户,但法院的判决却是:“尽管原告为德国公民,但他其实并不在‘德国人’这一词所指的范畴之内。”(笔者注:德国一词的读音为“日耳曼”,原告是犹太人,法官说他不属于“德国人”范畴,意即犹太人不能算日耳曼民族的成员,因此不算“德国人”,不必执行德国的法律。这是典型的玩弄辞藻。)

德国法官的上述所作所为都是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发生的。不过,魏玛共和不论存在多少局限性和不足,它都还是一个民主的、自由的政体——但这个民主政体很快就被谋杀了,德国的法官是重要帮凶。威廉·夏伊勒在《第三帝国的兴亡》一书中说:司法当局是德国“反革命的中心之一,滥用法律来为反动的政治目的服务”。这个极为堕落的法律体系,在德国面临暴政的时刻,又会做出何种惊人之举呢?

司法纳粹化的转折

希特勒上台,仅仅是履行宪法程序的一部分,与他的前三任总理布吕宁、巴本、施莱歇尔在程序上并无什么区别,上台之初也没有获得独裁的地位,在希特勒内阁中,仅有三名成员来自纳粹党。尽管如此,希特勒还是利用政府职能颁布了《保护德国人民法》,但这远远不是希特勒所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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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时期法官们在爱国主义和效忠国家的名义下,不断作出符合极右翼利益的裁决,法官——这些德国精英本身就属于右翼保守集团,他们的裁决尽管如此不公,也还算是独立裁判的结果。而一旦纳粹党夺取政权,便立刻动手消灭这种独立性,法律只能反映希特勒及其纳粹党的独裁意志。

对“国会纵火案”的裁决,是德国法官们法治品格丧失的开始,同时也是德国政体迅速实现纳粹化的标志性事件。在这一事件中,第三帝国的法官们不仅继承了魏玛时期的拙劣表演,而且还有进一步的发挥。

1933年2月27日,柏林消防队于晚上9时左右接到德国国会大楼火警报告,同时在几个不同地点发生火灾,当消防队到达时,主要的议会大厅发生爆炸,燃起大火。警察搜索现场时,发现了失业的建筑工人马里努斯·范·德·卢勃,他是荷兰共产党人,不久前才到德国。总理希特勒和戈林很快到达现场,发现卢勃后,戈林立即宣称这起纵火案是共产党人干的,他们抓到了共产党的领袖。“国会纵火案”的一个确定性事实是,虽然当事人卢勃曾是荷兰共产党组织成员(后被开除,加入了另外一个更为激进的红色组织),头脑也有点不太灵光,但具体到纵火案这一事件上,任何共产党组织都与之毫无关联。可这一点也不影响法官们的恣意妄为。

案发后,纳粹政府逮捕了大量德共成员,还逮捕了正在德国流亡的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季米特洛夫和波波夫等三人。庭审中,身为德国国会议长的戈林作为证人出席。当季米特洛夫质问,由纳粹党单方面调查纵火案,是否意在销毁导致调查结论公正的证据时,戈林在法庭上对他们进行了公开诽谤:“我认为这是一项政治犯罪。我同样确信真凶就在你们党内。你们是个犯罪分子的党,必须予以消灭!”面对这种具有强烈羞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主席宾格反而呵斥被告,说“这位先生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实在无法找到季米特洛夫等人与案件相关的任何证据,他们被无罪释放。纳粹党的意图不仅在于对个人的判刑,还要借此让共产党组织承担这一事件的政治责任,以便消灭共产党以及一切反对派。法官宣布:“国会纵火案毫无疑问是一个政治事件……犯罪的目的只可能是攫取政权……共产党将叛国目的作为其计划,这是整个党派的叛国。”即便是建立在子虚乌有指控上的判决结果,希特勒依然不满意,认为这是一次“可笑的结果”。

