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经济”现象-激流网“小姐”现象

问题的出现

嫖娼卖淫等社会现象,在我国早已不仅仅是“死灰复燃”,而是在迅速发展。这已经是一个尽人皆知的现实。

在目前的中国,卖淫虽然是非法、地下的,但是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而直接的“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

被正式报道查处的人次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 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大约 212万人次。

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是: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一本非常权威的书说:1991年前后“查处率”是25%到30%,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一位专家则说,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是1/10。

连带产业

地下“性产业”还有个“三陪”部门。可惜,如果仅仅根据报纸上发布的定义,如果真的需要确凿的证据,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什么是“三陪”。

地下“性产业”还有一大批连带产业,例如旅馆业、娱乐业等等。前些年人们还以为,暗娼是为这些行业服务的,可是最近以来,在一些地方,局面已经开始反过来,成了这些行业为地下“性产业”服务了。形象一点说,过去是哪儿有窝(旅店)“鸡”就往哪儿钻,现在是哪儿有“鸡”,“窝”就在哪儿盖。

如果把这些连带产业的产值里那些因为“鸡”和“三陪”而增加的部分也包括进来,地下“性产业”的经济规模还不知要扩大多少。

禁娼的成本

从1982年以来,被抓获的嫖娼卖淫者已经达到 210万人次。在全国12亿人中,这
210万人口不过占到0.18%;在全国城市人口中也不过占0.44%;即使只计算15岁到55岁的“性活跃期”内的城市人口,也仅仅占0.73%。如果仅仅看一年之内的抓获人次,那么比例会更低。

观察表明:1993年在华中某城市的边缘地区,为了打击个体旅店中的嫖娼卖淫活动,一名公安人员和两名联防队员总花费了68个小时,使用了“蹲坑”(守株待兔)、跟踪取旁证等多种方法,才证据确凿地抓获了两个嫖客和一个暗娼。也就是说,为了证据确凿地抓获一个嫖娼卖淫者,平均需要一个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个小时。

年之内,全国公安部门最终抓获的大约25万人次的嫖客与暗娼,就至少需要花费180万个人工时。

这就是禁娼的经济成本

如果付出了这样的经济成本,就一定能“根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那么大多数中国人可能会乐于掏腰包的。可是,近年来,人们对此的信心已经大大地削弱了。

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从禁娼的具体工作来看,人们越是不愿意管闲事,嫖娼卖淫就越不容易被发现,嫖娼卖淫者就会由于风险的降低而增加,结果人们就会由于“法不责众”而越发不愿意管闲事。从政府的禁娼政策来看,越是提出“根除”或者“肃清”这样的口号,且不说执法人员为实现此“高目标”的苦衷,连老百姓也越不相信彻底禁娼能成功,也就越发懒得去管闲事,最终肯定会削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这就是禁娼所付出的社会成本。

这样一来,我们就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整个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几乎全都不缴税,全都在国家体制之外流通与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的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的一部分费用被迫转嫁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

其实,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国家花得起花不起这笔钱,而在于这样的成本,究竟能够得到多大的收益?如果今后嫖娼卖淫还在蔓延,抓获他们的成本还在加大,那么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就应该无休无止地支出下去呢?

问题的分析

“性产业”经营方向的分层

无论是禁还是不禁,卖淫业总是会自发地形成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这种分层的趋势总会经历这样三个过程:

第一步,所有业主和从业者一开始时都一窝蜂地涌向最直接的卖淫,因为他们总是以为,只有这才是最能赚钱的。但是随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他们在市场竞争或者真真假假的“扫黄”的压力下,又不得不逐渐将自己的业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面,例如“三陪”、按摩、脱衣舞表演、“洗脚”等等。

第二步,从纯粹经营的角度出发,一旦产业内的分层已经形成,他们一般不会“跳槽”或者强行打入其他层次,而是努力发展自己的特色经营。这样,分层

就巩固住了。

第三步,一旦市场波动,造成各层次之间的过度竞争与冲突,所有业主和从业者就都会强烈要求某个权威力量来进行协调,甚至不惜暂时的牺牲。如果一切顺利,以前的分层就经受住了考验,形成了固定的模式。

卖淫女的分层

处于顶端的是“二奶”阶层。她们虽然表面上常常以小老婆的身份而存在,但是与纳妾、“傍大款”或者事实婚姻的本质区别在于:1,“二奶”是收费的;2,她们所提供的,主要是性服务而不是情感生活、生儿育女、居家过日子等等。

第二层是“包婆”(公安部门叫做“包娼”或者“包嫖”)。她们也像“二奶”那样,按照服务时间的长短来收取固定的“包身费”。

第三层是那些活跃于“三厅”(歌厅、舞厅、餐厅)里的“陪女”。她们处于“三陪”与卖淫之间,收费也处于计时与计次之间。

第四层是当地一些人所说的“叮咚小姐”。她们自己租房间,相对固定地住在一个宾馆里,通过电话拉客。

第五层是“发廊妹”或者“按摩女”。她们以洗头、按摩或者“洗脚”为名,在各种发廊、桑那浴或者“洗脚屋”之类的地方营业。

第六层是“街女”或者“街妹”。她们往往在宾馆门前、电影院或者其他娱乐场所的大门外拉客。

第七层是“下工棚”或者“住工棚”的女人。她们主要与外来民工交易。

近年来的再分流

自从80年代后期就一直被明文禁止的异性按摩,现在又没有人去全力查封了。于是至少在华北各地,桑那浴和异性按摩疯狂般地增加。在数量上,仅仅北京就已经出现了好多家专门安装桑那浴和按摩设备的装修公司。在地理范围上,就连华北某个国家级的贫困县也堂而皇之地建起了一座宾馆式的、带异性按摩的桑那浴室。到了1997年,在中国的许多地区,又出现了所谓“洗脚屋”,大致与东南地区的“发廊”差不多。

在一些地方,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官方的严格查禁仍然主要针对歌舞厅里的“三陪”。这样,卖淫女向按摩室和路边店的分流就更迅速、更全面。“性产业”的一种新格局正在形成之中:除了“二奶”这个层次仍将继续垄断“性产业”的顶层以外,那些主要向社会的中层以上人员销售的按摩女,将迅速占据“性产业”的上层和中层,她们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那些仅仅出售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下层暗娼,不得不屈居在简陋的路边店里,主要向社会的下层人员销售。

在这种格局中,那些仅仅从事“三陪”的女性反而从直接的卖淫中解脱出来了。她们日益转向专门的“陪伴服务”,向那些并不想直接买淫的顾客销售某种情调、某种感觉和某种生活方式。

小姐的动机与流动

年以前,至少在南方那几个外来打工妹相对集中的城市里,暗娼首次卖淫的动机,仍然主要是因为找不到足以跟卖淫的收入相比拟的其他工作,所谓“贪图享受”其实只是一个神话。现在也仍然如此,但是情况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首先,越来越多的外来女性,在离家外出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卖淫的心理准备和信息准备。据笔者的个案调查,在那些新近来到华北各地卖淫的“小姐”中,大约一半还多的人是通过那些先来的女性介绍,才找到卖淫的场所与工作岗位。她们在没来之前就已经知道那个场所是干什么的,自己去了必须干什么。在河北某县城的某娱乐中心,老板分别以招收按摩小姐和歌舞厅服务员的名义,从东北和四川招来24名年轻女性,其中只有三人在报名时没有想到会是从事色情服务,上岗之后,仅有一人坚持拒绝“出台”。有些“小姐”在没来之前,就已经通过其他小姐的介绍,知道了卖淫的规矩、行为细节、自我保护方法、与老板的经济关系和人际关系等等详细情况。