“国会纵火案”给纳粹政权带来巨大利益,它的重要成果之一是,2月28日中午十二时半,年事已高的总统兴登堡签署了总统紧急法令《保护人民和国家法》,取缔了宪法中的七条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德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居住不被侵犯权、通讯秘密权、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权、自由结社权和公共福利权被一一褫夺。

纳粹党获得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在3月5日的国会选举中通过了《授权法》。这条法案的出台,不仅使希特勒如愿以偿地取缔了德国所有社会团体、反对党组织,宪法规定总统颁布法令的权力也转移到了总理手中。政府总理凌驾于宪法之上,可以不经国会和邦议会自行制定法律。希特勒由此成为集立法、行政于一身的独裁者,甚至后来的某些司法裁决也直接出自希特勒的命令。

对“国会纵火案”的判决是德国法官们最后一次按照自己的意图实行的判决,此案导致德国法律秩序的根本性逆转。从此,纳粹法官的作用就是系统地、程序性地破坏法治,维护纳粹党的极权统治,正如国民法院副院长对法官们的要求那样:首先要当好政治家,其次才是法官。

1934年1月7日,“纵火犯”卢勃被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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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倒向纳粹怀抱

“国会纵火案”后,德国司法迅速纳粹化。

尽管德国司法群体在魏玛时期存在严重的右翼倾向,但总体说来还是独立行事的,并不接受政府的指令。在价值观上,虽然法官们秉承了右翼和保守姿态,但与德国公众的选择一样,并不一律支持纳粹党(这里需要纠正一个流传颇久的误解,不少人认为纳粹党上台是民主选举的结果,实际并非如此。在议会选举中,纳粹党的得票从未达到半数,即便在希特勒夺取政权后的议会选举也只得到了43.7%的选票,纳粹党也从来没有通过选举取得过组阁的权力。希特勒本人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总理,而是被任命的总理),德国的法官们大多数都不是纳粹党成员。

纳粹党上台伊始,德国法官联盟主席卡尔·林茨即表示担心纳粹政府将“影响到法官任期终身制和法院的独立性”。但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不是与纳粹政权进行抗争,而是试图通过合作来实现。于是,法官联盟于1933年3月19日发表声明,表示拥护“新政府救德国人民于水火的意志”,这距纳粹党执政不过短短50天。卡尔·林茨的表态,使德国司法界开始全面履行纳粹政权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

纳粹政权在1933年4月7日颁布《职业公务复职法》,当天,卡尔·林茨即与希特勒会面,会面后林茨宣布:“我们满怀信任地将一切托付于元首,元首先生……不得不采取某些必要措施,但他将继续维护法官的独立性。”这个法令规定的“必要措施”究竟是什么?是将那些在政治上不可靠、非雅利安人和不能满足政府要求的法官清除出去,停止所有犹太人在国家机构的任职。林茨却天真地认为“该法有关公务员资格的规定会尽快被取消”。

随着这种表态,德国各地州级法官联盟纷纷倒向纳粹政权。10月份,在莱比锡举行的全国法官代表大会,这个主要成员并非纳粹分子的法官群体,主动向希特勒表示了效忠,一万名法官举起了自己的右臂行纳粹礼,以德国人民的精神起誓:“作为德国法官终生追随我们的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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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法院与弗莱斯勒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既然立法权变成了希特勒的个人权力,第三帝国法官们的任务就是按照程序执行希特勒的法律。它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切都按照程序进行,一切程序都在颠覆法治的基本原则。

纳粹上台一年后建立了国民法院,管辖原来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如叛国罪、严重破坏军事设施罪、暗杀或企图暗杀国家和政府首脑罪等,属于重罪法庭。国民法院由三个法庭组成,每个法庭有3名成员,其中只需要两名成员具有法官资格。除了法官之外还有一批“义务工作者”,这些义务工作者都是经过政治训练的政治指导员,包括军官、纳粹高级官员、党卫军、希特勒青年团成员等。国民法院先后有三任院长,其中值得一说的是第三任院长弗莱斯勒。

第三帝国建立初始,即开始了对各种类型政治反对派的政治迫害。在二战爆发前,这种迫害还有所节制,战争开始之后加剧,而到了1942年德军在东线战场受阻,进入转攻为守阶段时,迫害便开始步入疯狂阶段。弗莱斯勒1941年1月起担任国民法院院长,他担任院长当年,死刑刑决人数即比1940年翻了一倍,由53人上升到了102人。1942年急剧扩大到十倍有余,达到了1192人,到1944年再度翻倍为2097人。被处死的人还要缴纳所谓的“执行费”,包括死刑费、邮费、律师费等大约10个项目的费用。

弗莱斯勒早年信奉共产主义,参加一战被俘后加入共产党,1923年改信纳粹党,是德国司法系统中为数不多的坚定的老牌纳粹分子。他对纳粹政权极为效忠,在担任国民法院院长期间独揽大权,几乎包揽了所有重要案件的分配与判决。他的做法还引起了戈培尔的不满,在1943年9月23日的日记中,戈培尔写道:“当上国民法院院长的弗莱斯勒像是变了一个人。他又成了在普鲁士代表团时的极端纳粹主义者。他当司法部副部长时几乎无所作为,而任国民法院院长的他则是做得太多了。”竟然还有比戈培尔更像纳粹的纳粹分子,这听起来简直就像笑话一样。

由这样一个极端纳粹分子执掌的法院,会审出什么样的案子可想而知。

一位叫卡尔罗伯特·克莱滕的荷兰钢琴家在德国巡回演出,住在自己的老友家。一次在吃饭时,克莱滕批评了几句德国政府,说希特勒“残暴、病态、疯狂”。未曾想,这位老友的母亲是名铁杆纳粹分子,旋即进行了告密,克莱滕因此被捕,并于1943年9月3日判处死刑。

弗莱斯勒审理过的最重要的案子,莫过于谋杀希特勒的案件。作为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此人穷凶极恶的嘴脸暴露无遗。在审判刺杀者康特·施陶芬伯格的表弟彼得·约克伯爵时,他问约克:“你为什么没有入党?”这位年轻的伯爵回答:“因为我不是而且永远不可能是一个纳粹分子。”弗莱斯勒似乎并不甘心,对伯爵进行追问,约克想对此进行陈述,结果,弗莱斯勒粗暴地打断伯爵的话:“你不同意国家社会主义关于根除犹太人的公正思想?”当伯爵再度陈述自己思想的时候,弗莱斯勒大声喊道:“废话!别让他发表长篇演说。”在此案中,几乎所有与谋杀案沾边的反希特勒人士全部被判死刑,并且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其刑罚之残酷,据说戈培尔观看了实施刑罚的影片,用手捂住眼睛才没有晕过去。

后来,弗莱斯勒在庭审同一起相关案件时,于1945年2月3早晨被盟军轰炸机当场炸死在法庭上。

法律如何沦为杀人机器——纳粹时期的法律、法官与判决-激流网弗莱斯勒行纳粹礼(中)

罪恶滔天的“即决法院”

一战导致德国社会处于持续动荡之中。1922年外交部长拉特瑙遇刺后,德国通过法律决定设置国家临时法院,以迅速处理案件,这类临时法院一般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即予以撤销。国会纵火案后,3月21日,纳粹颁布了特别法院组织法,法院的人事、程序和管辖权由政府确定,将临时法院常态化,变成一种常规的特别法庭,因判决迅速、即时生效,又称为“即决法院”。由于被告无权上诉,法官丝毫不担心在庭审中是否违反了程序,也不担心判决会被复审,也就是说,只要控方提起诉讼,法院就可以闭着眼睛判决。正如最高法院法官奥托·施瓦茨所说“通过以最小的代价、最快的速度和尽可能彻底的刑罚来惩罚犯罪”。由于这种判决实在有利于纳粹政权的犯罪活动,所以纳粹政府希望将管辖权扩大到一般犯罪,并设立了一条“辱骂纳粹党”的罪名,由即决法院进行判决。