当然,也有许多打工妹在没来之前就打定主意不肯卖淫,因此她只去饭馆工作,不去歌舞厅和按摩场所上班,而且往往事先就摸清了所去地方的大致情况。

这不仅仅是一种分流,而且是一种专业的趋势。如果持续发展下去,一个职业化的阶层就会出现。

另一个新发展是,越来越多的卖淫女性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不断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在1994年的那几个南方城市里,大多数中层以下的卖淫女性,是相对固定在某一个场所中或者某一个老板手下。她们的主观期望是:工作一段时间,挣够一定数目的钱,就回家去另谋其他职业。但是到了1995年,在华北各地卖淫的女性里,却有 1/4的人是曾经流动过的,不仅换过工作地点和场所,也换过城市,最多的一位换过8个城市。

内部管理

由于老鸨要被判重刑,各种色情场所的老板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把卖淫行为搞得像是自发的、两厢情愿的、老板被蒙蔽的。但是老板的各种规定实际上是迫使小姐们不得不卖淫。这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暴政”,就是老板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强迫小姐卖淫。

第二种情况是“苛政”,就是老板仅仅运用“经济强制”来促使小姐们卖淫。例如在笔者所考察的华北各地,大多数按摩小姐根本就没有任何固定的工资,全靠客人给的小费。

第三种情况是“仁政”。其中有一些老板仅仅是为那些已经从业的暗娼们提供一个营业的场所,然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当然,这在中国法律上叫做“容留卖淫”,同样要受惩罚)。

在这三种内部管理模式中,最关键的是暗娼与老板之间如何分配所获得的利益。无疑,暗娼是被老板剥削的,只是方法不同,被强迫的程度不同而已。

利益集团

一般人都认为,“性产业”的最大的利益集团,应该是嫖客。嫖客是些什么人呢?肯定是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有,但是老百姓的民谣却是直接指出某些特定阶层的。

但是地下“性产业”的真正利益集团肯定是那些或明或暗地组织卖淫的老板门。只不过在目前的中国,任何一个开业或者准备开业的老板,都不得不协调自己与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地方,“强龙”与“地头蛇”之间的关系,都在从合作日益走向争斗。

地头蛇们一般都已经抢先占据了色情业的黄金地段。但是由于他们往往遵循井底之蛙的思路,过于相信“关系通,政策松”,拼命地想发展直接卖淫业,因此当按摩被出乎意料地许可时,他们一时转弯不及,被财大气粗的外来强龙占上风。华北的许多市县一级的色情场所,已经被更大的城市里杀来的“大腕”所垄断。那些用数千甚至上亿元人民币堆起来的豪华娱乐场所,似乎已经成了当地的新景观。

其中大多数是外来资金与当地联营的,而且每个老板都把自己的联营者说成是大得吓死人的单位,尤其爱说的跟各种□□机关联营的。在笔者所调查过的华北6县2村的19个娱乐场所里,有15个号称是跟外地的大单位联营的,他们自称涉及公安、安全、武警、部队、司法等所有□□系统,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只不过是跟一些财大气粗的人联营而已。就连某些号称国家级的著名大公司,也在许多小城市里染指娱乐场所。许多地方的人把这叫做“引‘黄’工程”。这些强龙带来了资金和“繁荣‘娼’盛”,因此在有的地方,老板宣称:没有当地最高领导的签字,公安局的人就不能进入这些场所。

地头蛇们只好在传统的“三不管”的各县交界处安营扎寨,形成一小片一小片的路边店聚居区,或者屈尊于县城的边缘。当然也有在街面上跟外来财神相抗衡的,于是各种明争暗斗也就愈演愈烈。有的地头蛇拼命举报强龙的卖淫活动,有的强龙居然活生生地把一些地头蛇的地盘强买下来。有的以争风吃醋为掩护,约对方来一个打砸抢,有的则是搞“人才竞争”,把对方的领班人物挖走。在某个著名湖泊的岸边,大村里都有歌舞厅,由地头蛇兴办,而湖中心的岛屿上,则是由强龙们垄断,于是双方都把跟对方的斗争叫做“打鬼子”,甚至发展为一次械斗。

随着地下“性产业”的发展各种与之相关的利益集团很可能会迅速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想想千百年来的基层秘密会社和五花八门的帮会,这应该是社会学研究“性产业”时最注意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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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经济”现象-激流网(作者:潘绥铭。来源:科学时报,微信转自“学术那些事”。责编:毕非)