二战开始前,即决法院的“生意”并不兴隆,但到了备战时期,案件如潮水般涌来,而且量刑被无节制地提高。根据新刑法的要求,审判不需要浪费过多时间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区别”,如1940年3月29日发布的《保护德意志人民金属募集法令》就规定:“任何人如以募集的金属或有关部门指定募集的金属牟利,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该金属用于指定的目的,应被认定犯有伤害德意志人民解放斗争罪,将被判处死刑。”类似的法令多如牛毛,几乎所有的轻微罪都一律以重罪判处厉刑。

这种情形下,即决法院成了判决流水线,以往应该在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多被移交到即决法院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迅速作出判决。在判决过程中,法官绝不心慈手软,判决结果之荒谬令人瞠目结舌。一位叫乔治·豪普夫的人,与两位朋友在路上遇到一起因盟军轰炸引发的火灾,他与朋友参与了抢救,但同时又顺手偷窃了一瓶香水和一根香肠。即决法院认为“任何做出这种卑劣行为的人都将自己置于社会的对立面”,豪普夫为此被判处死刑。同案的弗里茨·瑙兰德则因为偷了两条肥皂,同样被判处死刑。

德国吞并波兰后,即决法院随后就被搬到占领区并大量复制,当然,判决也更加严厉、荒谬。德国法官甚至发明了一种叫“心理支持”的罪名,只要法官认为被告与某种“犯罪”之间有着可能性的联系,即可判处刑罚。而对波兰人的刑事处罚只有两种:惩戒营(即集中营)和死刑。

在这种状态下,法律已堕落为杀人机器,不论什么五花八门的“案件”往往都是以死刑作为结果。一个叫罗萨利·库莱萨的波兰女仆,在购物时因与一名德国女店主发生推搡,结果被判处死刑。一个叫威德斯劳斯·福德斯的人因宰杀了一头70公斤的猪,犯了“非法屠宰罪”——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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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极端的是一起德国警犬遇刺案。1940年8月初,一只德国警犬被刺伤,但凶手已经逃跑,且没有目击证人。后来逮捕了一个叫艾格纳兹·卡斯莫扎克的人,检察官便以“故意伤害公共财产罪”提起诉讼。1941年12月4日,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决书内容之荒唐,远超出人们的想象:“证人本人事实上并没有看见是谁伤害了这只狗,但从下列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被告在1940年8月24日被捕时,证人克尼博带着他的受了伤的狗去见被告。在看见这只狗时,被告变得很恐慌、开始剧烈地颤抖并吓得举起双手。而狗一看见被告就马上怒不可遏要咬被告。被告的行为证明他就是刺伤这只狗的凶手,而且这只狗马上就认出了被告就是它的敌人。”被告因此被判处死刑。

在纳粹执政期间的司法裁决中,几乎找不到符合法治精神判决的案例,第三帝国的法律,给德国人民带来的是恐惧、是灾难。

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公平与正义。但在极权统治下,法律却成为独裁者随意屠杀民众、维护统治的血腥的致命武器。像纳粹政权这样专门制定法律杀人、法官们以杀人为乐的邪恶勾当,是对生命的羞辱,是人类法治史上极为罕见的罪恶行径。

当法律不能主持正义、不能维护人的自由权利和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时,这样的法律是不道德的;人们生活在这样的法律管辖范围内,就不会获得起码的公正,也不会拥有基本的权利。而建立在这种法律基础上的国家,它的权力也自然丧失了其合法性。纳粹政权的非法性,在其立法、司法的野蛮活动过程中展现无遗。

本文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12期,作者施京吾,原题《法律如何沦为杀人机器——纳粹时期的法律、法官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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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沦为杀人机器——纳粹时期的法律、法官与判决-激流网作者:施京吾。来源:《同舟共进》2014年第12期。责任编辑:李大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